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监护支援信托制度的建构与创新

□ 韩良 张星冉
当前,针对老年群体“意定监护+信托”的养老模式探讨已成为社会热点。然而,我国养老监护信托在养老人群覆盖面、职责、制度支持等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其普惠化发展,应立足金融服务的人民性,探索养老监护支援信托与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路径与创新方案。
信托在养老监护中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在养老监护中的独特优势
我国失能、失智老年群体需要监护人的长期照料,该群体的监护面临诸多现实问题,而信托工具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具备独特制度优势:第一,将被监护人资产管理与人身照料职责全部交由监护人承担,极易产生监护人侵吞、挥霍被监护人资产的风险。若将被监护人资产交由信托机构管理,即可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第二,老年群体的经济、身体健康状况存在差异,对养老资产管理、生活标准以及长期照料等方面的需求各有不同。信托所独具的定制化特征,恰能精准匹配老年群体的个性化需求。第三,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的监护需要市场化与社会化机制的协同联动。信托可将银行、保险、证券、医疗、社区服务等养老产业与服务主体有机链接,搭建协同高效的养老服务生态,并联动政府、社区、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实现养老监护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可持续运行。
二、我国养老监护信托存在的问题
尽管信托在养老监护安排中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但结合我国养老监护信托业务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第一,重视意定监护、轻视法定监护。实际上,我国具备养老规划意愿与财产安排能力的老年人仅占少数。相比之下,法定监护不仅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也深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与家庭伦理之中,养老监护信托的制度设计不能忽略法定监护的广泛适用场景。第二,服务圈层局限于中高净值人群,不具有普惠性。在已有的相关案例中,服务对象与受托财产多集中于一、二线城市,其借鉴意义有限,普及推广的基础尚不具备。第三,商业性与社会性未能有效衔接。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将老年人身心照护、事务协调等非专业事务纳入监护信托的职责范畴,已然超出信托公司的能力范围。养老领域兼具商业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政府、社区等主体需参与其中、协同发力。第四,税收、信托登记等配套政策的支持不足。以不动产设立养老监护信托,老年人既要承担较高的契税,又要面临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操作难题,严重影响老年群体设立信托的积极性。
建立全面的监护支援信托体系
我国养老监护支援信托制度须立足监护支援信托分离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的核心理念,明确监护人与信托机构的职责边界,将信托机构的职责严格限定在“监护支援”的范畴。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料、医疗事务决策及相关文书签署;信托机构则承担财产管理与保障财产安全的核心职责,将养老照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事务交由专业机构承接。
构建全面的监护支援信托体系,应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一并纳入制度框架。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两种监护方式,两者在最大化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制度目的上并无本质差异。事实上,相较于意定监护,在法定监护模式下,监护人不当占有、处分信托财产的风险更高,对通过机构专业化管理信托财产、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需求更为迫切。
立足金融普惠性设计监护支援信托产品
我国养老监护支援信托制度应面向广大普通老年群体,而非仅服务于中高净值人群,有必要针对不同经济条件、健康状况和居住方式,设计多层次的普惠型监护支援信托产品。其一,小额养老监护支援信托。将老年人的养老金、退休金、小额存款等作为信托财产,专项用于基础养老保障需求。其二,失能、失智老人监护支援信托。对接专业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将信托资金用于医疗康复、专人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其三,独居老人监护支援信托。联动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紧急救助、日常起居照料等服务,发挥财产管理与监督功能,防范老年人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同时,运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养老监护支援信托的服务便捷性与风控水平。
此外,为降低普惠型养老监护支援信托产品的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应开发线上信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被监护人账户异常情况与老年群体的健康状况进行实时监测;通过与医疗机构等部门建立数据接口,实现医疗账单、护理费用的自动核验与结算,持续优化养老监护支援信托的服务体验。
建立商业性与社会性衔接的监护信托体系
监护支援信托不仅是一种养老金融工具,同时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制度设计上应实现商业性与社会性的有机衔接。
第一,发挥政府的财政兜底作用,建立公共受托人监护支援信托机构。设立公共信托,由政府为缺乏家庭支持、资产规模有限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公共受托人兜底服务。同时,将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养老金交由信托机构受托管理与代为发放;民政部门亦可将配套养老福利保障资金委托信托机构统一管理、发放。
第二,推动信托公司与社区、公益组织建立协作关系。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资金支付、账户监督和费用审核;社区依托其基层治理与属地服务优势,承担日常探访、生活照料、紧急救助和需求反馈等基础工作;公益组织聚焦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开展补充性帮扶,实现财产安全和人身照护的良好衔接。
第三,稳步开展非持牌信托机构担任监护支援信托受托人试点工作。目前,仅依靠信托公司难以充分覆盖基层养老服务需求,可允许具备专业能力、内部治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担任受托人,以更好发挥制度的普惠价值。
健全监护支援信托配套政策支持体系
应进一步健全监护支援信托的配套制度,协调好信托法律关系与现行制度体系的关系,充分发挥监护支援信托的制度优势。
第一,逐步建立“保险保障+信托”“信托+慈善”的制度对接体系。将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保险保障工具与监护支援信托对接,一旦触发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金直接划入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定向用于医疗护理、康复照护、生活照料等支出,避免保险金被不当处分。同时,探索嵌入慈善场景,针对低收入、独居、无子女或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由慈善组织、公益基金提供设立费用补贴、照护服务资助或专项救助资金,信托机构负责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发挥信托的社会救助功能。
第二,加强监护支援信托的司法保障。可结合自身国情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家事特别法庭,对养老监护支援信托中监护人侵害财产权、信托资金支付争议、受托人履职不当等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和判决。
第三,尽快出台残障老人监护支援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对以不动产等非资金类财产设立残障老人监护支援信托等情形,出台税收减免规则,降低信托运行成本。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