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三大基础理论支撑

□ 张云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我国语境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犯罪人的矫治和预防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有着重要而独特的意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率先从学理层面予以科学系统的阐释和论证,方能为立法与执法工作提供较为清晰的方向指引。
犯罪附随后果理论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是指在刑事法律法规之外,针对犯过罪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所创设的一种限制性处罚后果,其通常表现为对犯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亲属等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其主要包括规范性附随后果和非规范性附随后果两部分:一方面,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承受的来源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规范性评价;另一方面,犯罪人也受到社会道德等非规范性评价对自由与权利的减损及义务的增添的法律状态。申言之,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的方式进一步实现对犯罪的社会预防效果。对重罪设置刑罚附随后果,主要是实施“门槛控制”,即阻止潜在的犯罪人员进入特定的领域和区域,在预防再犯、维护特定职业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价值。
犯罪学基本原理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犯罪也在不断演进变化。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犯罪成因更为纷繁复杂,犯罪表现和类型也更为多元化,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结构呈现出“微罪—轻罪—重罪—极重罪”的阶梯化特征。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强化犯罪附随后果,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但并非对所有犯罪均适用。具体来说,由于轻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复归社会愿望强烈以及社会容忍度较高等因素综合作用,轻微犯罪人可能会倍加珍惜所给予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更为有效地降低再犯的可能性,达到预防犯罪的主要目的。强化犯罪附随后果是主要传统刑罚理论中惯有模式所体现的“猛药去疴”罪刑观念下的“严惩”逻辑;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背景下所凸显的“宽容大度”理念下的“激励”逻辑。
因而,若不对犯罪结构作出阶梯化的科学区分,而一味期望对包括轻微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均强化犯罪附随后果降低再犯可能性,无疑会树立越来越多的社会对立面,进而持续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本与不稳定指数,同时也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稳定。
恢复性司法理论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作出定义:“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者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观点认为,所谓的公正仅仅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基础性目标,在达到公正之后,更为重要的是修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司法系统并非一定是敌对的输赢关系,而是有更深层次的怜悯、同情等情感因素的双赢关系,这才是更为有益于社会的关系。若要追寻这一双赢关系的哲学根基,就不得不落在宽恕上,只有在宽恕的哲学理念下,才能构建刑事司法系统的更高目标:为社会、为被害人、为犯罪人补偿、修复和重建社会关系。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与实践从本质上契合了上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旨要义和相关基本要求,其既有助于进一步促使犯罪人更好复归社会,解决其所面临的实实在在的困难;也有助于进一步预防再犯,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价值目标,能够同时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社会等各方关切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较为典型的“共赢”刑事司法格局。
在我国新时代轻罪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较好地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涵,有助于推动现代文明司法建设。具体而言,对于犯罪人而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其更好地复归社会,尤其是保障其就业和劳动权,从而开启新的人生旅程,避免再次犯罪;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促进、安定社会秩序、降低犯罪治理成本等;对于被害人而言,对于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破损的社会关系修复也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申言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犯罪人、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之间架起了一座可交流的“心灵桥梁”,充分展现了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的良好形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实践中不断孕育生成发展的,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生活与相对稳定的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调节器,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智慧和本土特色。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其着重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社会以及犯罪情况的变化,依法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二者不是割裂的,一味地从宽或者一味地从严,均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宽”与“严”并非简单并存的关系,而是应当保持得当的比例、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方能体现轻重有序、区别对待,有效发挥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与正向激励效果。
以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有限封存”,而非“无限封存”,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非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其要求未成年人所犯罪行须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较轻罪行,并非所有的罪行均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例如,抢劫、杀人、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就依法对其不予实施犯罪记录封存,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内涵要义。同时,这也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特殊利益保护与社会公众一般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协调,促进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在此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和对象从涉罪未成年人扩展到涉罪成年人,在准确界定轻罪与微罪的具体界分及各自范畴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把握好具体轻微犯罪的总体从宽或者总体从严情况,据此构建科学的分层分类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注意平衡好惩治预防功能与教育挽救功能的关系、保护犯罪人权益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不能“一味从宽”或者“一律封存”,忽视社会公众诉求和社会安全价值的需求,造成社会情绪的对立;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封尽封”“全面封存”,而不能“存而不封”或者“机械封存”,以切实保障轻微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复归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