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法治方案的实施路径
□ 谢军 (浙江省贸易救济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和经济新增长点。而跨境流动数据是数字贸易的“血液”。没有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跨境电商、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业态便难以蓬勃发展。谁掌握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制定权,谁就掌握了数字时代的开放主动权。围绕数据规则的全球博弈已悄然展开,各国纷纷推出各自的制度方案,争夺跨境数据治理规则塑造的主导权。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数据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和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生态,理应在这一关键领域发出“中国声音”。加快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规则”,是赢得制度型开放主动权的必然要求。
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已成为全球规则博弈的焦点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已就跨境数据监管规则展开激烈角逐。欧盟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旗帜,通过“充分性认定”机制向全球输出其数据保护标准,将高水平的隐私保护转化为制度竞争优势。美国依托CLOUD Act确立数据控制者标准,以属人管辖逻辑扩张域外数据调取权。日本构建DFFT框架,以期实现自由开放的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安心之间的平衡。新兴经济体也纷纷加快立法步伐,围绕数据本地化、跨境传输限制展开制度部署。全球数据治理呈现规则碎片化、规则竞争并存的复杂格局,各方都在抢占规则塑造的制高点。
我国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和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这是参与全球数据规则博弈的独特优势。当前,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法律根基,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为具体实施规则,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为操作指引,辅以行业规范。当前,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抓住跨境数据规则体系尚未定型的机遇期,率先提出具有竞争力的制度方案,抢占规则塑造的先机。而挑战在于,如何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与保障数据安全之间找到平衡、如何让中国方案既有中国特色又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中国规则”是数字经济发展、开放与安全的必要保障
安全与发展从来不是一道单选题。“中国规则”是为发展而设立的规则,不是为管控而管控,更不是自我设限。数据只有流动起来,才能转化为生产力,跨境数据的价值只有在开放中才能充分释放,只有依法有序流动才能转化为竞争优势。把安全与发展对立起来的思维,既束缚发展也守不住安全。真正的安全不是靠封闭换来的,而是在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中动态实现的。规则要划清安全底线,但底线之上应当给创新和发展留足空间,让安全成为发展的压舱石而不是绊脚石。
“中国规则”是发展之法、安全之盾、开放之桥。“中国规则”的要义之一,就是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既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担心风险而不敢开放,也不能放任不管为追求便利而牺牲底线。
规则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制度规范。法治化意味着规则要透明,企业能够确切了解什么数据能出境、走什么程序、需要多长时间。法治化意味着标准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让市场主体有长期可靠的预期。法治化更意味着权利有保障,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国家的数据安全利益,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规则要有可执行性,也要有可及性,不能让中小企业困在烦琐的合规程序里。有刚性才能守住底线,有弹性才能释放活力。
加快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法治方案,须在实施路径上多点发力
其一,要完善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与保护认证三大机制。安全评估要精准化,区分不同数据风险等级,避免粗放管理;标准合同要便利化,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让中小企业用得起;保护认证要国际化,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互认,减少重复评估和双重合规的困扰。三大机制要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配置的合规工具箱,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合规路径。
其二,探索“负面清单+互认机制”的治理模式是制度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负面清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数据跨境流动。应当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出境的数据类别,清单之外原则上允许自由流动,给市场主体划出清晰边界。同时积极与贸易伙伴探索数据保护互认机制,建立互认安排后企业无需重复申请、重复评估,合规成本大幅降低,流动效率显著提升。负面清单守住安全底线,互认机制释放流动活力,两者相辅相成。
其三,积极参与国际数据规则制定,提升制度性话语权。我国应当更加主动地参与WTO电子商务谈判、联合国数字合作进程等多边场合,提出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将数据规则作为制度性议题加以推进。话语权不是等来的,是在规则博弈中争来的,也是在实践贡献中赢来的。
其四,加强数据治理法治人才储备,为规则实施夯实智力支撑。高素质人才队伍,既是规则落地的支撑,也决定参与国际博弈的底气。数据跨境流动治理需要既懂技术又懂法律、既精通国内法又通晓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高校应当加强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等新兴学科建设,实务部门应当为青年法律人才创造更多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锻炼机会。
在全球数字治理格局加速重构的大背景下,我们须以法治之力为数据流动保驾护航、以中国智慧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力量,这既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网络强国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