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守法治思维 涵养为民政绩观

□ 卓泽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的内涵非常丰富,包含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力思维、责任思维等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政治要求与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政治要求
政治与法律从来都是不可分离的,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与法治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要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树立法治思维。
一方面,树立法治思维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履行一定的领导职责,理应做实事好事、创造业绩。政绩是领导干部不负组织信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组织考核、评价、任用、提拔的根本依据。当前,无论是党的机构还是国家机关都是法治背景之下的法治建设者。党组织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每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公职岗位、领导干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唯有如此,才符合法治的要求,实现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
另一方面,树立法治思维是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殷切期盼。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这是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的历史使命。同时,领导干部唯有做出非凡的政绩,才能实现自身价值,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信任与拥护。人民群众认可的政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坚守法治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治思维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履职要求
正确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在特定时代的职责使命。新时代背景下,各级领导干部肩负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职责,各项工作成效构成领导干部的履职政绩。这些工作的推进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引领和支撑。
第一,以法治思维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的鲜明特色。纵观历史,历次重大改革都是政治家和改革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改革目标,他们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方面贯彻改革意图、推进改革发展。改革与法治之间,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推进改革创新、化解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必须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推进。
第二,以法治思维推动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只有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当前,全世界面临经济下行压力,我国发展也面临地方债务、教育、住房、税收、城市管理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治思维规范发展秩序、破解发展瓶颈。
第三,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交织叠加,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矛盾纠纷,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从源头减少矛盾增量,避免矛盾激化,杜绝一般性纠纷演变为激烈的社会冲突,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以法治思维维护稳定。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于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发展成果都会落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是为社会稳定提供法治支撑,让法治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剂”“镇定器”。一方面,通过法治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运用法治方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清除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因素,为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运用法治手段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公权力依法、公正、高效运行,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关键举措。
第五,以法治思维应对风险。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机遇与风险并存,各级领导干部随时面临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考验。面对复杂的不确定性因素,必须以法治的确定性加以应对。提高领导干部应对风险的能力,是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要求,是衡量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领导干部政绩得以体现的重要方面。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必须锚定法治思维,依靠法治方式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法治思维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的首要内容是规则思维,核心是坚持规则至上。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规则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党内规章制度。坚持规则思维,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凡是法律和制度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要坚定地依法履职;对于法律规定不可为的,要坚决不为,防止出现政绩冲动。当个人政绩追求与国法、党纪相冲突时,必须恪守法律底线,自觉抑制政绩冲动、服从宪法法律与党规党纪。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规则不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更要准确把握规则蕴含的法治原则、精神内核、价值取向,要深刻理解立法初衷与行为要求。
法治思维的关键是程序思维。程序是步骤和方法的体现,直接决定事业的成败,关系领导干部政绩的合法性与实效性。领导干部从政干事,不能仅凭良好愿望、美好构想,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法定程序论证、设计、推进各项工作。程序思维是法治思维的重要方面,古人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包含此意。这里的规矩包含法定程序在内,而方圆则是结果,“规矩”是“方圆”的程序保障。随着党内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日臻完备,法治对于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细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程序意识、确立程序思维,确保严守程序规范、依法履职,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法治思维蕴含权利思维。作为领导干部而言,权力的行使就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必须重视和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为了出政绩,忽视他人权益,乃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权利思维首先是政治要求。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尊重他人权益是服务的前提,也是服务的重要内容。如果背离为民服务,既违反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也与优秀领导干部的标准背道而驰。权利思维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尊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追求政绩,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这是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优先考虑的重要方面。
法治思维还包含责任思维。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力和责任总是相伴随行的。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必须铭记自身肩负的责任,包含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明晰作为决策者、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思维能够倒逼领导干部作决策时更加认真、论证方案更加严密、采取措施更加审慎。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平衡各类关系,确保政令畅通、政绩突出,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