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院修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修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以制度化手段纠治履职偏差、筑牢廉洁司法防线。
  防控措施严格对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紧扣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则,立足青海检察履职实际编制。防控措施分为9部分,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延伸涵盖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综合监督业务,共梳理廉政风险点163个,制定相应防控措施328条,并按岗位职责、业务类别差异化设置管控条款、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实现行权人员、办案领域、流程环节防控全覆盖,从制度层面杜绝重指标轻质效、重痕迹轻实绩等政绩观错位问题。
  防控措施以“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为根本导向,坚持预防为先、防治并举,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嵌入案件受理、审查办理、裁量决定、线索处置等全办案链条,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摒弃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刻意打造工作亮点等功利化倾向,把司法公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提升治理实效作为综合履职评判核心标准,并依托常态化风险预警、动态核查、问题纠偏机制,推动内部监督、部门制约、督察问责形成闭环合力,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司法履职。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院将把防控措施落地执行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度融合,以刚性制度约束规范检察权行使,以严实监督纠治履职偏差,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公正廉洁司法护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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