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细化分级矫治压实家校社协同责任

  □ 本报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6条,聚焦源头预防、协同治理、支持体系建设、专门学校建设管理、重新犯罪预防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定。
  据了解,这是继《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之后,福建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构筑起覆盖保护、教育、预防、矫治各环节的未成年人法治保障体系。
  《条例》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是第一道关口。《条例》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断提升监护能力;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规劝并加强管教。
  紧盯学校这一重要阵地,《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学计划,建立健全家校联系沟通机制,完善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排查、登记和报告工作制度,对不良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条例》明确各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职责,支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调查、矫治教育、帮扶服务等工作。
  针对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条例》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协同责任。一方面,学校、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文身服务行为的监管,实现源头管控。
  在规范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方面,《条例》围绕入学评估、师资保障、在校教育、离校帮教等作出细化规定。
  聚焦实践中专门学校入学期限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条例》规定,省政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入学期限评估基准,各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参照评估基准确定入学期限,并在入学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着眼专门学校教师待遇保障,《条例》明确,在绩效工资总量方面,可以参考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进行核定;在科研、评优评先、职称评审方面,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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