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出资 隐匿租金规避执行

公司股东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本报记者   张  冲
□ 本报通讯员 付建国

  202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公司股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对其转移、隐匿的涉案款项予以追缴。
  2015年7月,尤某与大庆某建筑公司因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产生纠纷,尤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公司返还工程款及利息共144.89万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大庆某建筑公司给付尤某工程款135.9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尤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于大庆某建筑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未查询到任何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尤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公司注册资本6.6亿元,其中股东姜某认缴出资额3.26亿余元,而其实际出资额不足4400万元。尤某认为,姜某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无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姜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认为,股东姜某确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法律规定追加情形,据此裁定追加姜某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面对追加裁定,姜某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还动起了“歪心思”。2024年8月,姜某暗中将自己名下一处商业服务用房出租,为规避执行,姜某让案外人乔某接收租金11万元,后转交给女儿姜晓某。姜晓某支付了商业服务用房热力费2.2万余元,又向姜某转账1.2万元,随后将余款全部隐匿。
  2026年3月末,姜某被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自身负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仍恶意将租金收入转移、隐匿至他人名下,其行为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姜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除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外,如果出现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均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树立“诚信为本,尊法守法”的理念,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投机避债、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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