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自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提出要在目前审查质效已大幅提升的基础上,在高效透明审查、重大并购监管等方面持续加力。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或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为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进而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该制度要求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
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历了从初创探索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审查制度持续优化,委托审查试点、“双二十”快审机制(申报到受理、受理到审结均不超过20天)等改革举措显著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今年3月,委托审查范围拓展至辽宁、浙江、四川等地,并首次覆盖部分非简易案件。这些工作积累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与地方执法经验,为构建全国统一审查体系、提升审查质效奠定了基础。
随着并购交易量的持续增长,现行机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地方审查能力亟待提升,新受托省份在复杂案件研判等方面经验尚不充足;二是当前部分行业存在严重的低水平同质化竞争,企业盈利能力不足导致研发投入受限,亟须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但在此过程中,监管执法尺度不易把握;三是全链条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附条件批准案件缺乏持续有效的履约监督机制;四是部分中小企业合规意识有待加强,存在因未及时申报而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此次专项行动正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部署三项任务,旨在通过系统性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审查质效的整体跃升,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强化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方面,专项行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特定行业审查绿色通道,加强复杂问题研究,提升监管制度科学性。同时,强化外部专家支撑,提升审查专业性。此举有利于解决新兴领域并购审查规则滞后的难题,确保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守住公平竞争底线的基础上,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预留充足空间。
在推动全链条监管质效提升方面,专项行动明确继续认真执行简易案件“双二十”时限要求,优化业务系统功能,做好监督执行及违法行为处置工作。这些举措有助于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审查周期不确定、预期不稳等问题,既通过高效透明审查支持企业把握投资窗口、加快并购重组,又通过精准执法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在增强合规指导工作实效方面,市场监管系统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提醒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窗口,帮助经营主体提升依法申报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这种将合规服务前移的做法,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因不懂法、不知情导致的程序违规。
此次专项行动将给广大经营者带来合规环境的优化与经营预期的稳定。当前,某些行业的企业长期困于价格战与流量争夺,创新动力匮乏。而科学精细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将通过精准识别,依法放行那些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集中度的合理并购,同时阻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进而从源头遏制行业恶性竞争,引导市场主体把经营重心放在技术创新、产品提质和服务升级上。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审查质效的提升将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事前规制,可防止企业利用集中后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市场竞争从价格战转向质量竞争,消费者自然能获得更优质、更多元的产品和服务。
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体系,是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专项行动既是对我国现有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优化升级,也是反垄断监管部门回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期待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推动审查质效不断提升,以高质效审查护航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