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暗藏玄机 查明事实依法追责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古雪丽 张秀
根据2026年年初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25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3.66亿辆,二手车交易量达2010.8万辆,创历史新高。一些商家也在其中窥得了可乘之机。他们以隐瞒瑕疵、虚假承诺等手段,将运损车、事故车伪装成完好车辆进行售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院审理的3起汽车消费领域纠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明晰其中权责关系。
销售商免费贴车衣
只为掩盖车损痕迹
2022年12月,田某向克拉玛依市某公司预订一辆汽车。2023年1月,汽车从天津市运至克拉玛依市,田某也将20.99万元的车款付清,并在交车合同上签下名字,合同中已注明“车辆完好无损”。
随后,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告知田某,可参与抽奖活动,并代田某抽中“免费贴车衣”服务。不久后,贴好车衣的车辆被交付给田某。
2024年7月,田某从案外人万某口中得知,该车在交付前的运输途中曾发生过事故,车体因事故受损,维修后用车衣掩盖。田某随即与刘某交涉,但未有结果。于是,田某将该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申请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车辆左后尾灯区域进行过钣金喷漆维修,左后尾灯有拆装痕迹。对此,克拉玛依某公司表示,交车合同上已注明“车辆完好无损”,田某在合同上签字,表明所交车辆符合其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维修情况需经过专业技术检测才能发现,田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发现能力。克拉玛依某公司以合同签字作为验车完好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此外,相关证据及维修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受损维修并非轻微瑕疵,而是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的基础事实,刘某故意隐瞒,构成欺诈。由于涉案公司已于此前注销,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王某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综合考虑车辆使用年限、退车涉及贬值评估等实际情况后,法院认定,三倍赔偿已能覆盖田某全部损失,车辆由田某继续留用更符合物尽其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田某支付三倍赔偿款62.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大瑕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即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故车实为全损车
隐瞒信息终需担责
此前,热某与二手车商胡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以20.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双方在合同中注明:已知该车为“事故车”,具体问题包括右边碰撞事故、变速箱少许漏油。同时约定,违约金为车款的10%。
合同签订后,热某支付全款并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3年后,热某准备出售该车。但在交易过程中,有买家怀疑该车为“重大事故车”。热某随即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该车不仅被认定为“重大事故车”,还被记录为“全损车”,事故最大损失金额达21万元。
于是,热某将胡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
胡某辩称,自己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为“事故车”,已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热某提交的车辆检测报告证明涉案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胡某虽然在合同中提及部分事故情况,但并未告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及“全损车”这一足以影响购买者决策的关键信息。
法院指出,“重大事故车”在安全性、价值及后续使用等方面与一般事故车辆存在显著差异,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事实。胡某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热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热某明知所购车辆为二手车且合同已备注部分事故情况,却未进一步审慎核查车辆状况,对自身权益受损亦存在一定过错。加之热某自购车后已实际使用3年,车辆必然产生相应折旧损耗。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情况、市场折旧规律等因素,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胡某退还热某购车款1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热某将车辆退还给胡某。
法官表示,销售二手车时,经营者务必全面、如实告知车辆关键信息,尤其是重大事故、全损、泡水、火烧等直接影响车辆价值和购车意愿的情况,不得隐瞒、欺诈,否则将承担违约甚至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主动核查车辆保险记录、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切勿因价格忽视风险。
维修记录难证车况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7.2万元,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车辆过户次月,李某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底盘出现漏油情况。经鉴定,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存在纵梁变形、烧焊等维修痕迹,与销售公司承诺严重不符。李某便将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辩称,其查询过4S店的维修记录,未发现涉案车辆存在重大问题,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水磨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备注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对该车状况作出过明确约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维修痕迹,销售公司向李某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况不符。
水磨沟区法院认为,基于一般常理,车辆出现事故后,并非会全部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销售公司在出售二手车前对车辆负有全面检测义务,其将该义务变为向4S店查询涉案车辆维修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出卖人负有全面了解并如实向买受人告知二手车车况的义务。销售公司未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方式履行全面了解车况的义务,导致李某无法全面了解所购车辆的实际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李某对涉案车辆的车况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的故意。
水磨沟区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万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6万元。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披露车辆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作出虚假质量承诺。建议经营者建立健全车辆检测机制,通过多渠道核查车辆维修、事故记录,进行专业线下检测,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行业惯例、单一查询结果规避检测义务。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