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守护海洋渔业船舶安全

确保各项责任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责

  □ 本报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作为沿海渔业大省,管辖海域广阔、渔船保有量大、作业类型多元复杂,海上渔业船舶安全风险点多、隐患治理任务重。涉及渔船安全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规定与海上渔业生产监管新形势、行业发展新需求以及新修订的渔业法不相适应,难以有效治理事关渔业船舶安全的痛点问题,亟须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严格、科学规范。”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映雪介绍说。
  《条例》立足渔船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深挖制约渔业船舶安全的根源性问题,紧盯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衔接渔业法、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织密织牢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
  《条例》共35条,主要从五个方面予以规范。
  健全全域协同监管体系。《条例》严格压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创建船籍港与靠泊港双向共管、省际沿海区域协同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破解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壁垒,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格局。
  筑牢船舶本质安全源头防线。《条例》以渔船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对渔船设计、修造、登记、检验等全流程进行规范,要求修造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修造;建立老旧渔船分级检验、动态排查、淘汰退出制度;明确渔船船体改装负面清单,严禁擅自更换主机、加装改装捕捞设备等行为。
  闭环管控海上作业风险。《条例》规定渔船应当在政府规划内的渔港停泊、进出港如实报告、实行编组出海、大风天气紧急避险、禁渔期间在船籍港停泊等管理制度;从严整治“三无”渔船,严厉打击渔船非法作业及上下游配套违法违规行为。
  细化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条例》构建起全方位安全生产防线,精准划分船舶设计、制造单位,渔港、渔船所有者和经营者,船长、船员五个核心主体的安全责任,实现责任细化、权责统一,确保各项责任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责,科学压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创建多元惩处监管手段。《条例》立足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与现有监管手段共同构建起集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记分管理、停业整顿、公职人员履职问责于一体的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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