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正确政绩观的结构性耦合及实践逻辑


  □ 秦前红 (武汉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根本性问题,为全体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指明前进方向。政绩观问题不仅关乎党性修养和价值取向,更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深入理解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正确政绩观与法治建设事业高度统一
  正确政绩观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层的结构性耦合关系,二者在价值追求、目标指向和实现方式三个维度高度统一,共同构成治国理政的重要遵循。
  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正确政绩观以“为民造福”为根本价值依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价值取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高度契合。人民性是法治最鲜明的品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政绩观的价值原点,还是法治的核心精神,都以人民利益为最终归宿。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必须回归“为民造福”这一根本目的,任何偏离此目标的政绩,在法理上都构成对权力本质的异化,在实践中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目标指向的贯通性。正确政绩观聚焦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法治通过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功能,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可持续性。政绩追求的长远效应与法治追求的制度稳定形成目标耦合。正确政绩观引导领导干部着眼长远、尊重规律,法治则以确定的规则体系保障这种长远追求得以实现。二者共同指向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共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实现方式的互补性。正确政绩观解决的是“为政之德”的价值取向问题,属于思想建党的范畴;法治解决的是行为准则和制度约束问题,属于制度治党的载体。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政绩观从思想层面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法治则从制度层面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决策行为。二者在德法结合、标本兼治的逻辑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动,最终实现以制度刚性滋养正确政绩观,以政绩观自觉润泽制度执行。
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政绩观作为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指南,对法治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质量成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能够为法治建设注入持久动力,推动形成崇尚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局面。
  正确政绩观为依法决策提供价值引领。决策是权力运行的核心环节,也是政绩观最直接的实践场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心怀“国之大者”,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高准则。这一价值取向促使决策者将依法决策内化为行动自觉,在作决策、上项目、抓发展时,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当为民造福成为政绩追求的根本目标,依法决策便不再是被动的外在约束,而是主动的内在追求。
  正确政绩观为依法履职夯实思想根基。依法履职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正确政绩观要求领导干部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这与法治精神相契合。当正确政绩观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就会成为领导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在执法领域,正确政绩观引导执法者坚持以法为纲、以民为本,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司法领域,正确政绩观推动司法人员坚持质量、效率、效果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确政绩观为法治改革注入持久动力。法治领域的改革往往涉及深层次利益调整,需要攻坚克难的勇气和久久为功的韧劲。正确政绩观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观念,甘于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这种政绩观能够有效克服法治改革中的急功近利倾向,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无论是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优化法治实施体系,还是强化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都需要以正确政绩观为精神支撑,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推进。
以法治建设保障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确保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的根本制度支撑。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法治方式校准政绩追求、规范政绩创造、评判政绩成效。
  以法定权,筑牢正确政绩观的权力根基。政绩观是权力运行的思想指南,权力运行是政绩观的实践载体。以法治思维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以依法用权为前提。一方面,以法治方式划定权力运行边界。通过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明确领导干部权责范围,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越界和滥用;另一方面,以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决策用权,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环节,杜绝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明晰权责边界、严格程序约束,才能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法治根基。
  以法立标,确立评判政绩的刚性尺度。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党纪国法共同构成评判政绩的刚性标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等行为纳入政治纪律范畴,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同时,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发展划定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程序底线和财政约束。因此,务必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政绩创造既在价值取向上政治正确,也在行为上于法有据。
  以法追责,构建纠偏政绩观的制度防线。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纠治“政绩短视”行为的制度利器。因政绩观错位、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提拔,都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与此同时,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党内监督、法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确保政绩创造公开透明。让制度真正“长牙带电”,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政绩观的偏差与异化。
  以法赋能,在法治轨道上创造为民实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以法治保障改革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法治评价机制,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法治环境等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摒弃简单“以数据论英雄”的考核导向。在执法司法领域,要坚持以法为纲、以民为本、以效为要,真正的法治政绩从来不是纸面上的数字,而是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和获得感。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也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广大党员干部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法治思维谋划发展、以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以法治保障守护发展成果,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法治轨道上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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