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两个结合”,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建构行政审判自主知识体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两个结合”,植根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形成具备原创性、独特性、自主性的标识性话语体系。
“六合”理念是行政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六合”是指天地四方,即天地和东南西北,亦泛指天下。“六合同春”又名“鹿鹤同春”,寓意天下皆春,万物欣欣向荣。“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争议化解、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六合同春”的美好愿景,应当推动行政审判理念现代化,提炼形成行政审判“六合”理念,即“合法、合理、合情、合宜、合力、和合”。
“合法”是行政审判的根基与底线。“合法”是行为或者事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法。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更要求裁判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不仅要做到形式合法,还要做到实质合法;不仅要实体合法,又要程序合法。只有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
“合理”是行政审判的尺度与理性。“合理”是行为或者事物合乎天道、天理,不违背常理和客观规律。天道、天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和社会伦理的总称,它既指自然界及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也指人类应遵循的道德法则。由于立法时人的认识局限性以及法的滞后性,制定法可能与常理和规律相一致,也可能偏离常理和规律。对于出现偏离的制定法,需要审判人员以“合法”为基础进行调适,达致常理和规律要求。
“合情”是行政审判的温度和共鸣。“合情”是行为或者事物符合人情世故、社会公德和一般道德观念,强调社会大众在情感和道德上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司法裁判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尽管“合情”并不是法律对行政审判的硬性规定和直接要求,只有“合情”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和尊重。
“合宜”是行政审判的智慧与视野。“合宜”,是指合适、适宜,表示行为或者事物处于恰当的状态或时机。在中国哲学思想里,“宜”体现着“中庸”与“适时”的理念,强调行事要合乎天时、地利、人和,追求恰到好处的境界。由于行政管理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行政审判涉及领域广泛,“合宜”要求行政审判与时俱进,把握好裁判时机、尺度和效果。
“合力”是行政审判的方法与路径。“合力”在日常语境中表示同心协力,共同出力。当多个力作用于同一物体时,它们会形成合力,并且合力的大小和方向取决于所有力的大小和方向。如果多个力的大小和方向相同,则合力的大小将增加,反之亦然。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离不开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配合、社会支持、检察监督。只有各方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行政审判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和合”是行政审判的目标与境界。“和”指和谐、和平,“合”指结合、融合,“和合”是在承认不同事物之间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下,实现差异中的一致、矛盾中的统一。“和合”司法文化价值目标强调司法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和谐,实现无讼。对于行政审判而言,“和合”要求破解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难题,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六合”理念引领行政审判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清末修律百余年以来,行政审判制度走过了从清末仅有制度构想,到民国建立脱离本土实际的专门行政法院;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审判缺位,到改革开放依托民事诉讼重建行政审判,再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建立独立行政审判体系,直至新时代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打造本土化行政审判体系。作为改革开放后引入并本土化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应当重视行政审判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加快构建行政审判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赋予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使命,亦是行政诉讼法学摆脱理论依附、走向知识自主的核心路径。
以“合法”为根基,建构法治司法知识体系。“合法”是行政审判的底线要求,是“六合”理念之首,划定行政权力运行的司法边界,对应行政审判最核心的依法审判知识体系,是整个知识体系的基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合理”为尺度,建构裁量司法知识体系。“合理”是针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所有情形,行政机关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坚持合理性标准予以规范,由此形成司法裁量专门知识体系。该体系聚焦行政裁量权司法规制,通过建立司法裁量权边界界定、比例原则审查、明显不当裁量认定、专业领域裁量审查等机制,弥补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实现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
以“合情”为内核,建构人文司法知识体系。“合情”植根于中华传统法文化恤民、护民理念,跳出纯粹法条主义裁判思维,考量行政相对人实际处境、生活常理、社会普遍情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构建行政审判人文司法知识体系。“合情”是行政审判从“依法审判”走向“公正审判”的升华,体现传统法文化以人为本的内核。坚持司法为民,结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行政行为合理性,加大对权益损害的救济力度以及诉权保障。
以“合宜”为准绳,建构差异司法知识体系。“合宜”强调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由于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管理目标具有阶段性,行政审判不能“一刀切”,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作出针对性判断,形成差异司法知识体系。行政审判既要维护裁判标准统一,又要立足区域发展实际、行业治理特点、行政管理阶段性要求,区分城市与乡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新兴领域与传统领域、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场景,实现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场景相互适配。
以“合力”为支撑,建构协同司法知识体系。“合力”强调整合多方力量化解行政争议,改变行政审判单打独斗的局面,统筹法院、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基层组织多方力量,打造府院联动、内外协同的协同司法知识体系。“合力”理念重构行政审判工作模式,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跨部门协同解纷、基层治理力量整合、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等多种途径,实现从单纯事后裁判走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化解全链条治理。
以“和合”为目标,建构和谐司法知识体系。“和合”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社会关系和谐、矛盾止争息讼,避免程序空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此构建和谐司法知识体系。“和合”理念统领行政审判价值目标,通过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制度、程序空转治理、利益平衡裁判、案结事了长效机制、信访法治化等途径,让行政审判不仅实现定分止争,更注重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序,迈向社会无讼善治的治理境界。
行政审判六大知识体系层层递进、辩证统一,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吸纳现代行政法治普遍原理,又深度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质,可为形成具有本土标识的行政审判自主知识体系、推动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提供学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