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历史启示

  □ 王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离不开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如何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百年党史积淀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是我们传承和弘扬红色法治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浴血革命:初创政法育才之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创了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毛泽东同志的亲自指导下,梁柏台组织开展了司法干部培训工作,为中央和地方苏维埃政府的司法、保卫、法院或裁判部、工农检察等机关培训了大批干部。这批干部成为创建和保卫苏维埃政权的重要力量。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特定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先后设立公安保卫、司法审判类专门机关以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民族事务等行政职能机构,创办了行政学院司法系、延安大学法学院等培养政权建设和司法工作干部的学校,形成了以雷经天、李木庵、马锡五、王子宜、乔松山、周兴、张曙时、刘景范、何思敬等为突出代表的政法干部群体。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律教育正规化和在职干部培训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服务抗战大局、巩固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培养了大批骨干人才,为新中国政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储备了骨干力量。
  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设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948年12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其在立法方面的任务为:遵照中央指示草拟有关全国性法律大纲或条文;遵照中央指示或依其他机关提议,协助其他机关草拟或审查专门性法律或法令;协助中央书记处审查各地送来的法律草案。在司法方面的任务为:厘定司法制度与法院组织纲要;拟定司法人员训练计划;编译法律书籍材料,以及总结司法工作经验。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职能,侧面反映出一支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基的政法队伍正在形成。
立国兴邦:构建全域培养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迫切需要大批干部接管各地政务、接手地方治理工作。从各大行政区成立人民革命大学举办短训速成干部训练班,到后续按照全国大区均衡布局的思路设计“五院四系”,特别是《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实施后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公安部、人民监察委员会等政法机关的全面设立,极大促进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政法教育工作发展。
  解放区司法干部、经过改造和严格甄别后留用的部分旧司法人员和新毕业的法律系学生,成为新中国政法队伍的三大主要来源。当时,从事政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工农干部群众积极分子、历史清白、高小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志从事政法工作。政法工作人员的培养目标是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蕴含的国家观与法律观,掌握国家法令政策并具备组织执行能力。全国各地新建的政法干部学校以短训、轮训方式,持续培训地方各级政府中必须懂得法律的民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虽历经政法机构多次调整,政法干部教育训练始终坚持不断,为社会主义事业持续不断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鉴往知来:总结百年育人启示
  回顾党领导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诸多历史启示,以下是笔者选取的五点启示。
  其一,广大政法干部、司法工作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其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成果是法治工作者的必修内容,始终坚持把政法人才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要求作为政法教育革命性、进步性的主要标志,强调政法干部应具备的专业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
  其三,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政法院系等人才培养机构要与实际部门对号挂钩。
  其四,正规系统的专业学习和在职培训两条线各有其价值、功能,应交错发展。
  其五,克服和解决今天法治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一些难题,应汲取红色法治实践中的有益经验。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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