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履职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

  案例中传递的平等保护、规范执法、源头治理等司法导向,既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方向指引,也凝聚着社会各界优化营商环境的广泛共识

  □ 彭新林

  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批典型案例。透过这批案例,既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度融合的积极作为,也能看到发展改革部门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法律实施、共促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联动合力。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企业发展面临的财产权保护、经营自主权保障、创新成果维护等核心议题,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成效。
  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首要是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企业内部腐败这一侵蚀企业根基的顽疾。从此次发布的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看,检察机关办案时并未止步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而是通过专业化审查与技术性辅助等手段,深挖资金流向、锁定漏罪线索,将惩治范围从个别人员拓展至全链条,有力震慑了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这种精准追诉与全链条打击相结合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精神,使法治成为企业内部治理的坚强后盾。只有当违法者受到应有制裁,守法经营者的信心才能得以巩固,健康的市场经济生态才能得以涵养。
  能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成熟度的重要标尺。实践中,一些本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经济争议,若被不当定性为刑事犯罪,不仅会影响涉事企业正常经营,更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安全感造成冲击。在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在经营困境中的过激行为,并未简单以“造成财产损失”入罪,而是透过行为表象进行实质分析,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等维度综合评判,最终依法建议撤销案件。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以精准法律监督厘清刑民界限,避免了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这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受到侵害的民营企业而言,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实质性挽回,往往比单纯的刑事追责更为迫切。典型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已将追赃挽损列为重要核心任务,贯穿刑事诉讼全链条。如在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抗诉纠正了认定犯罪数额严重偏低的裁判,而且联动多方力量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成功追回了部分赃款,最大限度弥补了企业损失。更难能可贵的是,检察机关并未局限于个案办理,还积极推动行业治理,实现了从个案惩处到源头治理的跨越。追赃挽损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权利救济,更是对民营企业法治信心的修复:法律不仅惩治犯罪,更在努力挽回企业遭受的损失,这种司法获得感是营商环境优化最生动的注脚。
  规范涉企财产强制措施适用,是当前民营企业反映最为集中的诉求之一。在典型案例中,针对涉企资金长期冻结、执法措施超范围超时限等现实堵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并在此基础上前瞻性推动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清查,牵头建立“查扣冻”措施数据共享、动态监测与研判预警机制,将个案监督的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这种从个案到类案、从监督到治理的履职方式,有效推动了涉企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也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提供了实践样本,让依法平等保护理念从个案正义延伸为长效机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发改委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既是对前一阶段法律实施成效的集中检视,也为持续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见效提供了重要指引。案例中传递的平等保护、规范执法、源头治理等司法导向,既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方向指引,也凝聚着社会各界优化营商环境的广泛共识。期待检察机关继续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细,也期待多部门协同发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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