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体系构建


  □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政绩考核是引领领导干部施政行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将法治建设成效科学、系统地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既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制度创新,也是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高质量法治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和方法遵循。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重大意义
  第一,法治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政治建设的关键内容,其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具有鲜明统摄性、引领性。法治融贯渗透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是保障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基础。在政治建设中,明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成为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支柱;在经济建设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社会领域,法治起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促进公平正义的作用;在生态领域,法治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等方面至关重要。
  第二,法治建设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具有高度战略性、支撑性。全面依法治国体现法治建设的核心地位,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框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预期和长远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度约束权力、规范执政行为。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对法治为改革提供规范、为发展提供秩序、为治理提供保障的绩效情况核查评价,兼具实然评价和应然指引作用。
  第三,法治建设成效是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是新时代党中央重要政策方针,具有高度针对性和连续性。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是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化为可量化、可比较、可考核的具体治理行动,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的关键抓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实施依据。
  第四,面对当前政绩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须构建一套科学完备、导向清晰的综合性法治政绩考核体系。实践中,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面临诸多深层次挑战,其应有的“指挥棒”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系统集成、导向清晰、运行有效的法治政绩考核体系,已成为将法治蓝图转化为施工图、实景图的紧迫任务。
  构建“评人”和“验事”相统一的法治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构建法治政绩考核体系,首要任务在于深刻理解其“综合性”内核。这种综合性区别于对单一工作或单项能力的考核,强调系统集成与逻辑闭环,要求对考核对象双重覆盖:既评价“人”,也考核“事”,实现个体法治素养与整体法治成效的有机统一。
  第一,“评人”:聚焦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与依法履职能力。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对其个人的考核是综合性考核的基石。首先,重点考察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研判问题,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其次,考察领导干部是否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是否建立并落实个人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否在履职中自觉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根本依据。最后,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是否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验事”:聚焦地区或部门的整体法治建设成效。这是衡量领导干部法治履职实效的维度,也是“评人”的延伸和验证。内容应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包括依法决策水平、依法行政状况、法治宣传与文化建设实效、矛盾化解与治理能力、司法保障与监督效能。
  通过将“人”之素养与“事”之成效紧密挂钩、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互印证,考核体系才能真正引导领导干部将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构建多维度全链条智能量化评价机制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既需要系统全面的多层级指标体系,又要以科学精细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作为支撑。
  第一,考核标准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所谓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是指政绩考核既要关注法律制度“有没有”,更要深究“好不好”“实不实”的问题。了解普法成效,不仅要考核开展普法活动的次数,更要评估企业经营者、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法律知识知晓率、法治观念变化度。
  定性标准用于评价难以直接量化的法治价值、程序正当性和社会效果。考察法治思维,可通过案例分析、行为事件访谈,判断领导干部在处置突发事件、推进改革中是否优先考虑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
  定量标准用于测量可观测、可统计的行为与结果。按照目标任务分解构建核心量化指标是基础。“依法决策”,可分解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审查意见采纳率、决策后评估开展率等量化数据;“依法行政”,可分解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优秀率、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政务公开申请按时答复率等量化数据;“矛盾化解”,可分解为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信访事项依法受理率、万人成讼率同比变化等量化数据;“司法保障”,可分解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通报情况(次数)、司法建议采纳率;“公众感受”,可引入第三方开展的“人民满意度”调查得分或营商环境评价中法治指标得分。
  第二,考核方式依靠多源信息采集和多维评价印证,构建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过程跟踪与结果评估相衔接的立体化考核网络。
  法治建设的考核主体不应仅是上级法治机构,还应增加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专业评价,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专业评估。同时,畅通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法学专家)的评价渠道。
  多源数据验证,是指建立考核数据交叉验证机制。除了被考核单位报送数据,在人工智能辅助下采集法院的诉讼数据、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数据、信访部门的信访数据、统计部门的社情民意调查数据、互联网舆情数据等,比对分析,识别真伪。
  多种方法并用,包括案卷评查法,通过随机抽选行政决策档案、执法案卷、司法文书进行专业评查。实地暗访法,不打招呼、直奔基层,查看政务服务窗口、执法现场、调解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履职跟踪法,利用政务大数据、执法记录仪数据等,对领导干部的特定履职行为进行过程回溯和分析。“互联网+考核”法,建设智能化考核平台,自动抓取、分析相关公开数据,实现动态监测。
  第三,政绩考核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干部管理“学、考、评、述、督、责”全链条责任闭环。一是以“学”和“考”夯实基础:健全领导干部常态化法治培训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以考促学,将考试成绩作为任职的参考依据。二是以“评”和“述”精准画像:将综合性法治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以“督”和“责”倒逼落实:将法治考核与法治督察深度融合,对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察、挂牌督办。
  构建并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科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它不仅是指标和技术的更新,更是对执政理念、发展观和权力运行逻辑的重塑。其最终目标,是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可持续的政绩、法治是赢得民心的根本,从而自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只有将法治建设从“软任务”变为“硬约束”,让法治成效成为衡量政绩的“核心指标”,才能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创造出经得起法律推敲、历史检验和人民评判的实绩,才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最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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