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关于中山东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两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的公告
中山东路430号和中山东路383-389号<6-3><6-13><6-15>两处非住宅房屋位于中山东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东政房征决〔2014〕第3号)房屋征收范围内,经多方查证仍未能明确产权人。基于此,我中心已于2026年6月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金额分别为:宁波市中山东路430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贰万玖仟陆佰叁拾壹圆整(小写:11829631元);宁波市中山东路383-389号<6-3><6-13><6-15>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伍圆整(小写:6235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上述两处非住宅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文件至我中心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并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身份证明,前往公证处领取货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