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后滞留公司饮酒 回家路上发生车祸

法院认定不属“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刘  慧 谢潘婷

  职工下班后在公司滞留饮酒超两小时,在酒后返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2026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高某某生前系青岛某节能材料公司职工,该公司下班时间为17时。2024年12月26日17时27分许,高某某与门卫张某某从工作厂区一同前往门卫室饮酒。
  当日20时1分许,二人走出门卫室,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高某某回家。谁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高某某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5年7月,当地人社部门受理了高某某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高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并于同年8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高某某的亲属对该决定不服,遂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某滞留公司饮酒的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在法定“合理时间”内。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在公司结束饮酒后,虽然在回家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高某某下班后虽然一直未离开公司厂区,但根据在案证据,其自进入公司门卫室至离开公司期间,未曾返回工作岗位,进行的是个人社交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外,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饮酒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也明显超出正常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
  综上,莱西法院认定,高某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高某某亲属的诉讼请求。高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本质是对与工作相关联的风险进行保障,而不是对职工一切个人活动所引发的意外进行“全兜底”。若将下班后长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饮酒、娱乐、会友等个人活动后发生的伤害,全部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会不当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加重企业用工成本,损害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完善考勤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与用工纠纷。对广大职工而言,应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下班后合理安排时间,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就医,保存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及相关票据;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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