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小玉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健全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专门教育承载着“十五五”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任务,契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求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期待。
专门教育矫正模式的封闭性与个体社会化之间的张力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专门教育的性质和定位,即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学校是实施这一教育形式的法定场所,是专门教育得以实现的制度载体。
专门教育依托封闭式校园管理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约束与风险管控,在维护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封闭式矫正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管控优先”的惯性思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绝对管控思维实质是一种固化的、以“稳定不变”应对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群体未成年人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二是社会化支持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当前,专门教育高度依赖财政保障,对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仍较为谨慎。三是家校社联动不足。尽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但是,实践中家校互动仅限于每月的探望。此外,未成年人原就读学校持续帮教机制缺失。社会公众缺乏对专门学校的运行、未成年人作息习惯、受教育情况的知晓。
封闭式管理模式与个体的社会化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个体的社会化,是指个体不应当被剥夺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需求,并且应当按照社会一般公民标准参与社会生活、接受各种培训并享有工作机会。上述封闭式管理模式切断了未成年人与家庭、原就读学校和社会的正常联系,虽然在物理层面约束未成年人活动,但无法从根源上修复未成年人破损的社会关系,缺乏系统性、富有成效的做法。基于此,可在社会关系之于未成年人成长和重塑的重要性基础上,构建专门教育的新范式。
构建以社会化融入为导向的专门教育模式
作为一种保护处分措施,专门教育的定位在于教育而非惩治,其发展路径须遵循教育理念与基本规律。以人为本理念强调尊重学生发展的主体性,对专门学校尤为关键,因其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具有独特性,尊重主体性是开展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封闭式管理模式将管理便利优先,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与个性化特征,不仅背离教育规律,更易催生逆反心理,激化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教育的本质是衔接个体成长与社会发展,重在培育学生认知规则、处理社会关系、参与公共生活的综合素养。专门教育须契合学生身心特点,整合家庭引导与社会支持,助力未成年人重塑认知、规范行为、融入社会,成为具备法治素养与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公民。
专门教育的社会化不仅符合教育的本质要求,也因应实践中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边界界定的困惑。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转入专门教育的路径和通道展开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一定考验期进行监督考察与矫治教育,根据其表现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专门教育可以解决附条件不起诉中监督考察流于形式、资源有限和效果不佳等问题,使监督考察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社会化的专门教育模式既解决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管护问题,亦不会因为惩戒的严厉性而消解附条件不起诉的分流价值。
专门教育的社会化亦能充分化解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边界问题。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保护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是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作出的保护处分措施。后者虽然是一种针对刑事责任的司法评价,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时就决定不移送起诉,而是将该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其教育工作。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在针对的具体情形、执行场地、参与机关和执行方式上存在明确差异,若将专门教育定位于拘禁性监禁处分措施,那么其与专门矫治教育之间的衔接将失去意义。
社会化的专门教育模式的构建路径
社会化的专门教育模式是在专门学校的建设中以未成年个体的社会化为目标,以修复未成年人与其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为指引,由专门学校定期反馈未成年人在校的教育内容、阶段和行为心理表现,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矫治项目,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转变和社区融入。如此,专门教育既发挥了保护处分和教育矫治的功能,同时亦破除拘禁化的弊端。在操作上,充分发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用,引入听证机制,确保入学程序的公开、公正;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家庭、社工、原就读学校的支持,帮助未成年人适应新环境并促进其认知转变,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育上提供多维度的帮助和训练,通过参加公益劳动等方式培养其社会责任心。
社会化的专门教育模式构建需要遵循法治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专门教育属于学校保护的重要范畴,专门学校应当回归教育属性,在建设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和理念。检察机关在专门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既是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得以在个案中发表公正得当的法律意见,又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作为法治教育的传播者,还可以就专门学校中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事项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