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完善宏观审慎制度架构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有利于更好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委员们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
围绕修订草案明确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定位等规定,多名委员提出了完善意见。
骆源委员提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市场主体的职能特点,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指导原则和职能定位。对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后,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的相关表述,使总体要求更为完整。
郭树清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央行的业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会计核算也应当有与特殊业务相对应的特别规定。对此,建议本次修法对特殊会计制度予以规定。
张勇委员说,金融稳定法草案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此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和金融法草案进行审议。制定和修订这些金融领域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金融工作作出这一系统的制度安排,十分必要。
“目前,金融领域各项立法修法工作都在集中推进,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金融领域立法修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好各项金融领域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好制度衔接,形成制度合力,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张勇说。
应充分体现我国金融人民性
多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明确增加相关规定,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汤维建委员说,在金融公平理念的驱动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不仅包括审慎监管,还应当包括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具体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也在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处理了一批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职时,需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维护金融市场失灵下的矫正正义。对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维护金融稳定”后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欧阳昌琼委员提出,国际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高度重视,相关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都有法律规范。为充分体现我国金融的人民性,建议在人民银行的职责里增加相关内容,即制定并实施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
明确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了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对此,多名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张道宏委员提出,修订草案首次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赋予其与实物人民币同等的法定货币属性,但未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制、用户权利保护、交易数据保护作出规定。数字人民币具有可追溯、可编程等技术特征,与实物现金存在本质差异,其对公民隐私权和数字安全的影响不可忽视,应通过法律层面明确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边界。对此,建议增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应当依法保护数字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数字人民币的流通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反洗钱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保护机制,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将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用于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以外的目的”。
谭天星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宏观审慎政策和管理的法定内涵,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制度架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制度保障,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修订草案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金融机构等有关主体执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多名委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卫小春委员认为,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系统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规则,层层压实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主体责任,监管约束导向十分鲜明。在基层日常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不少机构无主观故意、未产生资金损失与金融风险、能够当场完成整改的轻微操作瑕疵。对照行政处罚法包容审慎、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若能进一步细化执法裁量标准,统一监管执行口径,既能守住金融风险防控底线,也能通过柔性监管为机构留出整改提升空间,细化行政执法差异化尺度,明确轻微合规瑕疵容错适用边界,更有助于长期培育行业主动合规、自觉合规的良好氛围。对此,建议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款,明确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完成整改的合规瑕疵,可依法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