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艺 (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
公平正义是中国政法话语体系的标识性范畴,公平正义观是中国政法理论的基础性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把维护公平正义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
政法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立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环节。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政法机关要坚持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充分反映民情、汇聚民智、表达民意,制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公平分配利益和负担,合理规定权利与义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政法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合法行为、惩治违法行为,决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坚持善意执法,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保障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中国政法实践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维护和保障一种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这种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够得着的公平正义。这是一种人民群众能够便捷地接近和获取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党领导司法机关致力于向人民群众提供最便捷的公平正义。传统的模式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创造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下乡模式,如“马背上的法庭”“车轮上的法庭”等。新型的模式是以数字科技为支撑的线上诉讼模式,打造“24小时不打烊”的法院,让当事人和律师少跑腿、不跑腿,甚至足不出户就可应诉、参诉。
二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看得见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最鲜明特征。传统意义上的看得见,主要体现为现场看得见,即当事人及律师现场参与和见证执法司法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将网络信息技术运用于执法司法过程,已经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看得见的公平正义。这就是将执法司法全过程以视频形式记录下来并在网络上公开,使公平正义在事后看得见,让社会公众看得见。
三是听得懂的公平正义。政法机关向人民群众所输出的公平正义,应当是让人民群众可理解可接受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司法人员既要解开案件的“法结”,又要解开群众的“心结”。这要求司法人员要把握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善于运用群众语言把内心确信的司法公正转化为当事人听得懂、辨得明的司法公正,达到心服口服、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是到得快的公平正义。政法机关所提供的公平正义,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的态势,政法机关通过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让公平正义提速。
五是能兑现的公平正义。只有当公平正义能执行、能兑现,才是有意义、有实效的。公平正义能兑现,体现为生效的执法司法文书得到严格执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应有惩罚。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通过持续深化执行制度改革,破解“执行难”问题,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不折不扣兑现。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法治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在新时代新征程,应通过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用法治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
健全以保障立法公正为目标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规划、立项、起草、论证、审议、评估、清理全流程,健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立法听证、立法评估、专家论证、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深度参与等制度机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立法,健全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健全以保障执法公正为目标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眼于治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乱象,完善执法司法管辖制度,健全罚没收入管理的制度机制,建立对行政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的动态监测机制,从源头防范行政执法权的滥用。着眼于解决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显失公平的问题,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和尺度,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审核、公示、公开等制度。
健全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机制。着眼于解决非法插手干扰司法案件公正办理的问题,健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个规定”,筑牢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堤坝。着力解决司法过程中非法侵犯涉案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完善司法强制措施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慎适用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司法人员非法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健全以保障法律公正实施为目标的法治监督体系。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为的追责力度。健全司法机关的层级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互相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