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学:在精雕细刻中传承中华法系精神

□ 何勤华 顾非易
中华法系精神内核的重要载体是一代代律学家精雕细琢而成的律学作品。从秦汉律学发端,经魏晋南北朝积淀,到隋唐臻于极致,律学作品以严谨的立法技术、完备的理论体系、精深的法律注释,构建中华法系的学术根基。
魏晋南北朝:律学的奠基与独立发展
律学滥觞于秦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迎来跨越式发展,进入全面昌盛的阶段,为中华法系的诞生筑牢了学术根基。这一时期最核心的变革,是儒家精神以制度化形态深度融入律学研究,相较于汉代仅停留在思想层面的影响,此时儒家伦理已全面渗透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全流程,“十恶”“八议”等体现宗法等级与儒家纲常的制度逐步成型入律,直接为唐代《唐律》“一准乎礼”的核心特征奠定了制度基础。
法律教育与研究的专业化,是律学走向独立的关键标志。曹魏太和三年,魏明帝采纳卫觊的建议,在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专职负责向地方官吏与狱吏教授国家法律,这是中国古代官方专职法律教育的开端。后赵在太学中设立律学祭酒,后秦更是在长安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律学,自此,律博士参与立法、执法、教学的传统被正式确立,律学研究不再是经学的附属活动。与此同时,律学的官方权威地位大幅提升,魏明帝下诏规定各级司法官吏在审判中“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将郑玄以经注律的私人注释直接提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司法依据,从制度上确认了儒家思想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学术研究层面,魏晋南北朝律学实现了全方位突破。法典体系逐步走向科学规整,秦汉时期《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法律规范杂乱叠加、条目烦琐的局面被彻底改变,魏律首次按事项排列组合整合为十八篇,晋律扩充至二十篇,北齐律最终精简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结构层级愈发清晰,篇目编排愈发合理,为隋唐律十二篇五百条的经典架构铺平了道路。刑法原则体系初步构建,罪刑法定、灵活用刑、家族伦理、参考判例、“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的审慎审判等原则相继提出,填补了秦汉律学的理论空白。晋代律学家张斐的《律注表》更是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等二十个核心法律名词作出精密诠释,开启了古代系统法律注释的先河。此外,审判心理学开始萌芽,归纳、演绎等逻辑思维方法被运用到律学研究中,律学最终从经学的羁绊中解脱,成为独立的专门学问,研究对象聚焦国家成文法,研究主体也以经学家为主。
隋唐时期:律学的成熟与体系化鼎盛
隋唐时期是中华法系的正式诞生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立法完善与法律教育的全面铺开,推动律学研究步入体系化、成熟化的鼎盛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作品呈现出官方与私家并行繁荣的局面,除了集大成的《唐律疏议》外,私家律学著述层出不穷,李文博《治道集》、邯郸绰《五经析疑》、崔知悌《法例》、王行先《律令手鉴》、李保殷《刑律总要》等数十部作品相继问世,涵盖法律解释、实务指南、体系梳理等多个维度,形成了流派丰富、成果丰硕的律学研究格局。
律学的思想内核进一步完善,以儒学为核心,融合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墨家等诸家思想,构建兼容并蓄的古代正统法学世界观。在法律注释中,《唐律疏议》等作品大量引用《尚书》《礼记》《论语》《周礼》《孝经》等儒家经典,仅《尚书》便引用13次、《礼记》21次、《周礼》10次,将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深度融合,让法律适用既有制度刚性,又有伦理温度。在法律体系理论上,隋唐确立了“律、令、格、式”四位一体的完备体系,《唐六典》《新唐书·刑法志》明确界定: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分工明确、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的法律框架,这一体系被宋、元、明、清历代沿用,成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范式。
法典结构与刑罚体系的立法成就达到巅峰。《唐律》以《名例律》为总则,明确五刑罪名与法律体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阐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确立总则引领分则的科学结构;后续依次排布《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一篇分则,逻辑严密、层级清晰,全方位覆盖皇室护卫、官吏管理、户籍婚姻、物资仓储、军事行动、刑事犯罪、诉讼审判等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实现了科条简明与内在逻辑的完美统一。刑罚体系也在这一时期最终定型,隋《开皇律》废除各类前代酷刑,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唐代在此基础上微调,形成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的完整体系,轻重有序、等级分明。《唐律疏议》对五刑的立法原理、适用规则、刑具标准作出系统阐释,标志着古代刑法学的成熟。同时,隋唐律学对“十恶”加重、皇亲官僚减免、德主刑辅、老幼废疾减免、罪刑相当、罪刑法定、诬告反坐等核心刑法原则以及故意与过失、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累犯加重、自首减免等重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构建完整的古代刑法理论框架。
《唐律疏议》:律学精雕细琢的巅峰之作
唐代《唐律疏议》的问世,将中华律学的精雕细琢推向极致,成为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华法系的标志性作品。该书由长孙无忌、褚遂良、于志宁等朝臣集体编撰,于唐高宗永徽四年颁行,以《北齐律》、隋《开皇律》及唐初《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为基础,集前代律学之大成,结构合理、体系完备、注释详尽,其立法技术与法律注释水平,足以与同时期东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相媲美,代表了中古东方世界(农耕)立法的最高水准。
从文本构成来看,《唐律疏议》中律文仅占全书的20%,剩余80%的“疏议”是律学精华的集中体现。“疏议”博采前代法律解释成果,对律文逐条逐句阐释文义、解析内涵、叙述法理,补充律文不周不备之处,还通过设置问答的形式解释司法疑义,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法律解释体系,让简约的律文变得清晰易懂、适用有据。在注释方法上,《唐律疏议》创新运用律意解释、辨析解释、创新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举例解释等多种方式:律意解释直击立法宗旨,如解释“谋反”时,立足君权神授、忠孝伦理,引《公羊传》《左传》经典,阐明将其列为“十恶”之首、严惩不贷的核心目的;辨析解释厘清易混淆概念,如区分故杀与用兵刃斗杀,明确二者虽刑罚相同但“会赦,犹除名”的适用差异,弥补律文简约带来的适用漏洞;创新解释则在律文之外创设新规则,明确反逆缘坐、身份改正等司法标准,强调“一律不可两科”,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
此外,《唐律疏议》对笞、杖、徒、死、谋反、谋大逆、共犯、自首、化外人、部曲等一百九十余个法律专用名词进行了系统分类界定,涵盖特定场所、特定物品、特定身份、各类行为、法律制度、行政职权、量刑标准七大类别,每一个名词的解释都精准贴合立法本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术语依据,彻底解决了此前法律适用模糊、随意的问题。这种精细化的注释方式,让《唐律疏议》不仅是一部治国法典,更是一部权威的法律教科书,其注释体系、立法技术、理论成果被宋、元、明、清历代传承沿用,成为后世律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范本,也让中华法系的律学成就走向成熟与极致。
中华法系的律学作品凝聚了中国古代律学家的智慧结晶,历经魏晋的奠基独立、隋唐的成熟鼎盛,最终以《唐律疏议》臻于精雕细刻的巅峰,以礼法融合的核心内核、科学严谨的法典体系、精深完备的法律注释,构筑中华法系的学术根基与制度骨架,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