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配套立法护航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

  □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法典时代,一套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顶层法律制度体系正式确立。法治的根本价值在于守护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虽然完成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顶层建构,但并非生态治理的终点。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开始实施,法典条文多为原则性、框架性规范,面向复杂多元的区域治理、行业监管、纠纷化解场景,需要细化标准、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部门权责等配套制度承接转化。加快推进高质量配套立法,把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实操规则,打通制度落地堵点,真正释放法典制度优势,均衡分配环境责任、平等保障环境权益,以完备法治支撑生态环境领域公平正义落地生根。
  配套立法与环境公平正义的逻辑关系
  理解配套立法之于环境公平正义的支撑作用,需要厘清两组核心概念的法理内涵与内在关联。配套立法是现代立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上位法出台后,法定立法主体依照权限与程序开展的补充、细化、衔接类立法活动,具备从属性、补充性、协调性特征,解决上位法概括性规范难以适配基层实践的现实难题。在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配套立法覆盖两层范畴:一是明确授权国务院、主管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定配套事项;二是创设的新型制度、统一法律概念、新型治理机制衍生的隐性配套需求。环境公平正义涵盖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生态均衡、主体权益对等多重维度,核心要义是依托统一、精准、权责清晰的环境法治,实现全体公众平等享有生态环境权益、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环保义务、跨区域生态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二者构成紧密衔接的制度链条:生态环境法典搭建环境公平正义的顶层制度框架,但所有价值目标都必须依托配套立法具象落地,配套立法是把抽象的环境公平理念转化为常态化治理实践的核心制度载体,缺少配套立法的衔接配合,将导致环境公平正义难以转化为公众可感知的法治实效。
高质效推进配套立法的时代价值
  从立法完善、制度运行、生态治理三重维度审视,高质效推进配套立法,对实现立法初衷、筑牢环境公平正义根基具有不可替代的时代价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目标,是破解环境立法碎片化、部门分割、标准不一等问题,整合多部单行环境法律,构建逻辑自洽、全域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编纂使命必须依托配套立法统筹开展存量规范清理、新旧制度衔接,完成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迭代升级,真正实现法典编纂的立法初心。从制度实施层面看,生态环境法典统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管控规则、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但未对裁量标准、监管流程、赔偿程序、区域协同机制等作出细化规定,配套立法恰好承担填补制度缺失、统一执法司法标尺、消解规范冲突的职能,为环境公平正义筑牢制度根基。更深一层,配套立法直接决定环境公平正义能否常态化落地:通过细化权责划分,避免企业、城乡、区域之间环保义务畸轻畸重;通过统一权益保障规则,畅通公众环境举报、公益诉讼、生态补偿渠道;通过规范监管裁量,杜绝选择性执法、差异化管控带来的不公,让环境公平正义从法律条文转化为日常治理中的真实图景。
  配套立法及时、精准、系统推进,是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前置条件;配套立法拖延缺位、偏离上位法,会造成制度失效、治理失序,损害生态环境领域公平正义,当前加快生态环境法典配套立法具有现实紧迫性。
配套立法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原则
  配套立法绝非单纯的立法技术工作,必须以成熟理论为根本指引,恪守法定科学准则,确保全部立法活动方向不偏、边界清晰、规范有力。
  配套立法工作的核心理论遵循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引,依托法治统一、科学立法、法治实施三大核心理论锚定价值导向。法治统一理论要求所有配套规范、存量法规不得与宪法、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相抵触,通过立改废释破除地方保护、部门本位带来的规范割裂,维护生态法治全域统一;科学立法理论指引配套立法摒弃过去零散、被动的立法模式,以体系化思维补齐制度短板,兼顾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法治实施理论直指法律落地痛点,要求以配套立法打通实施堵点,让静态法典转化为动态治理秩序。二是以法律体系融贯理论为目标统领,从概念、逻辑、价值、功能四个维度实现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自洽统一。统一“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等核心法律术语消除歧义;理顺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效力规则,杜绝适用悖论;配套规范应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基本原则,实现价值取向统一;统筹各领域制度分工,消除监管重叠与治理真空,形成功能互补的制度闭环。
  立足理论指引与治理现实,配套立法工作必须坚守四项核心准则:依法立法为首要底线,严格恪守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杜绝越权创设规则;及时推进为时效要求,对明确授权的硬性配套事项设定完成时限,以灵活立法形式补齐实践急需规则;精准适配为内容标尺,配套立法仅作细化补充,不重构制度、不随意增减生态环境法典设定的权利义务,做到“到位不越位”;系统协同为工作方法,统筹立改废释全链条、国家与地方全层级、多部门全主体,打破行政壁垒形成治理合力。
配套立法的实施体系
  立足理论原则,直面现存实践短板,必须构建一套全链条、可落地、分层推进的配套立法实施体系,从思想统筹、组织保障、规范清理、新规创制各环节同步发力,全方位保障环境公平正义落地见效。
  首要任务是统一各层级、各部门思想认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相关文件,深刻把握配套立法兼具政治、法治、民生三重属性,树立 “高质高效、公平导向、系统统筹”的立法理念,凝聚加快配套立法的行动自觉。
  在此基础上搭建权责清晰的专业化组织体系,压实各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跨部门立法协调;组建吸纳业务骨干、法学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的工作专班,全程参与条文起草、论证与合法性审查,保障配套立法科学性与实操性;建立闭环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阶段节点与审查机制,压缩立法周期,提升整体推进效率。
  规范清理是衔接新旧制度的基础工作,需要对照法典条文统一制定存量法规规章废止甄别标准,从源头消除规范冲突;针对整体符合法典精神、仅部分条文滞后、衔接存在断层的现行规范,确立专项修订标准,逐条修正冲突条款、补充衔接内容,实现存量规范与法典体系精准适配。
  在存量规范清理的同时,分层分类推进新增配套制度的制定。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授权事项、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等制度领域,确立新规创制的价值导向与技术规范;国家层面统筹出台行政法规、跨部门专项规章、配套司法解释,地方立足区域生态特征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生态修复实施细则,最终建成“法典统领、新旧衔接、层级完备、全域协同”的配套规范体系,以精细化、体系化配套规则为环境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突破,而完备、高效、高质量的配套立法体系,是释放法典治理效能、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关键支撑。配套立法建设是贯穿法典实施全过程的持续性、系统性法治工程。在新的法治起点上,必须统筹推进规范清理、制度修订、新规创制等各项工作,健全配套立法动态评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以体系化、精细化下位立法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用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保障全体人民生态环境权益,以良法善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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