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合作的意义之一,是尽量避免法律细节的问答持续繁殖,或者自我解构,包括避免观念斗争的成本远超收益
□ 刘星
如果稍有观察,可以看到一个现象。某个案件判决报道出来,引起社会疑问,有时法院会作出解说。而解说比起判决书,明显要简略些。比如,抓关键点,讲些主要规则,而且常会是一次性的。如果将判决书也视为一种“解说”——“详尽”说理的那种,则它们会出现明显的不同:一者铺陈展开,一者压缩概括。
针对“一详一简”,人们熟悉的解释是,判决引起疑问,而解说不可能像判决书那样“详尽”,这很正常,不然呢?这样解释,是可以的。但现实中的一些风评,例如,“说了等于没说”“讲清楚就那么难吗”,似乎也并非全然无理。
与其仅仅停留在“是否要说清楚”,还有“怎样化那些风评为好评”,不如将思考稍作拓宽,去问一句:它们只是表达方式差异,还是另有内在逻辑的不同?
精细推理与观念合作
从直觉上看,人们容易接受一个前提:判断越精确、解说越充分,“观念合作”或说共识也就越易达成。这是精细推理的基本信念。这意味着,在法律领域,无论案件判决的层层论证,还是针对社会上关于判决的疑问的解说,应该是一致的。我们需要习惯,在已有认知基础上不断引入证据,修正判断,使其越来越接近“真实”,达到令人信服的效果。
讲起这个前提,必须说在许多专业语境中,它的确是有效的。但在公共语境,情况可能就有变化了。因为这个前提中的一个隐含条件——参与者对信息的理解方式大致一致,不少时候并不存在。
那么这是否在提示,更精细的推理,也就是通过贝叶斯推理——根据信息不断调整认知的推理——来表现的判断,并不必然带来更多观念合作?应该坦率地说:是的。其实这一疑问的原因在于,推理越复杂,所依赖的信息越多,而不同的人掌握的信息与理论预设可能存在差异,调整认知的层次跟着复杂起来,认知结果也跟着多样化了。
比如,关于某人行为是否正当,更复杂的判断框架可能涉及“此人是谁”“他背景如何”,以及“他过去怎样”。当进入了这种框架,随着信息丰富,信息本身也需逐一识别,问题变得不再只是行为本身。所以交流起来,分歧也变得较有可能出现。即便每个人“认真推理”,结论也可能彼此冲突。如果将问题放入网络讨论中,会发现一种熟悉的展开方式。这就是,信息不断增加,解释不断延伸,立场则越来越分化。
说到这里,一个要点能看到了——原本可收敛的问题,完全可能被推入持续的分裂。
简略判断与观念合作
现在反过来看。如果将复杂的判断框架改变一下,让它简单一些,不刻意穷尽所有细节,而是给出一个“目前最可解释的说明”,并保留不确定性,那么,这是否反而有利于某种程度的观念合作?
这也完全可能。比如,设立一个简单判断标准,它是“自律是好的,否则不好”。同时,将那些可能的环绕信息,比如,“此人是谁”“他背景如何”还有“他过去怎样”等,略去不论。这或许会使人们容易形成一致评价。其中原因不难理解。其他所涉信息被搁置,从而变得不重要,甚至是无关的,人们的注意力更容易聚焦“是否自律”的问题上。
实验发现,如果一个判断原则设立得比较简单,比如,不论接受者声誉如何,给予就是好的,那么某人帮助了他人,行为会被记录为正面的。与之不同,如果一个判断原则设立得比较复杂,比如,不仅要考虑帮助行为,而且要考虑接受者的声誉,那么帮助声誉不好的人的行为,会出现被记录为负面的情形。
这一研究表明,复杂判断原则会引起贝叶斯推理,导致容错率降低,观念合作变得困难。因为前述复杂判断原则,本身不能解决声誉的认定分歧,反而可能有所加剧。在这个意义上,复杂判断并不只是“更精细”,它也可能意味着更多分歧的入口。
简略解说也是“克制”
说到这里,可以引出一个观点:简单判断框架的推出,也可视为一种“克制”。意思是,不说所有推理,只说“足以支撑结论”的那一部分,可以不再是能力、态度问题,而是一种叙事选择——有意不去穷尽。它的功能,在于隐蔽地降低认定成本,减少新的争议点,避免将讨论持续推向细节分歧。也可以说,它本身或许还是一种治理分歧的方式。
回到法院的“简略解说”。我们因此或许能说,这种“简略”,不只是表达上的压缩,也包含了某种叙事策略的选择——用“克制”来描述,是比较贴切的。
从“信息充分”的角度看,不复现判决书的完整内容,不逐一回应所有质疑,而只是强调关键事实与基本规则,甚至回应一次之后选择退出,确实显得不够。但是,从“合作条件”的角度看,它也有避免另外一种风险的作用——不让公共讨论滑入无止境的细节争辩。因为进入这种状态,每个新增解释,都可能成为新的分歧来源。于是,回应越多,争论越多;解释越细,分裂越深。就此而言,解说概略,反而有可能成为维持观念秩序的一种方式。解说的概略,有时不是让问题变得简单,而是让判断不经意地保持在可共享的层面上。
那么,细节争辩就难有意义了?当然不是。还有法院判决的“解说详尽”,已在那里。它是层层推理。没人怀疑,案件判决的“解说”要详尽,而且是尽可能地详尽。因为唯有此,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纷争。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细节争辩是否有意义,而是在哪种语境里,从哪种目的角度,来看它的意义。
法律解说的层次匹配
这里可以整理一个总体认识:“详尽”与“克制”,实际上能成为一种法律解说的层次匹配。它意味着:其一,在裁判层面,法律需要复杂推理,以保证判断的正当性;其二,在社会层面,法律需要简化判断,以维持合作的可能;其三,在表达层面,法律需要分层叙事:对内展开,对外节制。
这种匹配,应对的问题是:对谁而言、因何而言、为何而言。可以设想,法律解说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原因不是唯一的,同时目的也不是一个,所以需要讲究应景,注重层次的替代。在这个意义上,匹配也形成了一种具有针对性的结构,回应关于法律问题的理解差异。
从这里看,案件判决的“详尽”,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其原因是纠纷需要解决,而目的是责任分配。当事人最关心自己的利益得失,想知道为何自己必须承担责任。与之不同,法律解说的“简略”,是回应对案件判决有疑问的社会,原因在于社会的疑问需要解答,目的则主要是观念合作。观念合作的意义之一,是尽量避免法律细节的问答持续繁殖,或者自我解构,包括避免观念斗争的成本远超收益。
也因此,同一个判决,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写在判决书中的,完整、细致、可供推敲;面向公众的,压缩、概括、可供理解。
再看法律解说的“一详一简”。的确,开篇所说的“不然呢”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说了等于没说”“讲清楚就那么难吗”等疑问,都需要面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也是重要的。但看到“一详一简”的另外意义——如何有匹配性地实现法律运作的目的,也是有启发的。如果总是看到匹配,甚至可以预测匹配还会存在,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觉得,它比那些“不然呢”等问题与疑问,更需认真对待?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