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行程序运行质效 实现多方权益共赢

  □ 李激汉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做实执行工作,对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徐州市两级法院执行管理人制度的创新实践,集中体现了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补全和实践性突破,有效破解执行痛点,延伸多元化价值,为同类执行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执行管理人制度是程序正当原则要求下的必然产物。在笔者看来,当前执行程序中的程序缺失问题已经成为执行难的重要诱因。为此,构建执行管理人制度,需要明确执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形成申请、审查、选任、监管、终结的程序闭环。
  睢宁县人民法院试行“公开招募+现场评估+方案评选+随机摇号”选任模式,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择优确定执行管理人,摇号选定资金监管银行,将抽象的选任规则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流程;新沂市人民法院严把“启动关、准入关、监管关”,通过履职报告、离任审计强化全过程监督;鼓楼区人民法院则针对老年群体优化释法程序,上门沟通、简化流程,兼顾程序规范与群众体验。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三地法院通过细化程序规则,有效推动强制管理走向落地实践。
  执行管理人制度是实现“物尽其用”的生动写照。执行程序的核心不仅是实现债权,同样在于避免财产闲置贬损。传统拍卖变卖模式可能导致流拍资产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法院运用执行管理人制度,选任专业机构运营盘活查封财产,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持续收益,既保障债权清偿,又维护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案例中,鼓楼法院针对已设立大额抵押权的住宅,引入执行管理人制度,替代无益处置,最终促成租赁合同签订;睢宁法院盘活陷入执行僵局的商用大厦,引入民营医院实现资产增值;新沂法院将闲置房产出租,首期租金即时清偿债权。可以看到,三地法院均突破单一拍卖模式,覆盖住宅、商用、工业厂房等多元财产类型,形成差异化处置路径,有效破解流拍资产处置难、债权兑现难的堵点,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此外,执行管理人制度契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强调达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三者间的平衡。区别于强制拍卖较为刚性的处置形式,执行管理人制度以柔性管理替代强制变价,避免被执行人因财产拍卖陷入“生存危机”,彰显司法温度。
  在价值层面,执行管理人制度也实现了多元效益的叠加,彰显程序正义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从三地法院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执行管理人制度既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可以避免被执行人财产流失,对各方合法权益都能形成有力维护。在执行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实践中,睢宁法院引入民营医院带动就业,一定程度上填补地方医疗空白,实现司法效益与民生保障双赢;鼓楼法院将人文关怀融入程序执行,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这项制度在有效推动执行工作从“结案导向”向“权益实现导向”转变的同时,产生多重衍生成效,丰富了善意文明执行内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我们也应看到,执行管理人制度作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未来,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新问题。制度的引入会增加执行成本,法院在创新实践中应严格坚守“已查封的不动产,不宜变价或者无法变价”这一适用条件,防止程序滥用引发新的利益冲突;在启动强制管理程序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谨慎运用法院职权。此外,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其是否能勤勉、忠实履职是实现从“一次性处置资产”向“持续性收益偿债”跨越的关键。因此,在管理人选任方面,要严格执行专业性、独立性等选任要求,在责任约束上,也应制定具体可行的举措。
  总体来说,徐州市两级法院执行管理人制度以程序补全为核心,以多元法理为支撑,精准回应了民事执行程序缺失、程序空转的痛点,提高了民事执行程序运行质效,为徐州市破解“执行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有力贡献。
  (作者系淮海经济区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