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转化为现代法理的方法论
□ 郭晔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既需要从鲜活经验本身中提炼法理精华,又有必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提取资源和养料。那些沉寂在历史深处的文化瑰宝,只有转化为现代法理,才能重焕光彩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滋养、为法学知识更新供给能量。
然而,“传统文化”与“现代法理”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结关系。传统文化中确实包含大量可以转化为现代法理的资源,如民为邦本、为政以德、天下为公、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和而不同、讲信修睦、协和万邦、无讼息争、天理国法人情等。但这些概念产生于特定历史结构之中,往往与宗法社会、等级秩序、家国同构、礼治体系、皇权政治等历史条件相联系。它们既包含可资继承的治理智慧,也包含必须扬弃的历史局限。
如果不加筛选地把传统文化直接说成现代法理,就容易陷入复古主义;如果完全割断传统文化与现代法理的关系,又会使中国法学失去文明根基和主体性资源。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传统文化中有没有法理”,而是“传统文化何以能够转化为现代法理”,即明确传统文化向现代法理转化的条件、路径和限度。
在传统文化中探法理之“原”
中华传统文化中数不胜数的法理宝藏,不限于律令、法典、判例和司法制度,还蕴含于中华民族更深邃的政治观念之中。总体上,这些观念可以归为五个维度。一是秩序观,回答“人们应该怎样安排共同的生活”,集中体现为“家国”“天下”的秩序结构,以及“礼义”“和合”“大同”等秩序理想。二是规范观,回答“怎样处理诸类型规范之间的关系”,核心是“礼法合治”,并具体化为礼、法、德、刑、俗、约、教等多元规范协同。三是治理观,回答“如何运用规范解决社会矛盾”,主要包含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宽猛相济、无讼息争、调处息争、以人为本等观念。四是价值观,回答“人们认可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例如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讲信修睦、义利相兼、仁者爱人、公平无私、法不阿贵、矜老恤幼等。五是问题观,即古人发现了哪些人类共同生活中的关键问题,并形成了怎样的思考方式,其本质是“知识的缘起”。这常常表现为“关系”问题,诸如秩序与活力的关系、权力与民生的关系、强制与教化的关系、规则与情理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
这五个维度的观念勾勒出中国古人对共同体生活的政治想象,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潜在的法理资源。
经科学之方法求现代之“变”
传统文化不能自动变成现代法理,必须经过方法论加工,才能转变为现代法学可使用的概念、命题、原理。这一从传统文化中凝练法理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一是“考古识别”,即从经典文本、制度经验、治理实践等传统文化遗产中识别具有法理潜能的元素。传统文化中的法理资源,有些是价值资源,如仁爱、民本、公平、诚信;有些是制度资源,如律例合编、秋审朝审、乡约调解;有些是方法资源,如类推、比附、权衡;有些是认知资源,如利与义、权与责、德与刑、情与法。考古识别的核心,是把传统文化从笼统的“文化遗产”转化为可分析的不同层次的“法理资源”。
二是“理解回归”,即把概念、命题、原理放回到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去准确理解,寻找其制度逻辑、实践需求、问题意识等。如果不能回到历史场景中,那么任何基于现代生活的理论想象都是有风险的。例如,“民本”在传统政治哲学中强调重民、养民、安民,只有回到君主政治、官僚治理和农业社会的历史结构中去理解,才能在现代转化中避免把传统民本简单等同于现代民主。
三是“价值筛选”,即以现代法治原则为尺度对法理元素进行评估,筛选出那些合乎民主、平等、人权、公正、程序等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的法理因子。例如,“情理法”思维在当代司法裁判释法说理中颇具价值,但必须在现代法治原则框架下展开,做到“法在情前”,而不是相反。
四是“学理重构”,即把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现代法学能够使用的概念、命题、模型、机制等。从理论上看,概念化解决“如何命名”的问题,原理化解决“何以成立”的问题,模型化和机制化则解决“如何归类、解释、推广”的问题。从语言上看,这种学理重构也是一种话语转换,用现代话语重述传统思想,让传统智慧在当下依然有力量。
这四个步骤体现为法理之发现、理解、评估、抽象的依次展开,既是从文化到法理的升华过程,也是传统到现代的蜕变过程。
以知识之淬炼开法理之“新”
从传统文化中凝结成的法理并不是自然而然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砖瓦”,而必须接受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验,为无限可能的学术想象划定必要的有限边界。中华法理的现代重生,需要历经四重磨炼,从而锻造成具有现代法治阐释力的知识“芯片”。
首先,回应现实问题。如果它只是古典语词的现代包装,却不能解释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就不能称为真正的现代法理。例如,“无讼”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仍有价值,是因为它直击当下案件数量增长、基层矛盾复杂、诉讼成本较高、关系修复不足等现实问题,将其转化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多元解纷等法理,本质上不是在“复古”而是在“回应现实”。
其次,填补理论漏洞。西方舶来的法学概念和命题在解释中国法治经验时,可能会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契合等理论和实践的“裂缝”。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提炼的法理很可能成为弥合裂缝的关键知识补给,以填补理论上显明的或隐藏的漏洞。比如,“礼法合治”传统中蕴藏着多元规范协同治理的法理,这对中国社会基层治理的法治渊源提供了最好的解释框架和证成理由。
再次,解释良法善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命运代码是良法善治,良法是规范效力和现实效果的统一,善治是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重合。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民本、慎罚、德治、和合、诚信、公平等理念,在回应“何为良法、如何善治”的问题上“应有所为”且“大有可为”。从这个意义上看,法理传递的是中华文明千年不变的“美”,这种美在当代中国实践沃土上开出制度文明之“花”,即良法善治。
最后,凝聚社会共识。法理不是少数学者的概念游戏,而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公共理由。从传统文化中浴火重生的法理话语,承载着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价值记忆,能够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更易理解、更有亲和力、更具文化根基的价值共识。比如,以“法不阿贵”阐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明德慎罚”说明刑罚谦抑,以“讲信修睦”讲述诚信守法,生动地诠释出法治文化的意蕴。
总而言之,从“传统文化”到“现代法理”的转化过程,本身就是传统知识的重生过程。所谓重生,不是原样复活,也不是照旧搬用,而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照耀下,使传统知识从历史深处重新生长出来。传统文化中的法理资源如同一株莲花,它必须既扎根于深厚的文明土壤,又不被历史泥沙所裹挟;它必须承认自身的传统来源,又要在现代知识生态中完成净化、舒展和新生。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