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张雪泓
养老服务事关百姓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保障事项。北京市养老服务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77条,确立了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并对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作出相应规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是北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制度依据,其实施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广大市民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方式解决养老发展问题
截至2025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526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371万人……从一系列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北京市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较为强烈。
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将“老有所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持续推进。早在2015年,北京市就颁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对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的供给保障作出规定。北京市委、市政府围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支持、市场主体运营扶持、养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此次制定《条例》,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有利于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为规范、持续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法治方式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强养老服务的系统性、专业性和可持续性。
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条例》规定了北京市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并提出“构建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专业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要求。
为强化对养老服务的支撑,《条例》明晰了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对政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等作了相关规定。
立法明确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为各地健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专业指导,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利用、供需适配。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孙文灿在民政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国各地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方面已开展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条例》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予以明确。《条例》提出,本市建立健全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养老服务站)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条例》对三大层级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明确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是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在承担兜底保障性养老服务职能的基础上,拓展和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养老信息综合平台建设、养老服务示范引导、养老行业监管指导等综合功能。
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或者优质民营养老机构等,强化中心功能,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区域养老供需衔接,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站作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网点,发挥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整合政策和社区服务资源,引入专业服务商,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方面的养老服务规范措施,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居家社区养老的定位和职责;规定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内容和运营规范;明确养老助餐、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技能培训、探访关爱、适老化改造等服务的内容和支持政策。
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总体定位;规定养老机构的具体类型和运营管理规范;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强化养老机构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主体责任。
医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建设和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规定医办养、养办医、医养协议合作、医联体建设等医养结合的具体形式及规范要求,支持发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规定家庭医生的服务内容,明确上门医疗服务的制度措施,强化基层用药保障。
强化监管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为进一步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条例》强化养老服务监管,明确提出要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条例》在要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收费应当合法、规范的同时,也列举了多种要依法查处的违法经营活动。比如,向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违反服务规范,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生产、销售的养老产品、医疗保健产品等违反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发布虚假或者含有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老年人;以支付预付费、高额押金等方式,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等行为。
《条例》特别强调,民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集资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根据养老机构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强化监管的又一有力举措。《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承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此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条例》在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的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还要健全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