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指引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审判适用
编者按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石性原则,也是少年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少年审判中贯彻该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原则在少年审判实务中如何贯彻落实,仍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期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英辉、清华大学法学院孙鹏庆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蔡金芳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审判适用”进行“对话”。本栏目由《法治日报》理论部与《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推出。敬请关注。
□ 宋英辉 孙鹏庆
系统思维是推动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方法论。所谓系统思维,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置于同一有机整体之中,从全局性、关联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等维度进行统筹考量,避免将法律适用机械化、碎片化,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未成年人审判与系统思维具有高度契合性。涉未成年人案件表面上表现为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实质上却涉及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网络空间以及国家保护责任等多重因素,若无法从更系统性的视角审视案件,则难以准确回应案件背后的成长保护需求。正因如此,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系统思维应成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方法论。
从个案思维走向整体判断
未成年人案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纠纷牵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多个场域,涉及多重利益与多种规范。抚养权纠纷看似是父母之间的争议,背后却实质性涉及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情感依附、教育条件与人格发展。监护案件看似处理的是监护资格,实际上牵涉监护失责、成长环境失衡、财产管理和后续照护等。人格权侵权、网络打赏、直播充值等案件,表面上属于一般民事争议,实则直指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数字环境中的易受侵害地位以及监护、平台、监管等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遭受犯罪侵害,不仅是行为与责任的问题,还是未成年人长期成长环境、家庭功能、学校管理、网络环境、心理状态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系统思维的意义,正在于要求法官从未成年人真实处境出发,将案件放入更广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综合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要求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这表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应着眼于纠纷背后的未成年人权益的系统保护需求,从局部的个案裁断走向整体考量,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贯穿始终的价值基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统领性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在监护、婚姻家庭、收养等制度中,分别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方式,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该原则并非某一制度的个别化要求,而应贯穿未成年人案件始终。
实践中,鉴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身的抽象性,其司法实化可能存在问题。譬如,一些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能未能进入事实认定和利益衡量的实质层面。其原因之一在于,成年人司法惯性深刻影响着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成年人案件更重视既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划分和责任归属的确定,而未成年人案件除了解决纠纷,还要综合考量其生存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教育利益、人格利益和未来发展利益等。
因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首先,应体现在法律解释上。凡涉及未成年人事项,都应尽可能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理解。不同规则之间存在张力时,应优先选择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解释路径。其次,应体现在利益衡量上。人民法院应综合判断哪一种处理方案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现实处境和长远成长。最后,应体现在程序安排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开展社会调查、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加强隐私保护、必要时进行判后回访,都是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的重要方式。
在不同案件类型中体现系统适用
系统思维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必须进入不同案件类型的具体办理之中,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增效。
在刑事案件中,该原则主要体现为保护优先、教育矫治与犯罪预防并重。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原因、成长经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朋辈环境和心理状态等因素,帮助其完成社会化过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尤其是性侵害、暴力侵害案件,则应突出身心保护、隐私保护和二次伤害防范,在审理中贯彻儿童友好和最小伤害原则,并通过“一站式”询问、心理支持、司法救助、持续观护等机制,将保护延伸至裁判之后。同时,对案件中反映的未成年人保护缺位问题,还应通过司法建议、信息通报和协同联动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实现由个案审判向类案治理延伸。
在民事案件中,该原则主要体现为成长利益优先和家庭秩序修复。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量生活连续性、主要照料情况、情感依赖程度以及教育医疗条件;探望权安排应以未成年人身心安稳和生活秩序稳定为前提。监护案件中,对监护侵害、监护失职、长期缺位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介入,同时注意通过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判后跟踪等方式,在必要干预与家庭功能维系之间实现平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网络充值、直播打赏、隐私侵权等案件,则应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数字环境中的易受侵害地位,合理分配监护人、平台和行为人的责任。
在行政案件中,该原则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福利医疗保障、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基本发展利益的实质保障。对于涉及入学、转学、学籍处分、校园管理、行政处罚及政府保护职责履行等案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审查相关决定是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成长需求及其长远利益,防止一般行政管理逻辑对未成年人保护逻辑的遮蔽。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也应依法督促其归位尽责,推动政府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在多元协同中实现从裁判到保护的延伸
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系统思维要求,人民法院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善于通过依法衔接、有效沟通,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联结起来,形成协同保护的实际效果。
未成年人审判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学校、社会组织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比如,审理人格权、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加强与学校、教育部门沟通,推动纠纷化解与校园治理同步展开。面对网络侵权、个人信息侵权时,应强化与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推动从个案裁判走向规则优化和源头治理。对身处困境未成年人,应当及时衔接司法救助、临时照料、心理疏导、转学安置等事项,实现司法保护的延伸与落实。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要求准确把握国家干预的限度。司法的任务,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促使负有保护责任的主体归位尽责,而非替代家庭、学校、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承担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坚持依法介入、适度介入,才能既把未成年人保护好,又保持法治秩序的稳定和各方职责的清晰。
以专业化建设保障原则落地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否真正落地,归根到底取决于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水平。
专业化的核心,不仅在于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审判团队,更在于形成与未成年人案件相适应的办案能力。法官既要熟悉法律规范,也要理解未成年人成长规律,能够在事实认定中识别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平衡多重利益,能够在程序推进中以更有亲和力、更少对抗性的方式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保护其隐私和尊严。
总的来看,系统思维指引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司法方法。它要求人民法院超越局部视角,在不同案件类型、不同利益、不同规范、不同主体和部门之间建立整体性判断和协调性安排。未成年人审判的价值,不仅在于化解一案之争,更在于通过每一个案件,守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当下生活与未来成长。
(作者单位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