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护法:中华法系中的律家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 何勤华 张顺
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够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既依靠《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律典成果,也有赖于一批长期从事立法、注律、司法、授徒和著述的律家群体。律典构成中华法系的制度骨架,律学赋予法典以解释体系,律家则使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在古代政治秩序、官僚治理与司法运行之间,承担着连接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的重要角色。
中华法系律家的起源与发展脉络
律家,也称律学家,是中华法系特有的法律工作者群体,其内涵随着中华法系的发展不断丰富。中华法系中的律家,并非近代意义上完全独立的职业法学家,而是参与律令制定、解释、研究、适用和实施的法律工作者,兼具政治家、行政官、司法官、士大夫、学者等多重身份。由于古代中国和日本、朝鲜、越南均存在行政与司法尚未彻底分离的制度形态,地方长官往往兼具行政治理和司法裁判职能,律家的法律实践由此嵌入国家治理过程之中。与此同时,儒学教育、文章修养与律令知识共同构成士大夫阶层的基本素养,许多律家兼通经术、律法、史学和文学,这种兼通经律、融合法意与政道的知识结构,构成中华法系律家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人的重要特征。
中华法系正式诞生于隋唐时期,但律家的活动早在两汉时期就已拉开序幕,历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隋唐的鼎盛、宋元的延续,至明清时期进一步壮大,同时影响辐射至日本等东亚国家,形成了绵延千余年的发展脉络。
两汉是律家群体的起源阶段,也是律家辈出的时代。西汉开国元勋萧何,出身“刀笔吏”,深谙法律之道,为汉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堪称中国古代律家的鼻祖。此后,杜周、杜延年、郑弘、郭氏家族、陈氏家族以及马融、郑玄等人,均在律令传习、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发展,钟繇、王朗、陈群、杜预、张斐、刘颂、沈约、高允等律学名家相继出现,律学逐渐成为与经学并立的重要知识领域;至隋唐,中华法系正式成熟,律学达到高峰,《唐律疏议》的形成,正是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褚遂良、唐临等一批官僚律家共同工作的结果。法律由此获得规范文本、官方解释和司法适用之间的稳定衔接;宋以后,儒家理学在官方知识体系中地位上升,律学表面退居其次,但实际仍在国家治理和士大夫实践中持续发挥作用,包拯、欧阳修、苏轼、司马光、王安石、宋慈、真德秀、郑克等律家,均在法律实践、司法思想和律学著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时期,私家注律空前活跃,王肯堂、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薛允升等人,围绕律例解释、司法适用和法律教育形成了丰富成果。
中华法系律家的实践活动与历史贡献
中华法系律家在古代立法、司法与学术研究中承担着重要使命,不仅推动了律典体系的完善与律学的发展,更促进了中华法系精神的传播与践行,其实践与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参与立法活动,起草修订律令,完善中华法系的律典体系。律家,往往既是君主辅臣,又是法律专家。如房玄龄、长孙无忌、李勣、宋璟、于志宁等人参与律令修订,使唐代法律在隋律基础上趋于成熟。中华法系中的立法活动并非单纯发布政令,而是把政治秩序、纲常礼教、行政经验和司法技术提炼为稳定的法律规范,而律家正是这一过程中的专业承担者。
其二,注释阐述律令,解答法律疑难。中华法系的法典文本往往高度凝练,司法适用需要精密解释。《唐律疏议》以“律”和“疏”并行的方式,使法律条文获得权威阐释。《宋刑统》承继唐律结构,并结合宋代制度需求加以整合。明清时期的律学著作虽多属于私家注释,却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律家的注释活动,使法律不止停留在抽象条文层面,而是形成可理解、可传授、可操作的规范体系。
其三,传授律令知识,培养法律人才。中国隋唐设明法科,日本大学寮设置律学与明法教育,均说明法律知识曾以制度化方式进入官方教育体系。王通、孔颖达、颜师古、孙奭、唐枢、李贽、汪辉祖等人,均在不同程度上从事律学传授。日本明法博士讚岐永直、惟宗直本等人,也以授徒讲学和注解律文推动明法之道延续。律学教育使律家精神实现代际传承,造就了维系中华法系长久运转的知识共同体。
其四,著书立说,总结律学成果。律家通过著书立说,系统总结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与律学研究成果,推动律学学术发展,为中华法系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唐代除《唐律疏议》外,还有崔知悌撰《法例》等重要律学著作;宋代窦仪等人编纂《宋刑统》,孙奭著《律附音义》等,进一步丰富了律学成果;明清时期,律学著作更加丰富,涵盖律文注释、案例汇编、法律理论等多个领域,这些著作成为中华法系学术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律家的秉公护法精神内核
秉公护法的律家精神,首先,集中体现为对法律平等与司法公正的追求。陆贽强调“信赏必罚”,将赏罚公正视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李觏提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主张不分亲疏贵贱,一体适用法律。苏轼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将司法公正的关键指向权贵阶层。唐枢、王肯堂、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等人,也在不同作品中强调公心、求真、审慎和公平。可见,中华法系虽产生于君主政治之中,律家却始终在制度空间内努力维护法律的一般性、稳定性和公正性,通过解释、劝谏、断案和著述,使法律具有超越个人意志的规范约束力。
其次,体现为慎刑恤民、简约便民的立法观。隋代修订《开皇律》时,废除前代苛酷刑罚,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现轻刑化趋向。唐初修律继续削繁去蠹、变重为轻,使《贞观律》成为宽平立法的典范。宋元以后,立法简约与民本思想进一步结合。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强调法须公正、法胜君言,并将慎刑与好生之德相连;王肯堂强调法律工作者须理解便民、利民、爱民之立法本意,精通律意而谨慎用刑。日本《令义解》序中对法律烦琐的批评,也体现出立法应当简明、便民、利民的共同取向。
最后,体现为严格执法、敢于护法。隋朝苏威长期担任大理寺卿、刑部尚书等司法职务,面对隋文帝法外杀人的冲动,敢于当面进谏并以身体阻止,尽显以国法抗衡君主滥刑的凛然风骨。剧可久任廷尉四十年,用法平允,以仁恕著称,面对宰相欲加重处罚的压力,他坚持依法判断,使被错误追责者免于死刑。包拯不畏权贵,成为严格执法、清正护法的典范。元明清以后,况钟、海瑞、蓝鼎元、王又槐等人亦延续这一传统。律家的护法并非抽象口号,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抵御权势干扰、坚持法意和公道。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应深入挖掘律家精神的合理内核,加强对律家群体与律学成果的研究,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将律家的秉公护法精神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时代焕发蓬勃生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