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批评与思想交锋中探寻法秩序统一之道

第四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举行


  □ 本报记者 柳源远

  8月12日,第四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在贵州贵阳举行。本届论坛以“法秩序统一:刑民行交叉问题”为主题,来自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期刊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法秩序统一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以及行刑、刑民、行民交叉中的实体评价和程序衔接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本届论坛参与期刊由最初《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3家期刊扩展至9家,跨部门法、跨学科的批评与对话成为鲜明特色。会议既讨论法秩序统一的理论正当性,也将目光投向审判实践中的真实冲突,力求在学理辨析与问题解决之间形成互动。
  从“统一”到“协调” 深化法秩序统一理论认识
  法秩序统一是否意味着不同部门法必须对同一行为作出完全一致的评价?围绕这一基础命题,与会学者从理论前提、解释方法和制度功能等不同角度展开辨析。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指出,学术批评是知识增长和理论创新的重要机制。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需要在不同观点的对话、批评与反批评中发现问题、修正理论并推动研究范式转换。法学期刊和学术共同体应当为严肃、理性的学术争鸣提供空间,以高质量批评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认为,法律具有体系性,并不等于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必然构成由轻至重的连续链条。他指出,以违法性为核心构造法秩序统一,虽然能够限制任意犯罪化,却可能带来过度犯罪化风险。不同部门法具有各自的规范目的和责任结构,因此需要重新审视部门法之间的边界,而不能简单追求评价结论的一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表示,法秩序统一不能停留于抽象口号,其价值更在于为解决规范矛盾、规范冲突提供具体方法。法律适用不能孤立理解单个法条,而应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他主张以整体法秩序的教义学思路处理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通过体系解释、基本权利保护等方法不断协调规范关系,使法秩序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趋向内在融贯。
  厘清部门法边界 破解行刑、刑民交叉难题
  理论讨论最终需要回应司法实践。围绕治安违法与犯罪的界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与会学者从不同部门法立场提出具体方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以治安管理中的正当防卫为例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不同于刑法的制度定位和治理逻辑,不能简单理解为“小刑法”。治安领域更强调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其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避让要求以及是否过当的判断,都可能与刑法有所不同。部门法协调应首先尊重不同制度的功能差异。
  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周光权认为,法秩序统一的重要性并不在于是否接受某个概念,而在于面对部门法评价冲突时坚持体系思考。刑法具有谦抑性、补充性和片段性,行政违法并不当然等于刑事违法,前置法认定违法后,刑法仍应依据构成要件、法益保护和处罚必要性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切入指出,刑事诉讼规范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不能据此当然压缩民事实体权利。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民事权益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刑罚不能替代损害赔偿。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充分尊重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避免以刑事程序规则否定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救济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杨秀清认为,“先刑后民”不宜被泛化适用。涉嫌犯罪的民事纠纷应根据事实关联程度和程序依赖关系进行类型化处理:对关联事实产生的案件,可原则上实行刑民分立、必要时先刑后民;对基于同一事实形成且法律关系定性依赖刑事判断的案件,则可将先刑后民作为程序处理原则。同时应赋予法院必要的审查职权,防范不当刑事立案干扰民事审判。
强化规则衔接 推动交叉案件实质化解
  刑民行交叉不仅涉及实体评价,也集中体现为不同程序、不同裁判之间如何衔接。如何避免循环诉讼、程序空转和权利救济落空,成为本届论坛讨论的重要落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以政府审计决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为例指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对民事关系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基础争议性质判断其拘束力。如果行政行为包含独立的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可优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如果其处理的实质是纯粹民事关系,行政救济程序不应当然阻断民事审判,法院仍可依据证据独立审查相关事实。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在总结时表示,本届论坛的可贵之处在于,不同部门法背景的学者围绕共同问题展开真正的学术批评与争鸣。研究法秩序统一,应回到概念来源和具体制度场景,既关注规范之间是否矛盾,更关注法律判断能否为行为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指引。宏大理论只有进入具体案件并接受实践检验,才能转化为真正有解释力的法学知识。
  从3家发起期刊到9家期刊共同参与、从部门法内部讨论走向多学科对话,本届论坛显示出法学研究对实质性学术批评和跨学科交流的迫切需求。法秩序统一并非追求整齐划一,而是在尊重部门法差异的基础上,通过解释方法、责任配置和程序衔接化解规范冲突,以更协调的法秩序回应复杂司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论坛所形成的共识并非消除部门法之间的差异,而是建立能够容纳差异、解释差异并协调差异的分析框架。面对刑民行交叉案件,应当从具体规范目的、权利义务结构和程序功能出发,区分不同类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使法秩序统一真正成为连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工具。以学术批评打开问题、以跨学科对话深化认识,也正是论坛持续举办所体现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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