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技术时代的德法共治之道

——对话《当法律遇见道德》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海波

  □ 本报见习记者 尹丽
□ 本报记者   薛金丽

  现实中,法律尺度与道德温度如何平衡,常常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海波新作《当法律遇见道德》出版。该书立足经典法理思辨,结合多起社会热点案例,直面法律与道德交融碰撞的现实难题,系统阐释二者互动边界与运行逻辑。近日,记者专访孙海波教授,请其解读德法共治之道。
法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记者:是什么契机让您聚焦“法律与道德”这一经典命题,决定撰写这部著作?
  孙海波:“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课题,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理论课题。其一度被学者誉为“法学的好望角”“皇冠上的明珠”,重要地位可见一斑。我写这本书最初动机是理论上的好奇,后来观察到生活实践中道德冷漠现象屡见不鲜,促使我思考在法律实践层面,法律如何面对与回应道德难题。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广东小悦悦被车辆碾轧致死案、南京彭宇案、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等社会现象,为我的思考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这部作品,以尽可能简洁的语言,让读者更进一步地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在生活实践中呈现出的多元面相。与此同时,让人们正确看待法律在处理涉及道德事务上的限度。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尤其在面对道德议题上有的时候很无力。同样,法律并不能完全拒斥道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道德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法律的发展,未来也将会如此。
  记者:您在书中区分了不同层次的“道德”概念。法律在守护道德、引导道德方面,应该把握怎样的边界,避免出现“法律过度道德化”或“道德干预法律”的误区?
  孙海波:像民主、法治、法律等概念一样,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和复杂性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结构。
  简单地说,我们要立体、多维度地观察道德。法律在守护道德方面,坚持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个基本法治原则,在涉及公民美德的事务方面,不宜通过义务的方式强制,最好倡导或鼓励人们乐善好施。
  就底线道德要求而言,每个公民实际上都应遵守,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类道德要求普遍化为法律义务。比如,近些年公众热议的“见危不救要不要入罪”,在当下中国,见危救助或见义勇为更多是一种伦理美德,由于层次较高,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实际做到,因此在难以普遍化为一项基本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不宜通过法律强制推行此类道德要求,否则很容易堕入美德的暴政。
新技术带来法伦理挑战
  记者:书中专门探讨了基因编辑的法伦理挑战。您认为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伦理危机,如何平衡法律规制与道德约束?法律在应对这类新型伦理挑战时,应遵循哪些核心原则?
  孙海波:2018年贺建奎公布基因编辑婴儿,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曾一度担忧的克隆人,一夜间从想象变成了让人难以接受的现实。从道德上允许做某事,到法律上认可做某事,这之间还有一段很长的间隔。简单说,道德上许可的事情,法律上并不一定认可。同样,道德上不允许的事情,法律上通常也予以禁止。贺建奎通过编辑生殖细胞,实际上是达到“技术造人”的科技狂想。他从根本上改变人的自然体性质、侵犯人的尊严、摧毁人的自主性,为道德所不容。基因科技造人,更是突破了法律的基本底线,故而贺建奎也因此尝到恶果,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其定罪处罚。从整体上讲,法律在应对诸如贺建奎基因编辑等新型复杂伦理争议事件时,应遵循风险预防、人权保障以及绝对禁止等原则。

  记者:方兴未艾的AI技术也引起了舆论关于道德的讨论。您对AI技术带来的法律与道德挑战有何思考?
  孙海波:AI技术的发展,在极大便利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涉及对法律与道德的挑战。
  简要归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这样几个常见的问题:其一,隐私权侵犯。各种公共场所广泛可见的刷脸,数据之下无隐私,人们的隐私权可能以各种方式被侵犯。其二,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AI在算法运算方面存在严重的算法不透明问题,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会过度放大甚至有意制造偏见,在个别行业或领域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三,生成式AI合成的内容,在著作权上引发了大量争议,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生成式AI恶意制造批量不道德的数据信息,从源头上污染数据群。最后,AI的发展还会带来自主决策引发的生命与价值抉择难题。以自动驾驶为例,当需要在不同的生命价值之间作出抉择时,AI会作出何种决定。AI如何面对或处理价值的问题,是当代人工智能发展没法回避的重大难题。
实质法治离不开道德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多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比如劝阻公交车不安全驾驶免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获刑等,这些案例都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深度互动。您认为,在法律裁判中,应如何协调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冲突,实现“合法又合理”的理想状态?
  孙海波:最高人民法院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先后发布了数批相关的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以及执行领域。这些案例从争议内容上讲,涉及英烈名誉权保护、诚信经营、未成年人保护、友善互助、孝道、文明出行、环境公益、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件被当作典型遴选和公布,要么通过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加以肯定,要么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从而规范公民的行为和引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
  司法裁判中,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一方面,应坚持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法治原则,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充当案件的裁判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道德范畴,它与法律相辅相成,但在根本上又存在界限。另一方面,当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时,法官应注重以道德价值或道德原则,填补或校正现有法律规范的价值缺陷,最大限度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记者:立法在吸纳道德要求时,应如何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避免脱离社会实际?
  孙海波:法律不能简单粗暴地贯彻道德要求,更不能随意充当实现社会道德治理的工具。立法在吸纳道德要求时,要区分不同层次的道德,采取不同的指引方式。我基本同意“适度道德立法”的立场,反对过度道德法律化的做法。对无法强制的道德要求,尽可能通过鼓励或促进的方式,这也是人们热议的“促进型立法”。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每一个公民道德素养的提升,仅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要注重内在修养,真正通过反思和内化领悟道德要求,做一个真正有德性之人。

  记者:未来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您认为应如何进一步推动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让法治更有温度、德治更有保障?
  孙海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与道德双向奔赴、交融互补,对我国法治建设是十分有益的。法治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薄概念,形式法治,强调对规则的遵守以及法治所应具备的形式性要素。在形式法治事业的建设上,仍然需要基本的道德,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种是厚概念,即实质法治。除了满足形式要件之外,法律还需追求良善价值,所谓良法善治表达的正是此意。在追求实质法治的理想事业上,离开道德是万万不可能的。
  未来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各个环节,既要注重道德在每一个环节的进入,让我们的立法、行政、司法有道德考量和人文关怀。与此同时,又要坚持必要的限度和科学的方式,避免通过法律不当地给人们施加道德负担。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律才会更加有温度,道德才会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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