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视域下
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点问题研究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允许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1996年修法将辩护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修法把律师介入时点推到侦查第一次讯问;2018年修法依托认罪认罚制度搭建辩护全覆盖框架。经过多次修法完善,我国已经建成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并行、专职律师与值班律师互补的辩护体系。然而制度供给与实践效果仍存在明显落差: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缺少阅卷权,同步录音录像难以查阅,调查取证受限;另一方面,大量值班律师仅在签署具结书环节短暂到场,缺少会见和阅卷,法律帮助流于形式。与此同时,当事人与辩护人缺少刚性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行为追责困难,辩护容易流于形式。
  立足于司法现代化目标,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不再满足于扩大辩护范围,而是以有效辩护作为制度主线,推动辩护制度从“数量全覆盖”迈向“质量实质化”。综合学界共识与实务痛点,本次修法应包含五大核心议题:确立有效辩护基本原则、强化会见阅卷取证等执业权利、充实侦查阶段防御权、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与权利救济制度。
  立法顶层设计:将有效辩护原则正式入法
  一、确立有效辩护的法定地位
  现行法律仅笼统规定辩护职责,并未确立有效辩护的基本准则,本次修法应当在辩护一章开篇增设条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及时、充分、称职的有效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人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阻碍辩护活动。明确区分“有律师”和“律师履职到位”两个层次,把辩护质量纳入法律评价范围。同时引入无效辩护评价规则,对于律师严重失职、未尽基本阅卷与会见义务,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倒逼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
  二、理顺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顺位关系
  本次修法应明确委托辩护优先于法律援助指派辩护。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的,司法机关不得强行安排值班律师替代委托辩护人,避免出现双重代理、利益冲突。赋予在押人员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看守所必须及时转达委托申请,不得无故扣押信件、拖延通知律师,保障被追诉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基本权利。
  核心制度攻坚:刚性落实会见权、阅卷权与调查取证权
  “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长期制约辩护质量,也是本次修法最需要破解的实践难题,有必要将成熟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有效规则上升为法律条文。
  第一,全面畅通律师会见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会见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本次修法应当细化例外条款: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律师会见;会见过程中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明确律师在会见中可以向当事人核实全部案卷证据,不再局限于程序性信息。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增设专门条款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切断审前封闭取证的制度漏洞。同时完善线上会见机制,把远程视频会见纳入法定会见形式,保障异地羁押状态下辩护权正常行使。
  第二,扩容阅卷范围,破解电子卷宗查阅壁垒。一是赋予审查起诉阶段完整阅卷权,明确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普遍拒绝律师调取录音录像,导致非法证据辩护难以展开,本次修法应把同步录音录像纳入法定阅卷范围,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构成程序违法。二是建立电子卷宗即时推送制度,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内主动推送电子卷宗,大幅压缩律师等待阅卷的周期。三是适度放开侦查阶段有限阅卷权,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案件,允许律师签署保密承诺后查阅侦查卷宗,加大审前辩护力度。
  第三,重塑调查取证规则,平衡控辩取证能力。现行制度对律师自行取证设置过多门槛,向证人取证屡屡受阻,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又经常被口头驳回。本次修法应确立“以同意为原则、以拒绝为例外”的规则: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公检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驳回申请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并载明理由,辩护人可以就此单独申请复议。同时适度放宽律师自行取证限制,取消对普通被害人、证人取证必须经过司法机关许可的严苛条件,逐步缩小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差距,落实控辩平等原则。
  强化审前防御:扩充侦查阶段辩护权,增设律师讯问在场权
  侦查程序是控辩力量最不均衡的环节,也是冤错案件的高发源头。当前,律师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陈述,无法介入讯问过程。本次修法可以分步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对于职务犯罪、涉黑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有权到场见证讯问过程;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情形时,可以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入笔录。
  应完善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参与机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须听取辩护人书面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无罪、无逮捕必要意见的,应当当面沟通,并在逮捕决定书中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杜绝书面审查、闭门批捕,把审前羁押的程序抗辩落到实处。
  制度优化:改造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
  一、扩大值班律师阅卷权限
  当前,值班律师仅负责签署具结书,不阅卷、不会见情况普遍存在,控辩协商变成单方通知。本次修法应重新界定值班律师的权利边界:在具结书签署之前,值班律师必须完成会见、查阅电子卷宗两项前置工作;未经会见与阅卷而签署的认罪具结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扩大值班律师阅卷权限,持法律援助通知书即可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打通信息壁垒。建立值班律师与审判阶段辩护人衔接机制,避免审前法律援助与庭审辩护相互脱节。
  二、实现从“听取意见”向“平等控辩协商”转型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长期居高不下,但量刑协商往往演变为检察机关单方面给出结论,辩护人缺少协商空间。本次修法应构建独立的量刑协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主动召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开展协商;辩护律师可以就罪名、量刑、程序适用提出独立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协商全过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未采纳辩护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明确辩护人拥有独立辩护权,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律师依然可以就罪名定性、证据合法性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意见,不能因当事人认罪而剥夺律师的辩护空间。
  制度保障:建立程序性制裁,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救济保障。长期以来,阻碍律师会见、无故拒绝阅卷等程序违法行为缺少法律后果,口头投诉收效甚微。笔者建议本次修法搭建双层救济体系:
  第一,增设即时救济程序。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时,可以当场向本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投诉,受理机关必须在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确立程序性制裁规则。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会见、拒不移交电子卷宗、隐匿同步录音录像的,该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严重侵害辩护权导致公正审判无法保障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一审判决书必须逐条回应无罪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意见,写明采纳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护观点回避不说理的,构成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倒逼法庭认真对待控辩对抗,防止辩护意见被庭审虚化所架空。
  综上,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视域下,辩护制度改革的核心逻辑,是从“实现有律师辩护”转向“保障辩护真正有效”。通过将有效辩护原则入法,强化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项基础权利,扩充侦查阶段律师防御权,改造值班律师制度,构建平等的控辩协商机制,并配套程序性制裁与裁判说理制度,能够系统性破解长期存在的控辩失衡难题。本次修法应立足本土司法实践,循序渐进扩大辩护空间,既契合庭审实质化改革方向,也符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现代化的整体趋势。唯有真正把辩护权落到实处,让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才能守住程序正义底线,防范冤错案件,稳步推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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