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视域下
侦查程序的完善路径研究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兼具追诉犯罪与公权力干预双重属性。1979年刑事诉讼法初步构建侦查程序框架,1996年修法强化控辩平等、2012年修法细化讯问与技术侦查规则、2018年修法理顺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历次修订均推动侦查制度法治化发展。
  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仍一定程度上存在口供中心主义、非法取证、超期羁押、涉案财物处置混乱、选择性立案等顽疾;电信网络犯罪、跨境犯罪催生大数据侦查、远程取证等新型手段,原有规范难以适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要求侦查环节弱化羁押依赖;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在证据标准、强制措施衔接上仍存在制度断层。在此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聚焦侦查全流程短板,以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升司法效能为目标,对侦查程序进行系统性完善。笔者立足立法精神,对侦查程序的修改内容、理论价值、实践挑战及完善路径展开研究,为制度落地提供理论参考。
  侦查程序修改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
  一、时代背景
  其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带来程序衔接难题。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转监察机关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转换、监察证据刑事化适用、案件移送后补证规则等问题缺乏细化规范,易出现程序断层与证据标准不一问题,亟须立法统一规则。
  其二,数字时代新型犯罪倒逼侦查规则更新。网络犯罪、跨境犯罪频发,电子数据、大数据证据成为核心定案依据,传统侦查规范无法适配线上取证、数据调取等行为,技术侦查滥用、公民信息泄露风险凸显。
  其三,人权保障理念需要刚性程序支撑。侦查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普遍存在,疲劳讯问、变相刑讯、随意查封扣押等问题屡禁不止,辩护权保障不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环节落地效果有限。
  其四,侦查监督机制长期虚化滞后。检察机关监督多为事后纠错,事前引导、事中管控不足,对违法立案、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的监督力度薄弱,难以实现源头治理。
  二、价值取向
  本次修法秉持三大核心价值:一是权利保障优先,以程序规范划定侦查权边界,强化犯罪嫌疑人人身权、财产权、辩护权保障;二是公正与效率兼顾,在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优化办案流程,兼顾犯罪打击效能;三是程序协同衔接,理顺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关系,实现诉讼全流程规范化。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侦查程序的核心完善内容
  一、规范侦查启动程序,从源头防范选择性执法
  针对立案随意、初查滥用、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本次修法应细化侦查启动规则。严格区分刑事初查与行政、民事调查,明确初查阶段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财物;限定报案、举报线索的审查期限,杜绝久拖不立;强化立案监督刚性,完善不予立案说理、复议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开展实质性审查,遏制逐利性执法。
  二、完善讯问取证流程,筑牢非法证据排除防线
  针对口供中心主义引发的非法取证问题,本次修法应强化讯问程序规范。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制适用范围,将重大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纳入强制范畴,录音录像全程无删减并随案移送。严格规范讯问场所,非紧急情形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开展讯问。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缩短审批时限,探索重大案件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明确疲劳讯问、威胁取证、非法拘禁获取供述为非法证据,纳入绝对排除范围。
  三、优化强制措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针对构罪即捕、以押代侦、羁押期限随意延长等问题,本次修法应重构强制措施体系。细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明确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扩大非羁押措施适用范围。严格拘留、逮捕适用边界,强化检察机关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严控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禁止以退查变相延长办案期限。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地羁押审批流程,杜绝变相羁押,推动强制措施向非羁押优先转型。
  四、规制技术侦查适用,实现侦查手段法治化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具有天然隐私侵入性,本次修法应实现全面立法规制。适度扩大重大新型犯罪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同时严格审批层级,限定适用对象与期限,禁止对无关人员实施技术侦查。规范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止诱使他人犯罪。明确技术侦查证据的转化、质证、审查规则,解决实务中证据适用难题。严禁技术侦查用于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防范公权力滥用。
  五、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准则,保障公民财产权
  确立涉案财物处置比例原则,查封扣押仅限涉案赃款赃物与作案工具,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区分个人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禁止随意冻结企业经营资产。完善财物保管、移交、返还机制,建设统一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及时返还无关财物。增设利害关系人异议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全程监督,防范财产权被非法侵害。
  六、构建全链条侦查监督,强化检察监督刚性约束
  构建“提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纠错”全链条监督模式。重大疑难、涉众型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纠正程序违法。细化侦查违法纠错机制,对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行为发出刚性纠正意见,落实办案人员责任追究。规范退回补充侦查规则,明确法定事由与期限,杜绝无意义退查。强化侦查终结审查,对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要求补正或撤案,实现侦查全程可控。
  七、完善数字侦查、特殊案件侦查规范规则
  适配数字司法需求,明确电子数据、大数据证据、区块链证据的取证、保全、审查标准,规范远程勘验流程,防范数据篡改。划定大数据侦查边界,禁止预防性侦查、过度调取公民信息。理顺监察与刑事侦查衔接规则,统一证据标准,规范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转换。完善未成年人、跨境犯罪侦查规范,强化隐私保护与跨境协作取证,平衡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
侦查程序完善的理论价值
  第一,平衡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侦查权具有单方强制性,本次修法通过细化程序、强化监督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实现追诉权与个体权利的动态平衡。
  第二,推动侦查模式向证据中心主义转型。通过规范讯问、完善客观证据取证规则,弱化口供依赖,倒逼侦查机关重视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收集,从源头防范冤错案。
  第三,优化刑事诉讼权力构造。强化检察侦查监督职能,破解侦查环节权力过度集中问题,理顺侦查、起诉、审判的制约关系,完善控辩审诉讼格局。
  第四,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侦查规范化能够减少程序违法引发的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文明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践适用挑战与完善路径
  一、现实挑战
  其一,传统办案思维固化。基层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口供依赖的惯性难以扭转,新制度易出现形式化落实问题。其二,新型侦查监管难度大。大数据侦查、电子取证具有隐蔽性,外部监督难以全程覆盖,隐私泄露风险较高。其三,监察与刑事侦查衔接细节仍存在漏洞,证据转化、补证流程缺乏细化操作标准。其四,基层侦查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难以适配数字侦查、新型证据取证的规范要求。
  二、完善路径
  一是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同步录音录像、社会危险性评估、电子取证、监察证据衔接等实操标准,统一司法适用尺度,减少实务争议。
  二是强化侦查队伍建设。开展程序合规、新型取证技术专项培训,转变办案理念;落实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终身追责制度,压实程序责任。
  三是健全多元监督体系。保障律师侦查阶段执业权利,以辩护权制约侦查权;适度公开侦查流程、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引入社会监督,倒逼侦查规范化。
  四是深化跨机关协同。建立公安、监察、检察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强制措施转换、证据对接流程,打通程序壁垒。
  五是科技赋能精准监督。运用大数据搭建侦查监督平台,对羁押期限、强制措施适用、取证规范进行智能预警,实现动态精准监督。
  综上,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对侦查程序的完善,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本次修法直面侦查实践顽疾,从全流程细化制度规则,实现侦查权的法治化约束,兼顾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侦查制度的完善重在落地实施,唯有通过配套规则细化、队伍能力提升、多元监督赋能、跨机关协同联动,才能让立法规范转化为司法实效,推动侦查模式向公正、规范、高效转型,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刑事司法源头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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