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6年6月2日

何华英(身份证号码:360730********0962):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宿迁越轩劳务有限公司、张明东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淮仲裁字第0152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淮安市深圳路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安仲裁委员会
浙江嘉兴伟达信豪仕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嘉兴市嘉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5)嘉仲字第479号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四川鼎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钱斌与你方、王海涛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912号],由仲裁员孙建荣、周俊、王君英(首席)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30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汇毓安莱博(苏州)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汇海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026号],由仲裁员谢裕宽、陆志强、陆敏彪(首席)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22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朱真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四朗江村与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72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金岛水岸美食城: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振标、林桂锐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40、141号),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鸿吉建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鸿吉建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召和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澄劳人仲字〔2026〕第72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15日15时在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恒韵怔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丑兴、牛亚成、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李鹏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韵怔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包青劳人仲案字(2026)第562号答辩书。本案定于202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海南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5MAA9AA9Y0L):你单位在承建“省道S303屯大线雨水岭大道至大拉段改建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导致拖欠4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12666元,情节严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先告知书》(澄人社列决字〔2026〕1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电话:67636028)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盟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2404857X7):你单位在承建“澄迈县中医院搬迁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导致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703977.59元,情节严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先告知书》(澄人社列决字〔2026〕12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电话:67636028)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百仕优家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沈锐(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1023****):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人社察令字〔2026〕第Z040号)。你(单位)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指令如下: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张人社察询字〔2026〕第E2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1。联系人:邬薇波、朱子安,联系电话:0512-58138658。拒不履行本指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朱博:本院受理聂平均诉你执行异议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7月8日9时在本院304审判庭进行听证。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朱博:本院受理聂合均诉你执行异议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7月8日9时在本院304审判庭进行听证。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2026)浙72民特451号 申请人连江县隆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闽连渔68388”船的船舶所有权人,该船船籍港为福建连江,船舶种类为围网捕捞船,总吨位371总吨,航区为二类航区(国内沿海作业),船舶证书均在合法有效期内,符合适航要求。2026年1月13日约3:00,申请人所属“闽连渔68388”船在渔山渔场附近海域(197-6海区)航行期间,与“浙象渔31047”船发生碰撞。碰撞造成“浙象渔31047”船左舷中部船舱进水,虽“闽连渔68388”船立即停靠在“浙象渔31047”船左侧协助抽水,但由于进水速度太快,最终“浙象渔31047”船沉没,该船上全部船员均被安全转移至“闽连渔68388”船上,无人员伤亡。另外,碰撞也造成“闽连渔68388船”船首水线以下外板、艏楼甲板左右舷墙外板多处刮碰变形、油漆脱落,船舶受损。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涉案船舶所有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连江县隆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曾少坤,联系电话:0574-89285151,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6年6月2日
白玉茹(120103********2166):本院受理(2026)津0103民调2826号原告乔克琴与被告白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余根雄:本院受理李春雷与腾冲市玉品尚阁珠宝店、腾冲市昊翰珠宝店、李涵健、余祚昊、余根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5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2024年12月27日原告李春雷与被告腾冲市玉品尚阁珠宝店之间价款为20000元的翡翠原石的买卖合同,由原告李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告李涵健翡翠手镯一个、挂件两个(以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实物为据,如未能退还折抵相应价款);二、由被告李涵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春雷货款20000元;三、由被告李涵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春雷三倍货款60000元、鉴定费1166元、加工费800元;以上二、三项合计实由被告李涵健支付原告李春雷81966元。四、驳回原告李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李春雷负担406元,被告李涵健负担18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蒲涛:本院受理黄鹤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5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黄鹤货款16861元。并支付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蒲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罗忠林:本院受理原告腾冲市中和镇盛鑫建筑工程经营部诉你与巧家县筑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元洪、徐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2025)云0581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黄太兵、刘竹:本院以(2024)渝0106执2968号立案执行南岸区世新装饰工程服务部与重庆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易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岸区世新装饰工程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重庆金阳易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黄太兵、刘竹为被执行人。本院向你们邮寄传票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14:30在本院执行服务大厅对你们进行关于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的听证/询问,逾期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执行异议阶段的相关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刘联水(居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0923****):本会受理申请人吴小龙与被申请人刘联水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6]泉仲南字18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仲裁指南、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方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7月24日9时在本会南安分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并于开庭后15日内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1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黄小清:本会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广东广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清之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肇仲案字1157号,该案适用本会简易程序。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本案将于2026年7月16日组成仲裁庭,定于2026年7月28日15时在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55号四楼不公开审理,仲裁庭于2026年8月17日前作出裁决,请在2026年8月24日前领取裁决文书。请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肇庆仲裁委员会
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田接力诉你司及第一被申请人三亚黄河京都海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求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27日9:0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鑫砚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库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朱富春与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砚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库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5]50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上海鑫砚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库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5]508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楚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王飞与武汉楚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1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武汉楚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6]119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黄陂区建海服装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席海玲。本委受理陈丽萍、涂圣举与武汉市黄陂区建海服装厂(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308、309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市黄陂区建海服装厂(个体工商户)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8月3日9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大连安圣建材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小平岛填海区域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搭建搅拌站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因你单位拒不配合,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辽(02)(11)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15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并接受复查。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置。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2日
关于停泊在三里闸附近2艘涉渔浮子筏、1艘涉渔快艇
《扣押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2026年5月29日-30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盐城市涉渔“三无”船舶雷霆亮剑执法行动,在射阳县丹顶鹤保护区内三里闸附近发现涉嫌为涉渔“三无”浮子筏2艘、快艇1艘(以下简称船舶),上述船舶现被本机关依法扣押,扣押地点:盐城市渔政执法基地(射阳县健康二路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受送达人(所有权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现依法公告送达对上述违规船舶依法作出的《扣押决定书》【盐农(渔海)扣〔2026〕3、4、5号】。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2026年6月2日至7月1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联系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乔元鲁,联系电话:0515-81665212,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瑞鹤路268号。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关于认领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的公告
  2026年5月29日-30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盐城市涉渔“三无”船舶雷霆亮剑执法行动,在射阳县丹顶鹤保护区内三里闸附近发现涉嫌为涉渔“三无”浮子筏2艘、快艇1艘(以下简称船舶),因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所有权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上述船舶已转移至盐城市渔政执法基地(射阳县健康二路1号)停放。请船舶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船舶相关证书原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船舶合法身份材料到盐城市渔政执法基地认领,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规定期限内未认领的,一律视为无主船舶,相关单位将按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对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吕注笑:本院受理罗为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青2821民初124号 林思玖: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生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青贵尔:本院受理的原告才让卓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宁军焕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6)辽0882执82号 常安、董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安、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失败退回。申请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下落。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46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昭通仲裁委员会公告
云南靖舟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受理,受案号为:(2026)昭仲裁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因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独任仲裁员,由昭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王垚为(2026)昭仲裁34号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00。开庭地点:昭阳区迎丰路75号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请按时到庭参加仲裁。联系电话:0870-2249958。特此公告。
昭通仲裁委员会
(2025)皖0304执636号 张琼东、吴琼平、厦门金同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2026年6月15日10时至6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汾河路春和家园26#楼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的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公告
(2026)中南公证函字第96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新路51号楼402房权属人:
  根据《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503795),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下称“申请人”)已于2026年4月20日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列明的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2765.08元,具体包括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22765.08元、搬迁费10000元转入我处提存账户。
  请你方于2031年4月19日之前,按照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指定的给付条件,即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收款账户信息及完成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到我处提出领取上述提存款项的申请,你方在公证处所能领受的金额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列明的具体补偿金额为准,我处与申请人核实无误后将支付给你方。逾期未领取的,我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上述提存款退回至申请人的账户,届时请你方与申请人另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七楼704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电话:020-86100999
  联系人:麦先生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公告
(2026)中南公证函字第97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新路53号楼703房权属人:
  根据《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503796),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下称“申请人”)已于2026年4月20日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列明的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9470.60元,具体包括首期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9470.60元、搬迁费10000元转入我处提存账户。
  请你方于2031年4月19日之前,按照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指定的给付条件,即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收款账户信息及完成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到我处提出领取上述提存款项的申请,你方在公证处所能领受的金额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列明的具体补偿金额为准,我处与申请人核实无误后将支付给你方。逾期未领取的,我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上述提存款退回至申请人的账户,届时请你方与申请人另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七楼704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电话:020-861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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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公告
(2026)中南公证函字第101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新路58—60号楼103号铺权属人:
  根据《征收补偿决定书》(A202503797),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下称“申请人”)已于2026年4月28日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列明的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22540.64元,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239499.79元、征收奖励71279.70元、临时安置费3920.38元、停产停业损失费暂计7840.77元转入我处提存账户。
  请你方于2031年4月27日之前,按照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指定的给付条件,即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收款账户信息及完成签订补偿协议在内的全部补偿手续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到我处提出领取上述提存款项的申请,你方在公证处所能领受的金额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列明的具体补偿金额为准,我处与申请人核实无误后将支付给你方。逾期未领取的,我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上述提存款退回至申请人的账户,届时请你方与申请人另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七楼704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电话:020-86100999
  联系人:麦先生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2026年6月2日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政府撤销《建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决定书》的决定

建政撤决字(2025)第002号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1日建昌县人民政府(即县政府)作出《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决定书》一份,责令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即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投资补助资金1000万元,2024年10月14日县政府将该决定书直接交给你公司设立的建昌分公司工作人员。因该决定书在处理程序上存在部分瑕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2024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的《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决定书》。关于你公司应予退还的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县政府将另行启动追缴程序。
建昌县人民政府
涿州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冀0681执恢2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生、夏晓东、曾杰、盛金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生、夏晓东、曾杰、盛金枝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8102053932。
  被执行人:高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09156015。
  被执行人:夏晓东,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9197810252810。
  被执行人:盛金枝,女,198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830805392X。
  以上人员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依据:(2022)冀068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涉案标的10,548,923.54元。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同一或相同财产由在先举报人获得;
  5、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赏金;
  6、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固定悬赏金人民币1万元。
  对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值的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前往涿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联系人:李法官 辛法官
  联系电话:17731205250 17731828629
涿州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2)冀0104执恢149号
  本院在执行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夏晓东、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夏晓东、高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冀0104执恢149号
  执行依据:(2020)冀0104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夏晓东,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千斤乡抱耳村柯岗,身份证号码:413029197810252810。
  被执行人:高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552号,身份证号码:413023197409156015。
  悬赏金额: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夏晓东、高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金。举报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下落信息使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时限:1年
  桥西区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311-83868116
  联系人:艾法官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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