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四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






  原告章节四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美高美酒吧(“美高美酒吧”)、金华市金东区至高无上酒吧(“至高无上酒吧”)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审结。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章节四公司系第35908126号注册商标“   ”权利人,其“Supreme”“      ”标识为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美高美酒吧、至高无上酒吧未经许可,擅自在酒吧经营及宣传中使用前述标识,侵害章节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店铺店招、海报等处及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Supreme”及“      ”标识相同或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商业仿冒行为。美高美酒吧、至高无上酒吧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立即停止侵害章节四公司第35908126号注册商标“   ”、停止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章节四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upreme”及“      ”标识等。
  美高美酒吧、至高无上酒吧就上述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给章节四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害后果,特此刊登声明,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金华市婺城区美高美酒吧
金华市金东区至高无上酒吧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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