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七月一日起施行
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放快递柜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小包裹”里有“大民生”,“小快递”寄送“大美好”。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连接千城百业、联通线上线下,不仅是畅通经济大动脉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障民生微循环的重要力量。
作为快递业大省,广东快递业务量常年领跑全国。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广东省快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快递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服务规范性有待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不足、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系统规范和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在直击“快递不送上门”“暴力分拣”等民生痛点的同时,注重强化权益保障,增强从业人员幸福感。
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为持续促进广东省快递业规范化发展、当好全国快递业排头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明晰职责推动创新发展
快递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清晰的治理架构与完善的基础支撑。
《条例》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明确适用范围和快递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对有关政府及部门职责作了规定,明确省、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业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县级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条例》规定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地方,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快递业监管工作,具体形式由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机构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有效打通了基层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乡村开始加入“直播带货”中。将村里的特色产品顺捷地送入千家万户,离不开农村快递网络建设。
为了发挥快递服务乡村振兴作用,畅通特色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连百姓餐桌的快递大通道,《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快递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客运货运、寄递服务融合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同时,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设施,发展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快递服务等。此外,《条例》还支持利用村民委员会的场所、农村闲置房屋等,因地制宜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信息技术时代,快递业同样需要创新发展。为强化数智赋能,《条例》明确培育数字快递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快递业与其他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并鼓励快递经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序开发和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冷链保鲜等新工具、新技术在快递业的推广应用。
规范服务严守隐私安全
“未经本人同意就把快递随意放到驿站里”“暴力分拣太严重,快递箱子送来都是烂的,里面的东西更是可想而知”“我的个人信息就那么堂而皇之地印在面单上,毫无隐私可言”……服务质量与寄递安全是快递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群众反映最集中的民生痛点。
为提升快递服务的公众满意度,《条例》对快件收寄、投递、验收等全流程服务规范作了全面细化。
针对被吐槽已久的不送货上门、擅自放快递柜等问题,《条例》明确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需经收件人同意,并告知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针对暴力分拣等情况,《条例》要求,快递经营企业分拣、运输、投递快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防止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快递经营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上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
为严守安全底线,《条例》在要求严格落实寄递渠道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的同时,对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严格规范。明确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必要、最小影响原则,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用户要求外,快递经营企业对运单上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此前,快递行业出现的种种乱象,某种程度上也与部分企业通过“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脱不开关系。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快递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规定有助于引导行业从“拼价格”转向“拼服务、拼价值”,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保障权益营造良好氛围
无论严寒还是酷暑,从清晨到日暮,总能在大街小巷看到快递小哥的身影,他们不畏辛苦,只为能尽快将每一份包裹准时、高效地送达客户手中。
在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快递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全面保障。《条例》专设一章,着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助力形成尊重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关爱快递从业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强化劳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并规定依法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针对不少快递人员抱怨的派件机制“不科学”问题,《条例》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结合道路交通通行情况、劳动强度等因素,科学确定收派件数量和时间,还要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快递经营企业对快递服务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快递服务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同时,加强对快递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和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不少快递从业者来说,休息似乎已成为一种“奢望”。《条例》明确,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递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快递从业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条例》还从多方面全力保障快递从业人员休息休假权益。比如,要求快递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停止或者延迟收派等作业制度,发放高温津贴,保障快递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共建和自建方式设立休息、服务场所,为快递从业人员就餐、饮水、休息、如厕、充电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