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和实践


  □ 初北平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回应中国实践、提炼本土规则、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体现了自主探索的鲜明特色。这标志着我国海商法从“法律移植”为主,转向以“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为特征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在航运新质生产力的数字新规则、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的新构建、船港货三主体的一体化利益平衡新架构三大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航运新质生产力的数字新规则
  面对航运单证电子化趋势,新法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在体例上借鉴了《鹿特丹规则》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但在内容上并未对其他运输公约进行大幅借鉴,而是立足本土实践推进制度创新。特别是对于当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及未来其他数智化技术的应用预留了空间,明确了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转让和排他性控制、记录形式的转换方式、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统的认定标准等事项,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月17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时对标国际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提出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规定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的功能,明确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上述内容充分表明,海商法修订中促进和规范电子运输记录和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标与《规定》相契合,也证明了本次修订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技术标准采用授权性规定立法方法的必要性。
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的新构建
  新法通过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坚定维护司法主权的同时,兼顾国际航运的现实需求,展现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制度自信。
  为增加我国航运和贸易当事人对于自身法律责任的预期,降低提单背面条款中法律适用条款的争议风险,本次修法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该规定不仅可以增加中国法的适用机会,也有助于提升提单条款选择中国城市为海事仲裁优选地的可能性。
  针对我国作为船舶建造大国的法律保障需求,新法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建造中的船舶保险等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海上保险法体系与国际上相关立法例的差异,本次修订专门针对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同时,为避免对建造中的船舶进行定义可能产生的不周延,新法采取了对建造中的船舶资产所涵盖的范围进行说明的方式,满足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业务中明确保险标的的需求,有助于畅通我国建造中的船舶登记、融资及保险等航运高端服务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新法在附则中增设了特别反制条款,这为应对个别国家或者地区的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反制工具。除此之外,新法特别规定了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意愿。尽管该条款属于倡导性条文,但彰显了我国在海运领域坚决捍卫本国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注重航运领域与国际社会密切合作的立场。
船港货三主体的一体化利益平衡新架构
  本次修法中的一个重大成果,在于厘清了单位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公约中的功能地位,明确了公约中“确定”且“简洁”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预判合同责任、促成商务合作,而不是单纯的承运人利益保护的偏袒举措。在修法中关于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法律问题有二:一是港口经营人针对委托人的货损索赔是否有权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二是港口经营人在货物提取程序中的货物交付规则。问题一可以在海商法之外,通过港口服务合同的合同自由,或者港口法中具有私法性质的条文来解决;问题二同样可以采用不依赖海商法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在港口法或者未来制定的航运法中通过明确港口的社会公益功能予以解决。因为《鹿特丹规则》已规定装卸、搬移和积载等承运人所承担的义务可以转移给托运人,该规则虽未生效,但其规定说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的转移或者混同不背离当前的国际航运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海商法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及我国港口的功能定位进行立法创新。港口法中规定的港口经营人社会公共责任,涵盖环境、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合规责任等,未来港口法的修改应该在合规责任中明确履行运输合同下根据提单及类似货运单证或者国际惯例放货的义务。此种义务是一种各国港口在商务主体功能之外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应该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也是为何港口法设定港口经营人经营准入门槛的原因之一。因此,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提供货物作业服务时,理应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和货物留置权,但同时应该承担承运人依据提单或者类似凭证放货的公共责任,由此形成船货港三主体一体化利益平衡的新格局。
  总之,此次修订立足于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一大船东国的国情,系统性地将三十余年的航运与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开启了构建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新征程。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