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的正义:
孝道的公共德性和治理意义
□ 郑玉双
近年来,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展示其现实活力,德治与法治并举也成为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孝道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条文没有直接使用“孝道”一词,却清楚表达了对家庭伦理和代际责任的肯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孝道能否成为现代法秩序中可以被辩护的公共道德?如果可以,它又应当以什么方式进入法律实践,而不至于退回传统礼法中那种强制推行的模式?
如何理解孝、孝行与孝道
讨论孝道,首先要澄清,孝与孝道不是一个概念。孝是人类情感世界中容易被理解的情感反应,来自亲子之间长期的养育、照料和依赖。孝道不只是情感本身,而是为孝行提供理由和规范支撑的一套价值原理。孝行可以表现为感恩、关怀、回报,也可以表现为父母年老后子女承担必要责任。家庭为孝道提供了代际和时间意义上的基础,孝道又使家庭不仅是生活共同体,也成为承载情感、责任和价值的社会结构。离开家庭,很难真正理解孝道;离开孝道,家庭的公共意义也会变得单薄。
在传统礼法秩序中,孝行主要表现为后辈对长辈承担的伦理责任。利亲、善事、慎终等要求,构成了后辈在物质、精神和礼仪层面对长辈的整体责任。传统儒家思想把孝与仁义、忠诚等美德联系起来,孝不仅是家庭伦理,也被纳入政治伦理和法律秩序。这样的结构曾经有助于维持伦理共同体和良善秩序,但它也带来一个问题:当一种道德被直接转化为政治和法律的核心要求时,个人自由、权利和尊严往往缺少足够空间。现代法治不能简单复制这种道德价值一元论。
现代法律话语中的孝道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之后,孝道在现代法律话语中的位置发生了明显变化。现代社会已经承认自由、权利、平等和尊严等价值的正当性,传统孝道失去了宗法家族制度和礼法秩序的支撑。它当然不会因此消失,却必须重新说明自己的价值来源和实践边界。孝道的传统困境,并不只是因为它在现实中可能被误用,更在于过去常常把价值本身和具体规范混在一起。换言之,孝道为什么有价值,与孝道应当怎样被实践、能否被法律强制,是两个相关却不能混同的问题。
从价值层面看,孝道仍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然主义的内在价值。它不是任意的习俗,也不只是某个地方的文化偏好,而是植根于家庭关系、代际承续和人的情感经验之中的事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纽带,使孝道不同于一般道德要求。它能够产生行动理由,也能够引发人们对不孝行为的道德评价。不过,承认孝道有价值,并不等于承认所有以孝为名的要求都应当被法律支持。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形态、经济结构和情感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孝道的规范内容也必须在新的社会语境中被重新塑造。
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当然合乎常理;代际之间的责任延续,也能够解释家庭生活中的许多义务。但无论是反哺还是接力,都只能说明孝道的一部分。孝道的意义不止于交换和接续。它还关系到父母年老后的尊严,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扶持,也关系到社会如何理解家庭责任。孝道要成为公共道德,就必须能够与自由、尊严、平等、关怀等现代价值相互协调,而不是压倒这些价值。它的公共性,恰恰应当在这种协调中获得说明。
孝道的司法实践
孝道进入法律,最需要警惕的是过度立法。传统意义上依靠法律强制推行孝道,容易加重家庭成员的道德负担,也可能带来选择性执法的难题。孝道与个人自由、私人权利之间确实会发生张力,如果立法过分突出孝道,就可能挤压其他价值。因而,节制性立法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可是,节制并不意味着边缘化。法律可以少写一些口号,却要在具体案件中认真面对家庭生活的复杂性。也正是在这里,孝道的司法实践显出特殊意义。
孝道的公共道德属性,在法治论辩中并不总是清晰可见。法律文本可以规定家庭美德、赡养义务和亲属责任,但现实中的家事纠纷往往比条文复杂得多。家庭关系既有权利义务,也有人情冷暖;既有财产安排,也有长期积累的情感创伤。形式正义和确定性是法律的重要品质,但如果完全忽视家庭生活的特殊结构,裁判就可能显得生硬。更务实的路径,是通过建构性司法展现家庭的社会意义,并让孝道在法律推理中成为可以讨论、可以衡量的价值理由。
家事审判正是孝道进入法秩序的重要场域。婚姻纠纷、子女养育、老年人赡养等案件,都可能涉及孝道。考察孝道在司法推理和裁判中的形象,一方面可以检验孝道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也能探索孝道进入法律的更有效方式。现实中,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多,也较为抽象,完整的家庭制度形态尚未充分形成。可是,司法裁判能够把孝道纠纷转化到教义学话语之中,用相对舒缓的方式处理家庭内部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制度不足带来的压力。
司法中的第一重难题,是法官如何进行价值论证。在涉及婚姻、家庭和代际传承的案件中,价值判断常常无法回避。法官不是伦理学家,也不能把判决写成道德论文,但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者案件事实特别复杂时,简单套用条文往往不足以说明裁判理由。孝道的情感性表达可以让裁判不那么冰冷,却未必能够准确呈现孝道的价值结构。因而,法官需要适度展开价值论证,把孝道放在法律理由之中加以衡量,而不是只把它作为修辞性的道德宣示。
司法中的另一重难题,是案件裁判不可避免会产生社会意义。家事审判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因为它处理的不只是某个家庭的内部矛盾,也会影响社会对家庭责任、代际关系和人格尊严的理解。无论是婚姻还是赡养纠纷,司法裁判都像是法律技术进入充满情感和人性的家庭生活。为了缓和这种张力,不能简单把家事审判理解为社会治理技术,更不能用所谓家庭精神资源掩盖真实冲突。家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价值冲突,比如个人自由与家庭团结、人格平等与父母权威之间的冲突。法律捍卫家庭价值,不应回避这些冲突,而应把每个个体都视为有尊严的主体。
由此回看孝道的治理意义,它并不是要求法律重新变成伦理教化工具。司法只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纠纷的过程,但价值实践是整体性的社会过程。孝道背后连接着家庭价值、社会连带和公共责任。它进入法律语境,真正需要的是一种理性化方案:既承认孝道对家庭正义的意义,也防止道德主义滑向道德投机;既允许孝道在法律推理中具有权衡力量,也承认它可能与其他理由竞争,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让位。这样的孝道,才可能在现代法治中获得稳固位置。
社会变革已经深刻改变了家庭结构和伦理观念,现代法律实践中的大量家庭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价值危机的体现。解决这一危机,不能只靠增加道德口号,也不能把孝道排除在公共讨论之外。更可行的方向,是澄清孝道的价值本质,节制地安排其制度位置,并在司法裁判中释放其应有的推理意义。即使孝道的法律意义在立法上被淡化,它在裁判中仍能呈现丰富的价值内涵。通过把孝道转化为道德推理理由和重塑现代家庭结构的辅助力量,孝道仍可成为一种公共德性,并服务于家庭内部的正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