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文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承载着追诉犯罪和诉讼监督双重使命,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落地成效。落实高质效办案要求,关键在于前移庭审标准、抓实审前环节,系统性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靠规范、完整、扎实的证据链条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源头上夯实公诉根基、防范办案风险。
立足犯罪构成,搭建证据框架,统一疑难案件证据标准
刑事指控体系的根基,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搭建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以关键证据为抓手梳理案件主线,精准锁定案件定性。
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应当在全面阅卷、全盘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炼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搭建全案事实逻辑框架,穿透表象把握案件本质。以“套路贷”类案件为例,行为人通过签订形式完备的借款合同、虚假走账行为制造合法民事借贷假象,但其资金流水、沟通话术等客观证据能够还原行为本质。
司法实践中,若干罪名存在易混淆、定性产生争议的情形,譬如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等。办案中应着重审查影响犯罪构成的关键证据,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同类案件证据标准,消除区域间、办案人之间证据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实现“类案同判”,维护法律适用统一。
深耕细节审查,善用印证规则,依靠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部分刑事案件证据材料繁杂、事实主线模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交织,仅靠粗略阅卷难以厘清事实全貌。办理案件须坚持精细化、穿透式细节审查,对各类证据交叉比对,抽丝剥茧排查证据冲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客观判断。
例如,在一起跨境敲诈勒索案件中,涉案行为人长期滞留境外,从未线下露面,在案初始证据仅有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一条错发短信,直接证实行为人身份的证据较为单薄。审查过程中,逐一核对境内外涉案号码,按时间顺序梳理全部通话、短信、聊天记录内容,比对多条电子数据的关联内容,同步委托开展声纹同一性鉴定,引导调取支付宝、微信账号注册信息、使用轨迹,通过多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准确锁定嫌疑人真实身份,完成案件指控。实践证明,只要紧盯细节、善用印证规则,也能依靠多层间接证据还原完整案件事实。
强化亲历审查,做实自行补侦,立体化还原案件法律事实
卷宗材料是案件事实的书面静态载体,对于复杂案件,单纯书面阅卷可能割裂证据与客观事实的关联,难以直观感知案发场景、行为过程,部分隐蔽性疑点仅靠纸面审查无法有效识别。要真正还原案件原貌、排除证据疑点,必须强化检察官亲历性审查,用好自行补充侦查,走出卷宗,实地复核各类关键证据。
自行补充侦查、现场复核的方式应结合案件类型灵活运用:赴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复核银行流水、支付凭证、后台电子数据;走访关键证人、被害人核实细节;调取、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亲历性审查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线下核查补齐卷宗短板,强化办案人员内心确信,推动证据审查从“书面化”向“立体化”转变。
抓实讯问工作,分层甄别不认罪、翻供案件证据风险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当庭翻供是公诉工作常见难题,诈骗、性侵等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情形尤为突出,对指控体系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
防范翻供风险、办好不认罪案件,首要前提是充分做好讯问前置准备工作,卷宗未全部审阅、关键证据未梳理清晰、案件疑点未摸清之前,不能仓促开展讯问。针对翻供案件,应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双向发力:完整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查原有有罪供述是否为自愿、自然陈述;全面排查非法取证等程序隐患,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杜绝带着证据瑕疵、程序隐患的“带病案件”批捕、起诉。对于零口供案件,重点强化客观证据链条构建,形成闭环指控体系,确保案件质量。
把握证明标准,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筑牢司法公正底线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案件定罪证明标准,是构建刑事指控体系必须遵循的法定标尺。排除合理怀疑,并非无依据的猜疑,而是建立在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基础上,符合常理逻辑的合理怀疑;脱离案件证据、仅凭嫌疑人主观辩解、无依据臆测,不属于法定需要排除的合理怀疑。
构建规范指控体系,要求检察官准确区分两类怀疑:对动摇犯罪构成、影响核心事实认定的实质性疑点,必须穷尽补查手段予以排除;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微证据差异,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作出合理解释,不随意否定完整证据链条。
当穷尽所有取证、复核工作后,案件关键事实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兼顾实体程序,严守程序规范,夯实公诉出庭根基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程序违法、取证不规范直接削弱证据效力,情形严重时易引发冤错案件。随着庭审实质化持续深化,法庭审理不再单一聚焦实体定罪量刑,控辩双方对抗重心逐步向程序合法性延伸,公诉人若忽视程序证据审查,极易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削弱指控公信力。
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全过程中,必须同步核查侦查程序规范性,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一体推进。
听取辩方意见,依托兼听机制,校正指控偏差
检察官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单向思维,不能忽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观点。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重要制衡力量,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全面辨析案件事实、及时发现证据漏洞、修正法律适用偏差,是完善刑事指控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要落实律师意见听取机制,以兼听则明的办案思维提升证据审查全面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辩护权,提升案件办理公正性。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论证,对合理的辩护观点及时采纳;对不认同的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充分说理。听取律师意见必须严格恪守法定程序规范,守住司法廉洁底线。
区分捕诉证据梯度,全流程动态研判,完善指控证据体系
精准把握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阶段办案规律,分层次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侧重审查犯罪成立基础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全案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程序证据逐一查实,对证明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办案人员应当结合梯度化标准分层履职。
审查逮捕阶段快速锁定核心定罪证据,对证据存在瑕疵但不是关键要素无法弥补的案件,通过补充讯问、引导侦查取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及时补证,避免简单以证据不足不批捕,防止关键证据因时间流逝灭失。作出逮捕决定后,及时跟踪引导,与侦查机关动态沟通,持续完善证据体系,为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做好准备。
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全盘梳理卷宗材料,对照起诉标准逐项核查证据完整性,补强、完善证据链条,构建出庭公诉的立体证据体系。通过捕诉一体全流程动态管控,实现高质效指控。
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落实庭审实质化、防范冤错案件、践行公平正义的核心抓手。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始终坚持证据裁判思维,从搭建证据框架、细化细节审查、强化亲历复核、规范讯问工作、严守证明标准、兼顾实体程序、听取辩护意见、分层捕诉履职八个维度持续推动刑事指控体系规范化、精细化、现代化,以扎实完备的证据支撑每一个刑事案件高质效办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