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的说服效能

以语篇结构优化赋能司法公信力建设

  □ 陈薇 (吉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多份指导文件,细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与评判标准,加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全面落地,我国已搭建较为完善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体系,明确了文书说理的形式范式与基本边界。但制度层面的规范化建设,并未完全转化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部分裁判文书虽满足形式要件、说理要素齐全,却依旧难以化解当事人的抵触与质疑,甚至诱发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误解。要摆脱这一现实困境,需要从语篇结构多层次改良入手,打通“结构优化—说理提质—增强公信”的内在逻辑链条,真正实现裁判文书说理“说服人”的实践目标。
  宏观结构优化:搭建叙事闭环,降低受众理解门槛
  宏观语篇结构决定裁判文书整体信息排布逻辑,直接左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裁判逻辑的整体理解效率。当前,通用裁判文书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的线性行文模式,这套体例契合法院内部案件审批的管理逻辑,与普通受众的阅读认知习惯存在错位。
  对此,应当跳出依照诉讼流程平铺直叙信息的固有写作思维,围绕案件核心法律关系重构信息层级,对非核心的程序事项、当事人重复陈述内容予以合并、后置处理,便于读者在文书开篇就掌握案件整体框架与争议焦点。
  以一起交织多轮补货、质量异议、货款抵扣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按照传统文书格式,需要完整罗列双方诉辩主张、全部举证质证过程以及各类程序性说明,读者往往要阅读大半篇幅,才能自行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经过结构调整后,文书开篇直接点明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是货物质量争议引发的货款给付责任认定,提炼三项关键事实争点,以此主线串联事实认定与法律论证;将管辖异议、当事人主体追加等与核心争议关联度较低的程序性内容统一整合,放置于文书末尾附录部分。此种处理方式便于受众在阅读初期就建立完整的案件认知,不必在繁杂的程序表述中筛选关键信息,夯实事实层面的理解基础。
中观结构优化:聚焦案件争点,提升论证靶向性
  现行裁判文书大多将争议焦点放在事实认定完成之后、法律说理之前,对读者的认知引导作用大打折扣。可探索争点前置的调整思路,在文书叙事开端提炼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并把争议拆解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不同维度的具体问题。让读者带着问题展开阅读,使普通读者的认知接受路径和法官的论证推演路径保持一致。
  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例,传统文书遵循“诉辩意见—审理查明—归纳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的固定范式,当事人需要浏览大量内容才能抓住主要矛盾,碎片化的信息排布容易造成理解偏差。
  采用争点前置的优化版本,在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之后、展开诉辩意见之前,直接列出分层设置的三项核心争议:第一,案涉房屋逾期交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违约构成要件(事实认定层面);第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具备司法酌减的空间(法律适用层面);第三,被告提出的气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能否成立(责任划分层面)。后续事实梳理、法律说理全部围绕上述争议逐项展开。读者从开篇即可抓住论证主线,阅读过程中能够对应每一项争议匹配裁判依据,减少信息筛选的认知负担,增强说理的针对性。
微观结构优化:落实显性涵摄,夯实逻辑说服力
  微观语篇关乎法律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清晰度,是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裁量疑虑的关键。部分裁判文书的法律说理停留在“引用法条+直接给出裁判结论”的模式,缺少对案件事实如何匹配法律规范的阐释。在刑事量刑、民事侵权责任比例划分等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案件中,裁量过程若缺乏充分说明,容易成为当事人不服裁判的重要缘由。裁判文书常以“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等概括表述裁量过程,未清晰展示考量因素、裁判尺度。
  针对此类现象,需要把裁判考量的各类要素,包括案件情节、当事人过错程度、社会效果等,依照合理逻辑逐一阐释,说明各个要素的考量权重与判断依据,让法律推理的每一步都能够在文本中查证。
  例如,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一审判决,原文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部分仅用“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与被告人悔罪表现”笼统概括裁量逻辑,未清晰展示案件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涵摄对应关系。
  经过优化改写后,裁判文书先逐一对照故意伤害罪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在案证据说明案件事实与法条要件的契合情况,再区分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次列明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三项情节,分别阐释各项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与裁判理由,最终推导得出宣告刑。完整可核验的推理链条,有助于增强裁判说服力,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
修辞结构优化:兼顾法理情理,培育价值认同感
  相较于事实与法律论证部分,修辞结构承担情理阐释的功能,是实现深层次说服、塑造价值共识的重要载体。随着司法人文关怀理念逐步落地,裁判文书说理在严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坚持情理法相融合,传递法治温度。
  以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纠纷为例,裁判文书完成法定要件分析、证据采信论证之后,可以补充情理层面论述。从未成年子女长远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切入,客观剖析父母离异后持续对立的相处模式对未成年子女心理成长的消极影响;中立评述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付出与客观局限,引导双方回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原则。
  情理表达并未突破法律的刚性边界,却可以弱化裁判的对抗色彩,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体会到司法对家庭伦理、未成年人权益的温情关照,使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裁判结果。
  多层次的语篇结构优化,可从认知理解、逻辑推演、价值共鸣等维度,全面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说服能力。裁判文书说服效果不断积累,能够促使社会公众理解、信赖司法,推动司法公信力由制度规定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内心认同。总而言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不仅在于化解个案矛盾,更要依托一份份文书的充分说理,筑牢法治社会信任根基,推动司法文明与法治社会建设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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