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责任网让“看门人”更尽责

  □ 翟继光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本次修法立足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以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通过细化监管规则、重塑责任体系、平衡惩戒与发展,为整治财务造假、净化审计执业环境、激活专业中介价值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是完善财会监督体系、维护资本市场信用秩序的关键立法举措。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鉴证机构,肩负核实企业会计信息、防范财务失真、保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核心职责。自1993年立法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走向壮大,10万从业人员、1.1万家事务所深度参与企业年报审计、投融资尽调、清算鉴证、会计咨询服务等全链条经济活动,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资本市场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伴随经济业态迭代、中介行业规模扩张,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逐步凸显:部分机构为追逐收益漠视独立性,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少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简化审计程序,仅走流程不做实质核查;原有法律处罚标准偏低、监管手段单一、追责链条不完整,难以形成长效震慑。这些行为扰乱正常财务与资本市场秩序,侵蚀行业公信力,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改,予以有力整治。
  此次修法靶向精准、亮点突出。第一大亮点在于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事前准入、事中管控、事后惩戒闭环治理。新法增设“监督管理”专章,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监管权责,明确监管谈话、警示函、限期整改等常态化监管手段,同步强化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全周期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穿透式监管效能。准入环节改革尤为关键,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从源头杜绝无证经营、空壳事务所揽客乱象,同时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特定业务,这旨在倒逼机构完善合伙治理架构,夯实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大亮点是重构分层分类处罚机制,精准界定违法责任,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宽严有度。由于现行法罚款上限偏低、惩戒类型单一,违法成本与违规获利严重失衡,难以遏制主观恶性造假行为。新法大幅提升经济惩戒力度,将违规出具不实报告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5倍提至10倍;对注册会计师单设最高200万元罚款,惩戒震慑力度显著升级。同时法律区分过错层级配置差异化惩戒手段,形成阶梯式处罚体系:轻微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故意犯罪的,直接终身禁业,彻底斩断屡罚屡犯的路径。更重要的是,新法打破“只罚中介、不究委托方”的监管局限,新增委托人串通、唆使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构建中介、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多方共担的追责链条。
  第三大亮点是统筹严监管与促发展双向目标,健全行业诚信与正向扶持制度,引导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新法并未单纯强化约束,而是兼顾规制与培育,明确国家支持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从立法层面确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导向。
  法治兴则行业兴,监管明则秩序正。新法既是约束执业行为的“紧箍咒”,也是行业长远发展的“护身符”。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新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执法工具箱,能够常态化整治审计造假、挂名执业等突出乱象,持续维护全国财务审计整体秩序;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从业人员而言,新法以清晰的准入标准、分层处罚规则、执业禁止清单划定行为边界,理应恪守客观独立底线,从而不断提升行业公信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推动新法有效落地,有关部门还要配套细化执法细则,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常态化公开中介违法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让注册会计师明晰违法代价;行业协会需完善自律管理,加强诚信教育与专业能力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执业价值观;各类市场主体应主动履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义务,摒弃借助中介实施财务舞弊的短视行为。期待以本次修法为契机,全面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惩戒、正向扶持一体化财会监督格局,让注册会计师真正当好市场经济可信“看门人”,以严密法治规范财务秩序,护航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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