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限之法

  □ 钟 燃

  据《宋刑统·户婚律》记载,宋太祖建隆年间,朝廷颁布了一条新规:“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凡是田产、婚姻、债务之类的民事纠纷,每年十月初一以后,官府才开始受理;到次年正月底,停止接收诉状;所有案件必须在三月底之前审结完毕。其余时间,官府不受理这类案件。这就是宋代著名的“务限法”。
  所谓“务”,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入务”就是进入农忙季节,从农历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这八个月里,州县衙门停止受理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案件。“开务”则是农闲时节,从十月初一到次年正月三十日,官府开门受理民事案件,并须在三月三十日前全部审结。这一制度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保障农业生产,不因诉讼耽误农时。《宋刑统》特别规定,如果是“交相侵夺”之类的财产侵害案件,或者与农户无关的诉讼,“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刑事案件,更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并非一味追求“止讼”,而是在保障农业与维护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务限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官府要“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说明周朝就有农忙时节停止诉讼的传统。唐代《杂令》规定:“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可见务限制度在唐代已经形成。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正式编入《宋刑统》,成为系统化的法律规定。
  务限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豪强大户利用务限制度,故意拖延诉讼。南宋名臣胡颖在判词中揭露了这一弊病:豪民图谋小民田产,在务开之时,百般推托,或说寻契书未得,或说家长出外未归。等到小民提起诉讼,他们又买通官府,拖延审理。转眼几个月过去,已经进入务限期,官司只好暂停,典田之家终无回赎之日。针对这一流弊,南宋朝廷不得不作出变通规定。宋高宗诏令:凡是典当田产期限已满,因收赎发生诉讼的,不受务限,许官司受理。宋孝宗也明确下令:小民被豪强侵夺田产的,不得以务限为借口拒绝受理。这些补充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制度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及时回应。
  北宋务限法保障农业生产的立法精神,在明清得以传承和转化、细化。当然,务限法也有其局限性。它把民事诉讼限定在农闲时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百姓的诉权。特别是对于急需解决的纠纷,需要长达八个月的等待期,可能使当事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务限法的产生和延续,根植于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对农业生产的特殊关照,和古人对“法与时转”的深刻理解,表明法律制度的设置必须与生计、与物候、与人心相协调,至今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抽象规则,而是扎根于特定社会土壤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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