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光
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的法治信仰从何而来、与执法司法公正有何关联?二者之间存在一条清晰而递进的逻辑链条:公民对法律从知到行,“信”不可或缺;“信”之源头,主要在于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感知;感知需要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最好的“看得见”就是直接参与;公民的法治信仰一旦形成,必然反哺执法司法公正。
第一,知法并不必然守法,从“知”到“行”中间还需要一个“信”。人们常说知信行合一,没有“信”这座桥梁,“知”与“行”之间往往是断裂的。长期实践表明,一个人即便知法懂法,如果不认同、不相信、不尊崇法治,也难以持久守法,甚至会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人们之所以守法,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对法律的恐惧,因外部压力或利益计算而守法,担心不守法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可称之为被动守法;有的是出于对法治的认同、尊崇和信仰,这可称之为主动守法、自觉守法。出于内心的认同、尊崇和信仰而守法,是最积极、最持久、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守法。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这里“尊法”的“尊”是尊崇的“尊”,不是遵守的“遵”。把“尊法”提到“学法”之前、置于首位,这一语序的调整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全社会自觉守法,因而更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一个人若因信仰法治而自觉守法,即便自己付出代价也要坚守,即便看到他人违法也不盲从。他会对自己说:“这是对的,我在做正确的事,我应当这样做。”
第二,公民的法治信仰主要源自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感知,有一个从感知到认同、从认同到信仰的过程。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有着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更高的思想觉悟,其法治信仰本质上源于党性、源于初心和使命。对普通公民来说,大量研究表明,法治信仰主要源于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感知。人们感受到的执法司法越公正,就越认同法治,也就越自觉地守法。美国心理学与法学教授汤姆·R.泰勒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中讲到,他研究发现了一个颠覆传统认知的结论:人们遵守法律,并非主要因为害怕被惩罚,而是主要因为感到执法司法程序正当,具有合法性,其行为总体上是公正的。程序正义→合法性→守法,这一因果链条被后续多国研究反复验证。法律不仅是抽象的概念,更是具体的实践。人们不会仅仅因为读过、学过法律条文就产生法治信仰,而要通过亲眼观察法律如何实施、正义如何实现,逐步形成对法治的内心认同,进而树立法治信仰。当一名普通公民看到执法者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看到司法裁判公正无私、说理透彻,这些鲜活的公正实践最能打动人心。从认同到信仰也并非自然跃升,而是一个反复淬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认同尚可因一时一事而生,信仰却需经受时间考验和逆境磨砺。唯有在一次次公正对待中累积信任、在一次次权利保障中体认尊严,公民才会将法治从“有用的工具”升华为“内心的准则”,即便遇到干扰和阻碍,依然选择笃行不渝。
第三,从公正到让人们切实感知公正,还有一段路要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份公正的裁决,如果程序不透明、说理不充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当事人仍可能感到不公。从执法司法公正到人们感受到执法司法公正的这一段路,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就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用全部的司法办案活动教育人民,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鲜明特征。全民普法40年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这在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诸多部门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应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这些机关和部门来说是法定职责。从法理上讲,“谁执法谁普法”不仅是清晰的普法责任分配,更是深刻的普法哲学,蕴含深层次的法治信仰培育逻辑。每一次现场执法、每一场公开庭审、每一次纠纷调解,都是面向群众生动的法治课堂。执法者本身就是普法者,司法过程本身就是普法过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最好的全民普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的过程就是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过程。
第四,公民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感知,主要来自直接参与。研究表明,真正塑造法治信仰的,往往是那些亲身经历、看似细小的直接经验。当一名农民工依法讨回欠薪、当一名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群众通过“村(居)民说事”平台参与基层依法治理,实现“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着办”时,他对法治的理解远超空洞的说教,对法治的认同感也油然而生。从旁观者到参与者,这是身份的转变与升华。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参与法治、促进法治,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命题。这一命题的实践内涵在于:人民不是法治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法治的建设者和评判者。通过民主立法、公开听证、人民陪审、人民监督、社区议事等多元渠道,人民群众将自身诉求和智慧注入法治运行全过程,使法律从“外在的强制”变为“内生的规则”。参与即最好的教育——在参与中,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语言表达利益、用程序理性解决纷争、用权利义务视角审视是非对错。这种主体性地位的彰显,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形式法治的重要特征,也是法治信仰最深厚、最持久的源泉。
第五,执法司法公正与公民法治信仰相互促进、双向赋能。并非执法司法公正单向影响公民法治信仰,公民法治信仰对执法司法公正也具有深刻影响。当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就能更理性地表达诉求、更有效地监督执法司法活动,从而对执法司法公正形成有力支持。同时,当守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和习惯,能极大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降低执法司法成本。当然,第一位的是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两者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所以说是主要方面,是执法司法公正这一客观存在决定法治信仰这一社会意识。没有执法司法的公正,公民对法治的信仰便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言之,公正决定信仰,而信仰反哺公正,公正是主导性、决定性的力量。
从更大的范围讲,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协同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如此,便能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治逻辑链条,形成法治各环节协同发力的良好局面,形成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彰显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