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视域下营利型维权乱象的多维度治理


  □ 李可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在一定程度上,营利型维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来看,该原则既要求禁止欺诈和侵犯权利,也包括禁止滥用权利和恶意维权。部分营利型维权因滥用权利或恶意维权而违背该原则。也就是说,营利型维权之所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于其突破了权利边界,并呈现一种对道德漠视的姿态。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予以分析,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营利型维权进行多维度治理。
营利型维权中存在的诚信问题
  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营利型维权中的诚信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知假买假,属于以不诚信行为打击另一种不诚信行为。在该领域,营利型维权与道德不一致,从法理上来看,其极大地冲击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对道德诚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种是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例如,在专利权领域,行为人利用程序牟利,因而其在获得权利的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营利型维权中的不诚信行为以行为动机或目的背离制度设立初衷。从制度设计层面看,相关法律法规天然地蕴含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属于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在正常的维权过程中,本身应以道德价值和诚信价值为指导,促进权利保护客体与制度设置的协调性。而营利型维权在不符合权利获得正常程序的情况下申请相关授权,明显背离道德价值和诚信价值,因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在明知本不应获得基本权利的情况下申请相应的权利,属于以不诚信方式获得相关授权。例如,商标权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是以不诚信方式获得商标权。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程序的有效性,还明显降低相关商标权的质量。总之,行为人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权本身无可厚非,但行为人无真实权利基础,以不诚信的方式获取相关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营利型维权盲目追求经济收益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以基本的道德诚信实现对权利所受损失的填补,而营利型维权忽视基本诚信的要求,片面追求维权的次数和收益,希望通过营利型维权获得高额收益,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便行为人最初进行营利型维权时具备正当性,但若反复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以牟利为导向进行维权,其主观心态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已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行为人利用制度倾斜保护追求经济收益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的必要性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其现实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验证营利型维权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否存在。在规制营利型维权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基础权利是否有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在权利获取阶段以道德价值为指导,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价值符合基本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具体到营利型维权基础权利的获得过程中,行为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在正当程序下获取相关权利。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检验营利型维权基础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准。
  第二,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遏制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行为。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利于减少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营利型维权的规制体系,可实现对失范维权行为的有效过滤。在此情况下,能够倒逼行为人检视自身行为,综合评判行为收益,自觉约束维权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营利型维权行为。反之,若缺失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约束,行为人将持续开展逐利化维权行为。因此,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能够激发民事主体的道德自觉与法治意识,从主观上减少相关行为。
  第三,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营利型维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个案裁判正义,而且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价值背道而驰。当前,规制营利型维权并非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剔除,而是预防和规制可能发展为或已成为消极因素的营利型维权,使营利型维权符合法治精神和目的,真正发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简言之,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旨在有效遏制维权过程中的不诚信或不合法行为,进而创造和谐的营商环境,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的措施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营利型维权,可从三个维度构建全方位规制体系:
  第一,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营利型维权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当前,我国立法体系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不诚信或不合法维权的重要依据。例如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明确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该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性规定对营利型维权进行规制。该规制思路具备普适性与合法性,实践中,应延续现有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将该原则贯穿营利型维权的审查、认定与处置全过程。
  第二,当以合同方式实施的营利型维权约定不明时,可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实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不明、条款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以获利为目的的维权行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约定不明之处进行补充与漏洞填补,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及维权过程中,依法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若行为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或失效。一旦合同无效或失效,营利型维权的基础权利即不复存在,营利型维权便失去维权依据,因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实现对该类营利型维权的规制。
  第三,加强道德诚信建设,实现营利型维权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规制营利型维权现象,需要强化营利型维权行为人的道德操守,促使其本着诚实信用理念参加民商事活动。强化道德操守的主要目的,是依托自身的道德修养契合法律法规的外在约束,在抽象价值层面构建道德内在约束机制,实现法律外部规制与道德内部约束的有机统一。强化道德诚信建设是阻却消极影响的营利型维权最根本的方法,逐步减少恶意商标维权、逐利式职业打假等类型的营利型维权现象,实现维权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正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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