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文杰 (杭州师范大学加勒比地区研究中心研究员)
传统国际法语境下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同时依托属地、属人及保护性管辖等必要联系作为具体联结点,但自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活动的深度融合深刻重塑着涉外管辖的运行逻辑,即从静态的权利(权力)归属转变为竞争性的服务产品。其中,优选地管辖是指一个法域凭借其司法系统所整体呈现的公正高效、可预期、专业及配套服务完善等复合优势,在存在多重管辖选项的情形下,获得当事人自愿优先选择作为纠纷解决地的制度能力。
优选地管辖的属性特征
管辖权内嵌多元利益博弈,优选地管辖衍生出一系列区别于传统管辖的基本属性,构成了平衡跨国秩序、重塑法治话语权的重要支点。
第一,建构性属性,体现在司法理念更新、机构改革设计、具体规则创新等全链条中。优选地管辖并非主权与地理因素的自然衍生,而是特定国家、地区等有意识、系统性进行制度设计与战略塑造的成果。现阶段,对于各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社会尚未建立具有普遍性的公约或者统一的机制,主要由各国根据自身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所持立场进行立法,这就要求各国超越被动的规则适用,主动优化司法程序、延揽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质量,以塑造一个对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吸引力的法治环境。
第二,竞争性属性,厚植于全球司法市场的动态博弈与比较优势之中。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两种意思自治场景中,基于当事人合意的优选地管辖实现,不再主要依赖主权的排他性与强制性,而是取决于其在全球范围内能否赢得当事人的优先选择。这使得管辖竞争从国家间的主权协调问题,演变为各地区之间规则先进性、司法效率性、专业服务与制度声誉等维度的全面较量,甚至是其代表的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等不同法系传统与治理模式之间的竞争。
第三,系统性属性,考虑到其作为复杂法治生态协同运作的有机产物,前述竞争力的形成与维系又依赖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元要素的结构性互补。稳定、透明且与国际高标准接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吸引国际商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专业、中立、高效的处置机关,尤其是国际商事法庭等专门机构,是将立法优势转化为具体裁判公信力的关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战略规划、财政投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为法治生态的繁荣创造宏观条件。
优选地管辖的核心要素
优选地管辖的形成,在于制度供给、裁判公信、程序效能、系统协同等核心要素相互作用,共同塑造并不断提升其吸引力。
首先,制度供给力。管辖何以吸引人,必要前提在于拥有一套与开放、动态的国际商事惯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不仅要有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实体法,更应当具备一套灵活、高效并能充分尊重与保障当事人程序自主权的诉讼规则,切实提升司法供给的预见性与可及性,从而在国际司法竞争中占据主动。
其次,裁判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裁判公信力是优选地管辖生成逻辑的核心,这种公信力的塑造高度依赖于法官队伍卓越的专业素养、国际化视野以及对复杂跨境商事纠纷的深刻理解力,这一过程本身即是从个案公正到品牌公信的系统构建。
再次,程序效能力。在全球化司法市场中,程序性成本、时间消耗与不确定性是国际商事主体选择管辖地时进行理性权衡的核心变量。因此,通过持续性的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系统性降低诉讼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程序性摩擦力”,也是提升管辖吸引力的关键引擎。这就要求构建一套以当事人体验为中心、高度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最后,系统协同力。系统协同力是优选地管辖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亦是其生成逻辑的重要支撑。一个繁荣的生态系统能够将法院的“点”状权威,扩展、转化为能够覆盖纠纷预防、风险评估、多元化解决乃至跨境执行全链条的“面”状综合服务能力,从而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和确定性的法律环境。这种物理空间与功能上的集聚,有利于当事人便捷地获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优选地管辖的协同建构
在国家管辖权基本范畴下,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选地管辖,有赖于国家层面的战略统筹与地方层面的创新探索协同推进,以形成双向推进、良性互动的范式。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提供了根本遵循。首先,体现为战略定位的清晰化。例如,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将“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确立为发展目标。其次,体现为制度供给的系统性。例如,构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最后,体现为机构布局的协同性。通过设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常设审判机构、依法受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且标的额巨大等特定类型国际商事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并批准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等。
另一方面,地方层面的创新实践丰富了制度内涵。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各地基于自身的区位特点、经济结构与开放需求等,多元探索实践构成了优选地管辖的具体实施样态。例如,功能定位上的特色化,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依托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其案件高度集中于金融、贸易、知识产权等前沿领域;浙江充分发挥其数字经济领先、海事活动频繁的优势,在涉外商事调解数字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特色;重庆则聚焦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通过调处涉及铁路提单、多式联运“一单制”(即全程统一运输单证的贸易便利化模式)等纠纷,进而为陆上贸易规则创新提供经验。
在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新征程中,应继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和支持更多地方创新实践,共同汇聚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强大合力,为全球治理贡献更具包容性、可预期的法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