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机器人、智能体以及经济自动化对法治的影响
斯坦福大学HAI《2026年人工智能指数报告》显示,生成式AI带动全球AI产业高速扩张,2025年全球企业AI投资规模大幅攀升,人工智能渗透制造业、医疗、金融、教育等全产业赛道。我国工业机器人保有量占据全球半壁江山,上海落地联合国框架下首个聚焦工业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实体机构,AI产业应用规模与治理实践走在世界前列。从法治视角审视,产业高速扩张背后,智能体技术迭代正在对传统法律体系形成根本性冲击。
2025年被业内界定为“智能体元年”,核心技术变革体现为大模型向自主智能体演进,AI完成从被动问答工具向具备独立决策、执行能力的数字主体的质变。传统通用模型仅能依据人类指令完成固定输出,而新一代智能体搭建“感知—记忆—反思—决策—验证—进化”完整运行闭环,可自主识别环境、跨系统调用工具、动态规划任务;多智能体协同系统能够独立完成复杂商业、运维、服务事项,形成脱离人类实时管控的自动化行为链条。从法律逻辑来看,智能体具备独立行动能力,人类监督权限持续弱化,行为决策权、执行权逐步向数字实体转移,直接冲击传统民商事、网络安全、数据合规法律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规制框架。
技术演进衍生多重法治风险。其一,智能体自主数据抓取行为放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侵权隐患,行业预测显示未来大量企业数据泄露事件将源于智能体违规操作。其二,前沿智能体具备挖掘系统漏洞的技术能力,可对金融、医疗、政务等关键基础设施形成安全威胁。其三,多智能体非线性互动产生智能涌现效应,自动化行为存在高度不确定性,静态合规审查、事前管控模式难以匹配其持续迭代的运行特征。其四,智能体自主决策模糊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边界,出现侵权、不正当竞争、网络违法情形时极易产生归责困境。从经济法治维度看,机器人经济依托智能体实现全流程自动化交易、经营,既有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滞后,缺乏适配自主数字主体的专门制度安排,倒逼AI法治体系系统性革新。
行业研究预判,未来规模化“AI员工”将全面落地,大部分企业应用接口交由智能体自主调用,经济自动化水平持续提升。多智能体系统形成自主演化的智能生态,治理复杂度远超单一AI工具,单一静态监管规则难以覆盖多层级、协同化的自动化行为,推动合规、执法、司法自动化配套技术成为法治范式创新的必要组成部分。
智能体治理引起的政策和法治变化
高性能智能体暴露的安全漏洞、频发的AI安全事件,推动各国、国际组织加快智能体法治制度构建,联合国“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就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机遇、风险与影响发布初步报告,召开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多国启动立法进程,拟通过法律限制智能体直接操控关键基础设施。中美依托各自产业、制度基础,形成差异化智能体法治路径。
一、美国柔性监管与企业技术自治并存,内生法治缺陷凸显
美国以行政令、行业自治为主要治理手段,立法框架偏向宽松创新导向,排斥强制前置审批制度。2026年,美国发布《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行政令,确立联邦统筹安全监管定位,推行企业自愿事前沟通、自主安全测试机制,搭建政企安全信息共享渠道,但未设置强制性准入管控。针对高危前沿模型,出台外籍人员访问限制政策,通过人员管控防范技术外泄风险。
市场端头部AI企业创设技术性约束规则,形成内部AI行为分级处置体系,对常规运维、低风险检测操作适度放开,对漏洞开发、渗透测试等高风险操作严格限制,对勒索软件开发、数据窃取等违法操作直接阻断。但该企业自治模式存在技术判定标准由企业单方制定,算法裁量过程不透明,私域技术性惩戒权缺乏行政、司法外部监督,极易滋生算法黑箱、过度管控等问题,单纯技术自治无法替代法定监管约束。
二、我国多部门协同出台分层规制文件,构建全生命周期智能体法治体系
2026年国内密集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AI监管重心从通用大模型风险管控转向智能体自主行为、全流程运行轨迹规制,形成伦理前置、分场景规制、专项意见、标准配套、综合立法并行推进的法治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将伦理审查设为AI产品上线前置要求,压实研发运营主体伦理合规法定责任,从源头约束智能体底层决策逻辑。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关系治理”范式,针对人机深度交互智能体的诱导行为、心理影响开展精准规制。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作为智能体专项核心监管文件,划定智能体跨平台访问、自主工具调用等高风险行为监管红线,明确全流程行为留痕、可追溯合规义务。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步发布《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统一合规判定技术标尺。《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推动智能体治理由政策规制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实现法律规则与智能体自主运行适配,制度设计配套专门技术法治机制。一是推进驾驭工程(Harness)法定嵌入,将可控性、算法正当程序嵌入智能体底层架构,以技术机制保障人类监督、平台管控权力不被算法架空。二是建立循环审计法定义务,突破仅审查输出结果的传统监管模式,要求完整留存智能体每一轮推理、决策、执行全流程日志,保障监管、司法机关全程溯源核查。三是探索智能体“数字护照”制度,依托全生命周期身份登记,厘清单一及多智能体协同场景下的责任主体,破解自动化行为追责溯源难题。整套技术管控机制以合规义务形式固化,将智能体技术运行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中美智能体诉讼第一案的政策导向
中美两国先后出现首例智能体司法案件,两份裁判形成高度统一的法治底线,同时反映出现有法律供给不足、专门规则缺失的现实短板。
美国“亚马逊诉Perplexity”案为全球首起智能体纠纷,涉案AI代理绕过平台安全屏障,非法访问加密用户页面、抓取私密数据。法院裁判确立两项核心法律准则:其一,智能体访问网络平台适用双重授权规则,平台安全管理权限优先于单纯用户授权;其二,网络安全价值优于AI技术应用利益,自动化越界访问行为具备违法性。2026年3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越界访问、销毁非法获取数据。
2026年4月,我国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智能体纠纷,涉案智能体通过调用底层权限规避平台风控,配套传播规避监管技术教程,扰乱平台经营秩序、引发数据安全隐患。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涉案智能体分发、删除规避风控相关内容、终止越界权限调用行为,依托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规则,明确智能体不得借助技术手段架空平台法定安全管理权责。
对比两起案件,可提炼智能体治理共通司法底线:第一,平台法定安全防护权不容技术突破,智能体不得规避平台风控规则实施自动化侵入行为;第二,人类监督权限不可完全让渡,经营者必须保留对智能体运行的干预、关停、纠错能力;第三,智能体数据获取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无授权抓取隐私、商业秘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同时,个案裁判的局限性同样突出。当前,司法裁判均类推适用网络、数据、竞争领域传统法律,缺乏针对智能体特殊主体属性、多主体协同行为、自动化过错认定的专门法条支撑。面对快速迭代的智能体技术,传统静态法律难以精准划定新型违法边界,归责标准、举证分配、损害赔偿规则均有待细化,加快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完善智能体细分规制具备现实紧迫性。
生成式AI驱动智能体规模化落地,催生全新机器人经济形态,标志着中国人工智能法治步入聚焦智能体行为监管的新阶段。智能体自主化运行模式对传统法律主体框架、数据规则、归责体系构成系统性挑战,全球各国同步探索差异化治理路径。我国分层政策规制、全生命周期技术法治、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治理框架,契合国内产业发展与国家安全需求。现阶段,我国已搭建政策、标准、司法协同的基础治理体系,但仍存在专门立法缺位、细分场景规则不足、司法裁判尺度待统一等短板。未来应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细化分场景配套监管细则,完善审计存证、“数字护照”等技术法治配套制度,统一智能体纠纷司法裁判标准,同时深度参与全球AI治理规则构建,以完备法治体系平衡智能体技术创新与安全底线,护航机器人经济规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