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省级法院统一招聘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昊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
  《意见》在规范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严格聘用制书记员监督管理、加强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哪些安排?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高级法院提出用人额度总量方案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担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面规范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管理,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最高法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意见》,为全方位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记者:在规范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意见》从明确招聘权责、强化源头把关、完善招聘机制三方面提出要求。
  在明确招聘权责方面,《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实行省级法院统一招聘,由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总量方案,合理确定和分配辖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民法院在本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内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招聘计划,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可经报批后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在确保工作规范的同时最大程度兼顾各地审判工作运行需要。
  在强化源头把关方面,《意见》细化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条件,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规范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流程,要求在资格审查、政治审查等环节注重加强对政治素质的考察;委托社会机构开展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的,应当指派人民法院在编干警参加面试、考察环节工作,对拟聘人选提出意见。
  在完善招聘机制方面,《意见》首次在政策上建立递补机制,规定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程序确定递补人选,明确递补资格的有效期;首次建立转聘机制,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间转聘,转聘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有效破解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不及时等实际困难,进一步满足各地法院招聘工作实际需要。
明确职能定位细化岗位履职清单
  记者:在严格聘用制书记员监督管理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安排?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意见》厘清权责边界、压实主体责任,并强化纪律约束。
  在厘清权责边界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聘用制书记员职能定位,细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履职清单,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材料归档、校对送达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职责;明确聘用制书记员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应当由法官、法官助理等在编人员从事的工作,不得从事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工作,不得从事核心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和相关信息,廓清聘用制书记员职责边界;要求聘用制书记员遵守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和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严守聘用制书记员行为规范。
  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意见》建立上级法院指导、本级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培训、岗位分配、考评奖惩、聘用辞退等工作由政治工作部门统筹负责,日常教育管理、使用和考核以所在部门为主,进一步理顺政治工作部门与用人部门职责分工。此外,《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模式,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效能。
  在强化纪律约束方面,《意见》聚焦加强聘用制书记员思想政治建设,规定人民法院要将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纳入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工作体系,规范发展聘用制书记员入党,通过组织聘用制书记员参加党内有关活动、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针对部分地方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违纪违法问题,《意见》要求加强聘用制书记员保密管理、离职前教育提醒,强调将聘用制书记员纳入人民法院队伍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聘用制书记员,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降级减薪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明确薪酬待遇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记者:在加强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安排?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意见》强化履职保障,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经费列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明确薪酬待遇,规定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聘用制书记员可以申请加入所在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会员待遇。
  《意见》健全激励机制,要求人民法院要注重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聘用制书记员事迹,根据功绩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给予奖励,激发聘用制书记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
  本报北京8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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