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时会用一个奇妙的词——“涵摄”,来描述这个过程。好像法律规定涵义清楚了,具体事实问题也就可以变得透亮、被囊括了。但实践中,这个词既有很管用的时候,也有不灵验的时候
□ 刘星
学过法律的人知道,法律领域有个核心问题: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的现实问题联系起来。法学专家有时会用一个奇妙的词——“涵摄”,来描述这个过程。好像法律规定涵义清楚了,具体事实问题也就可以变得透亮、被囊括了。
但实践中,这个词既有很管用的时候,也有不灵验的时候。毕竟,真实世界中“联系起来”的问题,挺复杂的。当然,这主要指以立法制度为主干的法律体系。
接下来,说说这个问题为什么复杂。
抽象与具体
容易想到,法律往往是抽象的、一般性的,而现实问题却是具体的、个别的。由于语言感觉、时间线、情景场、价值观念和利益认识的影响,将具体实例归入抽象规则,有时易如反掌,有时难上加难。这就有如:扶老人过马路,可以轻松归入“做好事”这一抽象概念;但如果在扶的过程中,老人摔倒——是否仍属于“做好事”便不好说了。“但书假设”部分的微妙变化,会让人感到棘手。
说起来,若法律总能和现实具体问题轻松“连接”,法律将成为最从容不迫的制度实践。各类运用法律的人,将仅仅是在法律出现修订、废除、新立时,及时“念稿”,传达声音。此外,对比现在,他们的存在意义也将大打折扣。这是指,我们都知道人工智能的含义——凡能轻松“连接”,就没运用法律的人什么事了。
这些人时常窃喜,他们知道人工智能将法律与现实问题轻松“连接”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刚提到的语言感觉、时间线等因素上的分歧,总会在某处时隐时现,从而“法律饭碗”还是可以端得很稳的。
那么,立法式的法律体系,本身是如何应对“不易轻松‘连接’”的?
可操作的形式
一个常见办法,即释放递进式的“说明手册”。这就是,一部法律颁布后,便让一个相对细化的条例上场,后再让一个更细化的实施办法登场。当问题实在是“微型化”了,又让最高级别的法院承担诸如“司法解释”的任务,依次延续。它挺像时常投放可翻阅的“使用指南”。这种办法,实属不得已,必须要做——立法式的法律历史从不缺少这样的提醒。
基于“使用指南”的逻辑,接着是请来相应的人员,他们或者在递进层次中负责文字细化,或在末端负责“连接运营”。
具体来看,很多立法式的国家,便是首先有宪法或基本法,然后有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不断出台;再往后,最高一级的行政法规持续出来;接着,若允许地方可有一定的自治权,则还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还有必要,就发布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然后”的每一步,都在进行文字的尽量具体化、提供操作性指引,而且需要行政、司法人员,来做“秘书性的传达”。
这些国家的执法系统和司法系统,还负责了末端的“与具体现实对接”。执法机构可能制定细则,后由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司法机构相应制定若干司法意见、发布案例,后地方次高一级的法院可能进一步细化;接下来,办案法官结合个案裁判。
可以看到,这些制度安排虽然分布在不同类别、等级的机关,但都在完成同一件事:不断把抽象规则转译为可操作形式。
于是,法律出现了“层级机制”。
“层级机制”看上去,很像“金字塔式叠套”。它内部不仅上下要系统、相融,而且左右要呼应、协调——所以既呈立体结构,又形成循环运行。此外,它必须有人参与,所以又像是一个有机体。从制度功能上看,这一层级化的安排,主要在完成两件事:一是尽量降低裁量的不确定性;二是将解释可能带来的风险逐层分散。
三个深层问题
“层级机制”包含哪些深层问题?
第一,视化与量化的成败,是难说的。“层级机制”的实质目的,是求可视化与可量化——能看到、能核算,最终实现“连接成功”。但这可能顺利,也可能不顺利。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涉及高空抛物。随后,司法解释跟上。因有司法解释,案件显得“较透明”,法官审理起来较顺畅。
第二,细化还是“沿边立法”,是不明的。视化与量化的努力,有可能恰当,也有可能越界。只要看看法学家的研究,包括社会议论,就会发现之中有时会提到:这行政规章违反了行政法规,那地方性法规违反了法律。
第三,成本控制,是不易的。凡事叠套,必有成本;“层级机制”也不例外。因为,它涉及不断的讨论、等待、耐心考验和责任担忧。这一过程的持续反复,可能导致错失良机,增加法律实现的社会费用。例如,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平价医疗法案》(ACA);随后,该法案遭遇26个州政府联合诉讼。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三次审案,认定其合宪。合法性问题是解决了,但法案核心条款的实施,推迟了4年——各州医疗系统额外支出成本,超35亿美元。
概括来说,上面三点,就是认知、权力与成本三个维度的深层问题。
前面提到“立法制度为主干的法律体系”,其意思也暗含了:上述的“层级机制”和深层问题,即便在“遵循判例”的法律体系中,也是存在的。
如果认为先例中包含了“可以总结的规则”,那“这个规则”就和抽象的法律规定没有多大的区别。如果认为先例中“主要事实要素”是法律上的关键,则判断眼前案件和先例的类似性,依然还要费类比的功夫。而审判级别的制度,还有干脆立法针对判例另作规定的情况,其中依然包含了“不断逐层细化”的意思。所有这些,好像也与“涵摄”有关。
到了这里,要讲一讲看到法律的“层级机制”究竟有什么意义。
这一机制清楚地告诉我们:其一,对法律的“惰性”“犹豫不定”,甚至“迟来的公正”,应保持耐心和理解。“惰性”“犹豫不定”,确有低效的问题;但低效,是难免的副产品,同时不意味着远离了公正。其二,当人们理解了这一机制,就不会再把制度迟滞仅视为失误,而会把它看作一种风险过滤的进程。其三,法律的“层级机制”是法律中的基石现象,无法回避。看到它,理解它,同时依然寄望它——这可能是法律认知上成熟的一个标志。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