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视域下
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点问题研究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证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案件事实认定质量。现行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章节规定证据制度,条文数量有限,未明确规定证据裁判、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长期混同适用。多年来,“两个证据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填补了立法空白,但下位规范与上位法律长期脱节,造成公检法办案尺度不统一。与此同时,电信网络犯罪、数据犯罪催生了大数据研判报告、区块链存证等新型证据,传统封闭式八类证据体系难以容纳数字证据;书面笔录大行其道,庭审质证流于形式,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落地;非法取证的程序制裁力度不足,证人出庭率持续低迷,成为长期难以破解的实务顽疾。
  笔者立足现有制度运行困境,认为本次修法不能再进行零星条文修补,必须坚持体系化完善思路,围绕重点问题展开系统研讨:重构立法体例、更新证据概念与种类、刚性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证人出庭制度、优化分层证明体系,同步配套完善数字证据与认罪认罚案件证据规则。
  立法体例重塑:推动证据规则由司法解释走向法典化
  一、将证据章升格为证据编
  刑事诉讼法总则编第五章“证据”承载内容过多、条文容量不足,难以容纳证据原则、证据资格、证明制度等完整规范。本次修法应将单章扩充为独立证据编,分设一般规定、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规则、刑事证明。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从立法层面破除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实现证据规则上位法化,终结司法解释单向推进、体系系统不足的局面。
  二、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双层规则
  实践中,刑事证据制度长期存在混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限模糊的问题,补正条款被滥用,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架空。本次修法应在条文中作出分层划分:证据能力是合法性门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直接丧失准入资格,不得进入法庭调查;证明力是对证据证明价值强弱的综合评判,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畴,仅轻微程序瑕疵可以补正解释,无法补正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通过规则分层,统一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证据审查标准,压缩程序裁量空间。
  基础规则更新:重塑证据概念,完善数字化证据体系
  一、把“材料说”升级为“信息说”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带有浓厚的客观真实色彩,无法包容证人当庭口头陈述、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等非书面载体。立足法律真实理论,建议修改为“能够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符合法定形式的诉讼资料,均为刑事证据”。将证据本质界定为事实信息,不再局限于书面载体,为当庭言词采信、电子数据准入扫清理论障碍,适配庭审实质化改革。
  二、扩容证据种类,增设电子数据专门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采用封闭式列举,大数据证据、区块链存证缺乏立法归属,只能勉强归入视听资料,取证、封存、鉴真缺少上位法依据。本次修法应当重构证据种类结构,采用“列举+兜底”模式,单独设立电子数据条款,明确数据固定、完整性校验、远程调取、篡改排查的法定程序。针对深度伪造电子数据,增设前置鉴真程序,未经完整性核验的数字证据直接丧失证据资格。同时强化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权利,改变鉴定意见“一锤定音”的司法现状,回应数字时代的取证新难题。
  核心制度攻坚:刚性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证是滋生冤错案件的源头,也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攻坚内容。
  第一,拓宽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将疲劳审讯、以亲属羁押相胁迫获取的口供纳入绝对排除范围;对于严重违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与电子数据,严格限缩补正适用空间,对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物证据不再允许事后补救,把非法数字证据正式纳入排除清单。
  第二,改造庭审审查程序。现行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实践中,普遍存在侦查人员出庭率低、取证合法性仅凭一纸书面说明结案等问题。本次修法应将“可以”修改为“应当”,辩方提出非法取证线索,案卷材料无法证明讯问合法的,侦查人员必须当庭接受质询;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该供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应把证据合法性调查设置为独立庭审单元,优先审查证据资格问题。
  第三,扩大同步录音录像强制适用范围。职务犯罪、涉黑案件、电信网络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并完整随案移送。应当录制而未录制的供述,直接降低证据效力,倒逼侦查机关规范讯问程序。
  落实庭审实质化:健全证人出庭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书面审理架空庭审辩论,是长期阻碍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顽疾。本次修法必须刚性落实证人出庭规则。
  其一,建立关键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控辩双方对证言存在重大争议的,必须当庭口头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庭前书面笔录丧失独立定案效力,仅可作为补强证据使用,死刑案件严格执行该条款,杜绝依靠卷宗笔录定案。
  其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细化证人经济补偿、人身保护条款,增设近亲属拒证特免权,破解证人“不敢作证、不愿出庭”的困境。严格限制庭前卷宗过度移送,推动法官从阅卷审理转向当庭审理,真正做到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
  证明制度优化:立足法律真实,构建二元分层证明标准
  一、夯实法律真实的立法地位
  在证据编明确,裁判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依托合法证据形成内心确信;客观事实无法查清时,必须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禁止反复退回补充侦查、久押不决,从立法上摒弃盲目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传统思路。
  二、建立差异化双层证明体系
  单一证明标准无法适配多元诉讼程序。重罪死刑案件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标准,证据链条必须完整闭环;认罪认罚案件、简易速裁程序实行合意式降低标准,重点审查认罪自愿性,不必苛求全部细节一一印证。同时区分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犯罪构成事实适用严格证明标准,管辖、证据合法性等程序性事实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兼顾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
  三、完善认罪案件口供补强规则
  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下虚假口供风险,增设强制性补强条款:被告人认罪供述不能单独定案,必须配套客观物证、电子数据予以佐证;没有客观证据支撑的口供,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也不得单独定罪。严格落实值班律师在场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杜绝羁押胁迫形成虚假认罪笔录。
  综上,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完善,是把成熟司法改革成果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的关键一步。本次修法以法律真实为理论统领,完成立法体例重构、证据概念更新、非法取证程序制裁、证人出庭刚性约束、分层证明体系五大制度升级,同时积极回应数字犯罪带来的证据新问题。制度修订应当循序渐进,保持规则稳定性,稳步推进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等规则入法,统一公检法全链条取证标准。唯有建成体系完备、约束刚性、兼顾数字时代需求的证据规范体系,才能真正夯实庭审实质化的制度基础,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司法底线,稳步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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