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适宜居住租客退租遭拒

法院:出租人未尽适租义务应退还租金及押金

□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李丹 王展玉

  “刚住几天就不敢待了,电梯吵得整夜睡不着,电路老跳闸,还有老鼠乱窜,这房子根本没法住人,我是被迫搬离的,凭啥不退我租金和押金?”
  2025年10月,租客张某与出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其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某小区的房屋,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0元,押金3000元,张某按时付清首三个月租金与押金后入住。
  可从入住当晚起,张某的糟心事便接连不断。电梯运行时哐哐作响,在夜深人静时显得格外刺耳;客厅电路因老化频繁跳闸,用电安全隐患重重;夜间屋内还能听到老鼠活动的声音,卫生状况堪忧。
  本该舒心的新居生活,却被接连不断的问题搅得不得安宁,这让张某心中满是委屈与无奈,他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王某维修,王某却敷衍应对,称“电梯噪声习惯就好”,迟迟不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无奈之下,仅仅居住3天,张某便搬离了房屋,并书面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可王某对此坚决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将王某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合法解除,判令出租人全额退还租金与押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组织了庭前调解。在调解现场,张某拿出夜间录制的电梯噪声、电路跳闸视频,情绪激动:“我天天被噪声吵得神经衰弱,客厅开灯就跳闸,根本不敢住!”而王某却坚称是张某“小题大做、单方毁约”,一分钱都不退。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决定对案涉房屋展开实地勘察。在勘察过程中,法官发现,现场情况与张某所述完全一致,案涉房屋已明显达到不适宜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法官认定,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维修义务、也未积极解决问题,导致房屋存在严重隐患,危及承租人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并非违约。关于押金与剩余租金,张某无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系王某未尽适租义务所致,王某无权扣押押金,也应全额退还张某未居住期间的租金。
  2026年4月15日,沙河口区法院依法判决出租人向张某退还剩余租金8700元及押金3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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