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读者自主”

  因为交流成本的存在,法律中的“读者自主”在走向社会监督时,势必要与专业监督合作,甚至以后者为主
  □ 刘星

  如果得病了去医院,医生会告诉病人,这种病是怎么回事、该怎样治疗,然后主要是医生来操作治疗,患者配合并接受治疗。类似的是,如果想修缮房子,那么可以找到装修公司,房主会了解到装修计划,看到图纸,然后大体是装修公司动手,房主等待房子焕然一新。无论是接收医疗信息还是装修信息,接收者能提意见,但基本过程似乎可视为“读者被定”——听从专业的意见,自己不行动。
  与之有别的是,如果发生纠纷,或想确认一件事——比如继承资格,人们会咨询法律专家,查看法律规定。获得信息后,不仅要理解,自己还要行动,或者是据理力争,或者是到公证机构、法院获取权威认定。这时接收信息者,好像基本上是“读者自主”——遵从专业的意见,但需要行动。
  “读者被定”与“读者自主”,存在区别。怎样解释区别?可想到,就医疗或装修看,接收者获得相关信息,是为了让人家行动——被定;法律则要求接收者来做,所以自己要行动——自主。但这个解释过于直观,因此意义有限。
法律“沟通”应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再看一个延伸解释。注意“沟通”的概念。医疗或装修信息通常依附较高的技术体系,较为复杂。所以,理解成本不低。行业内部的有效运转,于是成为关键。相应的收益结构,亦依赖于此。这涉及市场专业分工。
  相对而言,法律信息必须面向潜在的所有行动者。这种信息的理解成本不能过高。可以复杂,但要读来易懂。人们理解了,要遵守;不理解或不遵守,应承担后果。因此,法律有“沟通”的信号。法律也讲内部运转、专业分工,但核心指向不在相应的收益结构。法律最终以社会整体价值为目的,因而与典型的市场逻辑并非完全一致。
  法律“沟通”应有明确性、可预测性。法律是治理技术,但首先是面向公共生活的规则。而规则要由多数人共同遵循,就必须能够被多数人理解。这背后,正是“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政治理念。
自己动手与局部被定
  可能有人会说,获得了医疗或装修信息后,理论上患者和房主不仅可以选择,也可自己动手——找药吃药,搬砖砌墙。事实上,有时的确是这样。反过来,法律也存在局部“被定”。例如,强制拘留、财产扣押。
  但请注意,医疗、装修等领域,信息不对称更明显些。它讲究技术“垄断”。这使被定者的理解能力与操作能力难以分离。所以自己找药吃药,搬砖砌墙,会不踏实。相比之下,法律的局部被定,并不主要由信息不对称所驱动,说不上技术“垄断”,也与理解、操作的能力关系不大。强制拘留、财产扣押,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不明白,而是为了使“他”继续知道、明白——得以自主,并为了别人得以自主。这是有制度目标的,即从根本上说,要让全体读者自主。
  如此讲来,就制度目标看,法律实际上设计了一个微妙平衡:自主有例外,但自主是前提性的设置。
  那么,为什么要看到“读者被定”与“读者自主”的区别?
从“读者自主”到“社会监督”
  读者被定,意味着专业中介难以躲避。读者自主,意味着理论上可不依赖这个中介。依此能够推断,被定者或社会监督医疗或装修之类的专业,难度较高。而自主者或社会监督法律专业,难度应该不高。因此,我们会有这样的经验,遇到医疗或装修的麻烦,很少听说患者或房主宣称“要自主监督”。他们更多是耐心等待“专业监督”的声音。但在法律方面不是这样。人们时常不想等待,感觉上似乎大多数人认为,法律读了一遍就可站出来监督。即使有考验耐心的时刻,也是因为程序或权力运行需要节奏,不是因为“我还不懂”。
  这能得出一个乐观的结论:信息低成本,似乎让社会监督法律成为了可能——人们可以质疑判决、分析法条,甚至参与立法讨论。逻辑上说,这似乎构成了一个从“读者自主”到“社会监督”的美妙链条,还呼应着上述政治理念。这是看到“读者被定”与“读者自主”区别的要点。
  不过像许多事情,理论上可推导,不意味着现实也有相似的“路线图”。仔细看现实,会发现法律上的社会监督的结论,通常是走样的。这种监督没有成为主流。倒是审级分层、抗诉机制、再审体系、执法督查,还有立法上的专家核阅,这样内部的专业监督——也可说是制度制衡,才成为了要害。而且,法律的专业监督的意思,似乎接近了医疗或装修业界的专业监督。那么,说好的“读者自主”逻辑哪里去了?
专业监督内生化、公众兴趣与制度成本
  先说第一点。如果问法律专家,法条是否数得过来,得到的答案肯定是摇头叹息。法律专家之所以成为专家,正是因为他们曾经看过浩如烟海的法条。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极为庞大,要处理的社会颗粒点几乎无限。所以普通人在这里,有点困难就正常了。
  有人会说,不知道哪条,不等于找不到、看不懂。这是对的。但在法条关系、顺序、例外等结构上,普通人恐怕需要承认没经验。没经验就可能不得要领——找到了还不行。如此又要看同行监督的能耐。这也解释了,法律的内部监督为何总是系统性发挥作用,同时普通人又给予了耐心。
  再看第二点。即使能找到,结构上还能摸清,不等于事实上可以看到积极踊跃。对一件事的注意力,时常来自关系——与我有关或我有兴趣。如果一个法律问题对我来说不存在关系,说起关心直至监督就难了。这牵涉时间、精力,特别是动机。可以说,大多数人更可能依赖舆论或意识形态,形成意见,将其表达出来。如果看到法律的内部监督功能还是有序的,法律整体运行也是稳定的,那停留于意见表达也自然了。
  这里透露了一个“条件问题”。社会监督形成制度需要激励。对普通人来说,参与法律专业层面纠错的激励却是不明的。而监督自主成为读者自主的一部分,仅仅靠理解能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的推动。
  另有第三点。即使制度努力补全,给予激励,让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又可能出现制度运行成本上升的问题。参与人多,思想会复杂,交流层次会叠加,这会导致社会支出逐渐增多,使社会监督变得有些“昂贵”。“昂贵”意味着“难以持续”。这是重点。
  现在可总结一下。法律的“读者自主”没有自动生成社会监督的价值,与专业监督内生化、公众兴趣、制度安排、制度成本密切相关。
  那么,在通向社会监督的愿景上,“读者自主”的结论,似乎没有跳出医疗或装修等“专业监督”的逻辑,这意味着什么?
社会监督对自主与专业监督合作的需求
  社会监督的价值,在于保护法律的合法性。没有公众的理解与信任,法律的制度稳固便会出现疑问。但社会监督从读者自主而来,多少带有一种“自发秩序产生”的浪漫想象:只要每个读者能理解规则,公共监督便会自然形成。如果真有自发秩序的印迹,则意味着要重读历史经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秩序依赖自治与监管的互动,因为只有这种互动可以节约公共成本。
  所以核心似乎是,只要读者自主,就有交流,交流可能规模发展,还可能失序。这是社会监督内部的一个“困点”,也是它难以稳定展开的重要原因。想要避免,不能缺乏“监管”——专业监督。而专业监督既监督同行,也“监管”外行即社会公众。
  所以,真正的结论似乎是,因为交流成本的存在,法律中的“读者自主”在走向社会监督时,势必要与专业监督合作,甚至以后者为主——也就是说,部分地借助“读者被定”结构。这个结论看起来有些意外,但在制度成本逻辑中,它或许并不是个意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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